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新制,於115年正式上路

基隆關表示,依1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的國外自用舊汽車,符合特定條件下若能提供原購車價格證明,將可適用折舊表(作業要點附表2)核定其完稅價格,以簡化作業程序。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過去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時,須依據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如交易價格、同樣或類似貨物交易價格、國內銷售價格、計算價格、合理價格等)依序核估完稅價格,由於傳統核估程序涉及型式及配備等複雜認定,常導致程序繁瑣及進口稅費預算難估。採用新制之後,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於國外旅居超過1年,若能提供原始新車購車契約或訂單、付款證明及在國外已領照1年以上之本人行車執照,並檢附旅居證明文件者,海關得依該購入價格與折舊表,直接核定完稅價格與應繳納之進口稅費,避免爭議。

基隆關提醒,旅客有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規劃,務必保留購車時原始單據及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海關審核,若對相關證明文件的認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於進口前向本關洽詢。

聯絡人:桃園分關黃股長政偉    電話:(03)3558220 分機161

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新制,於115年正式上路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旅客受託攜帶商品或樣品入境,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以免受罰

高雄關表示,近來科技產業蓬勃發展,貨品型態日益多元,業者報運進口高科技產品或樣品,因體積微小,常委由所屬職員以旅客身分隨身攜帶入境。惟邇來發現有旅客受託攜帶公司貨品入境時,因不諳規定,疏忽誤走綠線檯,未經由「紅線(應申報)檯」向海關申報,致貨品未經查驗即攜入國境,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而遭受處罰。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我國實施入境旅客紅綠線通關制度,入境旅客攜帶貨品須以廠商名義辦理進口報關,縱使於入境前廠商已向海關預先申報進口報單,受託旅客仍應至紅線檯向海關申報,並申請查驗,經海關查驗無訛後放行,旅客始得提領貨物,切勿直接由「綠線(免申報)檯」通關入境。

高雄關呼籲,廠商如有委託旅客攜帶貨物入境,應善盡告知義務,事先提醒旅客入境應主動由紅線檯通關,倘旅客對於所攜帶行李物品應否申報存有疑義時,亦可於入境紅線檯向海關洽詢,以免違規受罰。倘另有進口通關程序上問題,歡迎洽詢高雄關,以保障通關權益。

業務單位:高雄機場分關
聯 絡 人:劉股長
電   話:07-8057010#7060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關務署:檢送「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美國進口快遞貨物通關新制」宣導簡報(如附),自美報運進口價值低於等值2,500美元之快遞貨物,放寬得以簡易申報辦理通關,預定115年5月中旬實施。

關務署:檢送「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美國進口快遞貨物通關新制」宣導簡報(如附),自美報運進口價值低於等值2,500美元之快遞貨物,放寬得以簡易申報辦理通關,預定115年5月中旬實施。

 

115.03.25-收文第173號-關務署_檢送「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美國進口快遞貨物通關新制」宣導簡報

公告自115年4月1日起增列CCC2904.99.00.20-1「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全氟己烷磺醯鹵化物」等7項貨品號列,並刪除CCC2932.19.90.00-9「其他之結構中含有一未稠合之呋喃環…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57005543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115年4月1日起增列CCC2904.99.00.20-1「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全氟己烷磺醯鹵化物」等7項貨品號列,並刪除CCC2932.19.90.00-9「其他之結構中含有一未稠合之呋喃環(不論是否氫化)之化合物」1項貨品號列。
依據:貿易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1、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115年2月23日環化評字第1158103334號函。
公告事項:旨揭貨品中文名稱如附件「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修訂項目表」。

 

公告及附件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屬

公告自115年5月1日起刪除CCC7006.00.00.00-0「第7003、7004或7005節之玻璃,經彎曲、邊緣處理、鏤刻、鑽孔、上釉或其他加工,但未鑲框或裝配其他材料者」1項貨品號列,並增列C…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50656499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115年5月1日起刪除CCC7006.00.00.00-0「第7003、7004或7005節之玻璃,經彎曲、邊緣處理、鏤刻、鑽孔、上釉或其他加工,但未鑲框或裝配其他材料者」1項貨品號列,並增列CCC7006.00.00.10-8「第7003、7004或7005節之玻璃,僅邊緣處理而無其他加工,未鑲框或裝配其他材料者」等2項貨品號列。
依據:貿易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1及本部產業發展署114年8月5日產化字第11400850060號函。
公告事項:旨揭貨品之中文名稱如附件「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修訂項目表」。

 

公告

修訂項目表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屬

修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 : 經貿字第11550200330號

 

修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發布令

修正規定

 

籲請出口人報運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於報單完整申報學名及俗名等,以加速通關

基隆關表示,近來出口人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列管物種及其產製品,時有忽略於出口報單逐項填報學名、俗名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證號、項次等,以致影響通關時效,並遭貿易署裁處情形。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貿易法第13條之1、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15條及「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出口CITES列管物種及其產製品,須事先申請許可文件,並應於報單欄位申報上開內容,「申請審驗方式」欄位填報代碼「8」(文件審查),以利查核是否相符。

基隆關強調,未依規定申報並檢附CITES輸出許可文件辦理出口,除貨品將遭退關,海關亦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移請貿易署裁處,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基隆關提醒,倘有CITES列管物種及法規疑問,可至貿易署網站https://www.trade.gov.tw路徑:首頁/貿易法規與管理/貿易管理/瀕臨絕種動植物管理法規)查詢,通關流程請洽該關承辦人,以利正確申報,加速通關。

聯絡人:業務二組

電話:(02)2420-2951分機5101、5110-5116、5120-5124、5313

籲請出口人報運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於報單完整申報學名及俗名等,以加速通關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標檢局:公告訂定「應施檢驗發光二極體(LED)光源控制裝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應施檢驗發光二極體(LED)光源控制裝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其他檢驗規定:

一、表列商品自116年1月1日起實施輸入及國內產製商品檢驗,檢驗方式為驗證登錄(型式試驗

模式加符合型式聲明模式),不設輸入規定,報驗義務人免憑本局簽發之任何證明文件向海關

辦理進口手續,惟應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自公告日起,本

局即可受理表列商品申請驗證登錄作業,經本局審查符合者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11503077-AC

公告自115年3月8日起刪除CCC8517.62.00.00-5「接收、轉換及傳輸或再生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機器,包括交換器及路由器」貨品號列,並增列CCC8517.62.00.10-3「網路電話交…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5065563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115年3月8日起刪除CCC8517.62.00.00-5「接收、轉換及傳輸或再生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機器,包括交換器及路由器」貨品號列,並增列CCC8517.62.00.10-3「網路電話交換機(IP-PBX)、網路電話閘道器(VoIP-Gateway),屬電信終端設備者」等2項貨品號列。
依據:貿易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1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4年12月11日通傳基礎字第11465029810號函。
公告事項:旨揭貨品中文名稱如附件「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修訂項目表」。

 

115D2001423-01

115D2001425-01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自115年3月8日起CCC8517.62.00.10-3「網路電話交換機(IP-PBX)、網路電話閘道器(VoIP-Gateway),屬電信終端設備者」增列輸入規定代號「643」,並列入「海關協助…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50655631A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115年3月8日起CCC8517.62.00.10-3「網路電話交換機(IP-PBX)、網路電話閘道器(VoIP-Gateway),屬電信終端設備者」增列輸入規定代號「643」,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4年12月11日通傳基礎字第11465029810號函。
公告事項: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

 

115D2001424-01

115D2001426-01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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