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並溯自112年12月7日實施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財政部於113年6月24日公告課徵反傾銷稅,並溯自112年12月7日實施,為期5年,課徵對象及稅率如下:
涉案廠商名稱 | 稅率 |
樂凱華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柯達(中國)圖文影像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蘇州華光寶利印刷版材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中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 北京科印近代印刷技術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 |
13.52% |
易客發(無錫)影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 16.21% |
安徽強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4.92% |
浙江康爾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4.92% |
富士膠片印版(中國)有限公司 | 14.92% |
江蘇樂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 14.92% |
重慶華豐迪傑特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 14.92% |
河南匯達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4.92% |
成都新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4.92% |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 76.89% |
關務署說明,本案自112年12月7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經財政部及經濟部最後認定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且其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另接獲利害關係人主張國內產業未生產之特定光敏CTP版應排除課徵,在申請人不反對下,且依經濟部提供諮詢意見,經排除特定光敏CTP版後,無充分證據顯示採行反傾銷措施對國家經濟整體利益有明顯之負面效果,本案應稅貨物範圍排除特定光敏CTP版。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涉案貨物進口商已繳納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如檢具文件證明進口貨物確屬公告所列之特定光敏CTP版,得向海關申請退還。另我國廠商進口涉案貨物時,須提交個別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相關進口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個別廠商稅率,否則將依其他廠商較高稅率課徵。
課徵公告、傾銷及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報告,請至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現行課徵項目或近年調查案件 反傾銷稅案),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官網(https://www.trade.gov.tw/經貿往來/我國採行之貿易救濟措施/案件調查/調查報告)查閱。如有疑問請電洽關務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55。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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