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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