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貿署: 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2026.1.23/在: 最新消息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40667965號 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處分原則 發布令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wp-content/uploads/2023/06/logo-1.png 0 0 helen /wp-content/uploads/2023/06/logo-1.png helen2026-01-23 15:31:432026-01-23 15:31:43國貿署: 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