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臺紐經濟合作協定原產地聲明書相關事項」,前揭原產地聲明書相關事項中,原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修正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
主旨:預告修正「臺紐經濟合作協定原產地聲明書相關事項」,前揭原產地聲明書相關事項中,原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修正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三第五項。
三、旨揭事項如下:
(一)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以下簡稱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文本之原產地聲明及原產地證明書屬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所指之「原產地聲明書」;進出口貨品屬臺紐經濟合作協定附件1關稅表之產品,且符合臺紐經濟合作協定附件2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之相關規定時,符合資格之簽具者得自行簽具前述原產地聲明或原產地證明書(以下統稱原產地聲明書),供進口人向進口國海關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
(二)上述所稱「符合資格之簽具者」,係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該貨品之進口人(進口商)。
2、該貨品之出口人(出口商)。
3、該貨品之生產者。
4、該貨品之供應商。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資格者。
(三)前述符合資格者並非貨品之生產者時,該符合資格者得基於下述資料之一,填寫並簽署原產地聲明書:
1、對貨品符合原產資格之專門知識。
2、合理信賴生產者所為貨品為原產之書面聲明。
(四)原產地聲明書之格式、項目及填寫說明詳附件1(原產地聲明)及附件2(原產地證明書),簽具者應以英語繕具並據實填寫,其貨品應符合臺紐經濟合作協定第三章原產地規則之原產貨物規定(原產地認定基準)。
(五)所有證明貨品符合優惠關稅待遇資格之進、出口相關文件,應自簽具日起保存至少五年;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或其委託之機關或團體得要求原產地聲明書簽具者、進口人、出口人、生產者或供應商提供前述文件資料,以供查核其原產地事實。
四、本案另登載於本部國際貿易署經貿資訊網(網址:https://www.trade.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五、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二)地址:臺北市湖口街1號。
(三)電話:02-23977330。
(四)傳真:02-23970522。
(五)電子郵件:sv-dept@trade.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