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04月24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11450034380號
附件說明:如文1140652190-1.pdf
主旨: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三、為防杜他國產製貨品藉由我國轉運,維護我國產製貨品整體利益及貿易秩序,爰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如附件)。
四、本案另登載於本部國際貿易署經貿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trade.gov.tw/)首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五、為防杜他國產製貨品透過我國轉運,及避免影響我國產製貨品之國際信譽,爰預告期間予以縮短為7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三)聯絡人:羅小姐。
(四)電話:02-23977522。
(五)傳真:02-23970522。
(六)電子郵件:sv-dept@trade.gov.tw。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