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跨區移運採雙軌制

自由貿易港區貨櫃(物)跨區運送已建立雙軌運作管理制度,除以原有之專用車隊載運外,亦可使用保稅運貨工具運送。

財政部關務署昨(十七)日表示,交通部於一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修正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將自由港區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增納關稅法規定之保稅運貨工具,亦即自由港區與其他自由港區或海空港管制區間之貨櫃(物)運送,除以自由港區專用車隊加封載運外,亦可使用向海關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業者得依需求擇一採用。

關務署近來發現,部分貨櫃集散站業者不知有上述修正規定,該署已立即請所屬各關積極向業者再次宣導,歡迎業者多加參考運用。關務署表示,該署已配合於今(一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四條,並公告修正關港貿作業代碼二十五、放行附帶條件代碼「8」意義為「自由港區專用運貨工具運送(專用車隊或專用貨箱)或保稅運貨工具」,相關修正公告亦已函知各公協會,並置於該署官網首頁(https://web.customs.gov.tw/)之業務公告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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