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台關稽字第1141032080號

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

署 長 彭 英 偉

修正規定-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

新聞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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