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報關時應檢附原產地證明書
臺中關表示,因應歐盟延長對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之貿易防衛措施(關稅配額),經濟部公告自113年10月1日起,對我國產製之86項鋼鐵貨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該等產品出口歐盟應取得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產證。
上開原產地證明書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簽發,臺中關籲請出口人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後,再行向海關報運出口,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措施可參閱該署網站(網址:https://www.trade.gov.tw,經濟部113年9月26日經貿字第11350201520號公告)。
臺中關進一步提醒,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規定,出口人進口外國鋼鐵材料於國內加工後,如未達實質轉型條件,非屬我國產製之鋼鐵產品,而仍須輸往歐盟者,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向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加工證明書,以外貨出口方式向海關報關。如需進一步詢問,請洽業務二組出口業務課,電話:04-26565101分機110。
新聞稿聯絡人:業務二組 出口業務課 鍾尚宇
聯絡電話:04-26565101 分機 110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