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輸往巴西飲料、醋、酒類及葡萄酒衍生物之原產地證明書申請及簽發標準作業程序」(附件1)及其原產地證明書格式(附件2),並自即日實施。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3月14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30651030號
附件說明:如文共7頁

主旨:公告「輸往巴西飲料、醋、酒類及葡萄酒衍生物之原產地證明書申請及簽發標準作業程序」(附件1)及其原產地證明書格式(附件2),並自即日實施。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為利廠商出口飲料、醋、酒類及葡萄酒衍生物至巴西之需要,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管事項,改由本署管轄,爰公告旨揭規定。
二、旨揭產證檢驗單位及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下稱簽發單位)以巴西農業部網站(SISCOLE)所登錄之我國檢驗單位及簽發單位為準(網址:https://sistemasweb.agricultura.gov.br/siscole/consultaPublicaCadastro.action)。
三、檢驗單位核發之證明書或分析報告所包括之相關數據,須依據巴西農業部2019年1月24日第1號作業規則辦理(網址:https://www.gov.br/agricultura/pt-br/assuntos/inspecao/produtos-vegetal/legislacao-1/bebidas)。
四、本署(原國際貿易局)109年3月2日貿服字第1090150460號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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