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
(一) 所稱廣告品,指印有或刻有廣告主體牌號或廣告之宣傳品;所稱貨樣,指印有或刻有樣品或非賣品字樣,或於報關時所附文件上載明係樣品或非賣品,供交易或製造上參考之物品。
(二) 廣告品及貨樣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進口關稅:
- 無商業價值者。(所稱無商業價值,指不具交易價值及已經塗損、破壞,不能再供正常使用者而言。)
2. 前款以外之廣告品及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2,000元以下者。
(三) 超逾前條規定免稅限額之廣告品及貨樣,按其超逾部分課徵進口關稅。
(四) 空運進口之廣告品及貨樣,經海關審核數量合理者,其運費按實際運費十分之一計算,核估完稅價格。
(五) 進口之廣告品及貨樣涉及貿易管理須由海關配合查核事項,應核憑輸入規定之相關文件放行。
(六) 廣告品及貨樣之價值,以收件人提出證明文件所載離岸價格或經海關核定之離岸價格為計算根據。離岸價格無從查定時,以海關核估之完稅價格之七成作為離岸價格。
(七) 進口貨樣得預行辦理報關手續,並得先將進口報單送海關核明,在報單上加蓋「貨樣提前辦理」戳記,優於一般進口貨物, 迅速處理。
(八) 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依據「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 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