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3月29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30651820號
主旨: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 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 則」
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
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