Q & A

Q & A

A. 進口文件
提單 (Air Way Bill)
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
裝箱單 (Packing List)
委任書-個案委任(POA)/長期委任(LPOA)
其它 : 進口許可證、商檢證、型錄、說明書、水單、購買憑證等海關查驗要求補送之文件依來貨海關需求而提供。

B. 出口文件
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
裝箱單 (Packing List)
委任書-個案委任(POA)/長期委任(LPOA)
其它 : 進口許可證、商檢證、型錄、說明書、水單、購買憑證等海關查驗要求補送之文件依照來貨海關需求而提供。

C. 特殊產品 如: 食品 & 生鮮蔬果 & 參展品…等需要準備甚麼文件?
可聯繫我們幫您做進一步的確認與說明。

稅費 = 進口稅 + 營業稅
進口稅 = 完稅價格 x 進口稅率
營業稅 = (完稅價格+進口稅) x 營業稅率5%
*註:完稅價格(DPV)=離岸價格(FOB)+運費(F)+保險費(I)

可聯繫我們來幫您查詢。

進、出口貨物以自動化連線報關後,海關系統按進出口廠商之等級、貨物來源地、貨物性質及報關行等篩選條件,分別將報單核定為C1(免審免驗通關)、C2(文件審核通關)及C3(貨物查驗通關)三種通關方式。茲分別說明如下:

C1通關方式:
出口貨物可立即裝機(船)出口;進口貨物則於完成繳納稅費手續,即可持憑電腦列印之放行通知及原提貨單證前往貨棧提貨。其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正本,出口案件應由報關人列管一年,進口案件列管二年,海關於必要時得命其補送或前往查核。

C2通關方式:
報關人於連線報關後,須於翌日海關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正本,經審核相符後通關放行。

C3通關方式:
報關人除於上開時間內檢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正本外,進口貨物並應自報關日起十日內申請會同海關驗貨關員查驗貨物,再由業務單位審核及分類估價後通關放行。

長期委任為進出口商於規定之年限內委託報關行向海關辦理進出口通關事宜,辦理後就不需逐案檢附個案委任書。
長期委任的申辦文件為:

  1. 長期委任書
  2. 廠商基本資料(可上國貿局網站查詢後列印)

以上兩種文件,蓋妥進出口商之公司大小章後,交給配合的報關行處理後續申請作業即可。在委託期限過後,需再次重新檢附資料申請。

  1. 依據:「進口展覽物品通關作業要點」。
  2. 展覽物品的範圍:展覽物品,係指為舉辦展覽會供公開展示用之物品,且經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由海關審核相符者。另配合展示所須使用之供擺置或為襯托展覽品特色需要進口展示座(架)及照明器具等配件,如隨同展覽物品且原貨復運出口者,得依關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3. 申請方式與文件:展覽物品於進口時申請免稅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於進口前或進口時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 展覽物品進口申請書。
    • 進口人參加非自辦之公開展覽會、展示會或發表會、研討會、觀摩會或其他類似活動,應提供經該展覽會主辦單位准予參加之證明文件,其內容應載明:展覽會名稱、日期、地點、受邀廠商名稱及攤位等。
    • 進口人自辦公開展覽會、展示會或發表會、研討會、觀摩會或其他類似活動,應提供載明進口人名稱、展覽會名稱及日期等之使用場地證明及展品照片登錄簿等證明文件。

疫情解封,出國觀光成為國人休閒渡假選擇之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提醒國人,返國入境旅客攜帶藥品,需注意「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限量規定。屬於非處方藥者,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 (盒、罐、條、支)為限。而攜帶處方藥入境的旅客,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攜帶藥量以二個月用量為限;有攜帶醫師處方箋 (或證明文件)者,攜帶藥量不得超過處方箋等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至多以六個月用量為限。

民眾需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自身有在使用管制藥品而有隨身攜帶出國之需求,應記得攜帶醫師開立之處方箋(或證明文件)。另外,亦提醒民眾注意,於國外購買當地藥品回國,要特別注意藥品是否含有我國管制藥品成分。再者,各國管制藥品規定不一,民眾出境時除需注意欲前往目的國相關規定外,亦需留意回國時管制藥品攜帶入境之規定。

最後,食藥署提醒,出國後攜帶藥品入境,僅能供自用,不得販賣,違者將可依藥事法第27條及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緩,亦有可能涉及同法第83條刑責。

  1. 進口貨物,應依「貿易法」、「貿易法施行細則」、「貨品輸入管理辦法」、「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限制輸入貨品及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等規定辦理。進口大陸地區貨物,應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及「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有關規定辦理。
  2. 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包括(1)管制輸入貨品:非經貿易署專案核准發給輸入許可證,不得輸入。(2)有條件准許輸入貨品:有一定之核准條件,進口人應依表內所載輸入規定(如檢附該項貨品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同意文件等),經貿易署核發輸入許可證後,始得輸入。進口「限制輸出(入)貨品表」內之貨物,應依該表規定辦理簽證。
  3. 「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不限制輸入,且免除輸入許可證。但依其它法令之規定,須由有關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或證照始得輸入者,依據「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由海關於貨品通關時協助查核。列入該表內之貨品,應依表列輸入規定辦理,海關始准免證通關放行。
  4. 進口貨品其屬應施檢驗或檢疫之品目,應依有關檢驗或檢疫之規定辦理。亦即「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代號字頭為A、B、C、F、H或W等者,申請人應自行瞭解並依照其規定辦理。
  5. 進口貨物之所有輸入規定,均註記於「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之「輸入」欄位內,可查閱其相關輸入規定。另可利用下列管道查得進口貨物最新規定。
  1. 輸入大陸物品,如「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之「輸入規定」欄,未列有「MW0」及「MP1」其中任一代號者,該項大陸物品准許輸入,免除輸入許可證,進出口商可逕洽海關報關輸入;若有標示其他代號,則報關時應依其他規定辦理。
  2. 輸入大陸物品,應依「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及「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彙總表」之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3. 欲查詢大陸物品開放項目及相關規定,可上網或電詢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查詢電話,請參見->國際貿易署各項業務及聯絡窗口一覽表 )。

一、公司行號經國際貿易署登記為進、出口廠商者,始能經營輸出入業務,上開進口廠商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以外之貨物(即准許進口類貨物),免證進口。

二、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物,免證進口。

三、進口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以外非以進口為常業之進口人,依貿易法第十條之規定進口特定項目貨物,應辦理簽證。上開特定項目貨品,除經國際貿易署專案核准者外,以供自用者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證輸入:

    1. 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行李物品,量值在海關規定範圍以內者。
    2. 各國駐華使領館、各國際組織及駐華外交機構持憑外交部簽發之在華外交等機構與人員免稅申請書辦理免稅公、自用物品進口者。
    3. 以海運、空運或郵包寄遞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物,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二萬元以下或等值者。
    4. 輸入人道救濟物資。
    5. 其他經國際貿易署核定者。
      前項免證輸入之貨品,其屬「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之表列貨物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限制輸入貨品表」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簽證。

四、進口人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內貨品,其屬少量自用或餽贈者,海關得視情形依該表有關規定酌量免證稅放;但有其他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一、進口汽車零組件組合後具有完整或完成車輛主要特性之認定原則為何?

進口未組合之汽車零組件,其組合後具有與其相當之完整或完成之車輛之特性,如依解釋準則二(甲)分類,

其車輛之特性應具備要件如下:

  1. 車輛之特性必須包含有車身(Bodies)(包括駕駛台在內)及底盤 。
  2. 構成一台相當之完整或完成機動車輛底盤,至少必須具備下列數種機械裝置(1)驅動引擎(2)傳動機構(3)轉向裝置(4)車軸(5)車架(底盤-車身架構者除外)。
  3. 上項貨物組合方法不考慮其複雜性,組件不得再做進一步加工,以供組合成完成品狀態。

二、前面所提列的原則實務上是如何作業的?

  1. 對進口未經組合之零組件,按每份進口報單合計為原則。
  2. 進儲保稅倉庫之未經組合之零組件,以每份進口報單(代號D2)合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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