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如附件1)應先經本部核准,並自中國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9月26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35020151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如附件1)應先經本部核准,並自中國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108年2月2日起對輸歐盟26類鋼鐵產品實施防衛措施,採關稅配額方式,原定於113年6月30日屆期。惟歐盟於113年6月25日公告延長防衛措施至115年6月30日,其中就我國未獲配國家配額而須使用全球配額之第1類(熱軋鋼板、鋼帶)鋼鐵產品,增加單一國家最高僅得使用全球配額之15%上限規定,超過15%之數量須支付25%關稅。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歐盟對第1類鋼鐵產品採行之配額上限規定,避免自他國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之鋼鐵產品影響鋼鐵貿易秩序及我國經貿利益,爰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86項鋼鐵產品,應事先取得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申請書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2),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時應檢附本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

(二)輸出許可申請書「貨品名稱」欄內應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

(三)請至本部國際貿易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trade.gov.tw) 「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網頁登入後提出申請。

三、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86項鋼鐵產品之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應填寫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號碼及項次;並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

 

新聞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附件2+-+申請書格式及填寫說明 附件1 1130926經貿字第11350201510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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