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購買一般車輛後改裝成輪椅車,不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無法據以申請退還已納貨物稅
基隆關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如購買已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再改裝為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是否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
基隆關說明,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條第5項規定,自104年2月6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所稱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指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14條附件第67、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車輛。因此,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該車輛除應符合前揭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規定外,其加裝輪椅升降設備應於新領牌照前完成,才符合貨物免徵條件。
基隆關提醒,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規定免徵貨物稅之要件為「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所以,購買一般車輛後,再行改裝為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並不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無法據以申請退還已納貨物稅。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進口地海關(基隆關業務一組02-24202951、五堵分關02-86486220、八里分關02-86305427、桃園分關03-3558220)。
聯絡人:八里分關劉宇秦股長 電話:02-8630-5427分機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