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 : 經貿字第11550200330號

 

修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發布令

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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