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之受委託單位及委託事項,並自即日實施。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27030052號
附件說明:無
主旨:公告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之受委託單位及委託事項,並自即日實施。
依據:貿易法第20條之2第1項、第2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第16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分局辦理下列委託事項:
(一)一般性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二)輸往歐盟及英國大蒜之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三)本署公告之特定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二、委託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其臺中分局與高屏分局辦理所轄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下列業務:
(一)一般性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二)本署公告之特定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三、委託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所轄科學園區區內事業下列業務:
(一)一般性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二)本署公告之特定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四、委託交通部航港局及民用航空局辦理一般性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五、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辦理一般性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六、本署(原國際貿易局)103年1月23日貿服字第1030150158A號及110年6月8日貿服字第1107017572號公告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