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輸入非醫用口罩原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公告「輸入非醫用口罩原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爰辦理旨揭公告。
二、本署(原國際貿易局)109年10月8日貿服字第1090152724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1130650335-1

© Copyright - 高甲實業有限公司
- design by Morce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