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三。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11450117910號
附件:如文(計11頁)

主旨:預告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三。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貿易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
三、配合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修正附錄三列管物種清單,爰辦理旨揭修正。
四、本次歐盟新增FAUNA(動物界)/CHORDATA(脊索動物門)/REPTILIA(爬蟲綱)/SAURIA(蜥蜴亞目)/LACERTIDAE(蜥蜴科)/Gallotia spp. (加納利蜥屬)及多明尼加新增FAUNA(動物界)/CHORDATA(脊索動物門)/ACTINOPTERI(輻鰭魚綱)/ANGUILLIFORMES鰻鱺目/ANGUILLIDAE鰻鱺科/Anguilla rostrata美洲鰻鱺。
五、旨揭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登載於本部國際貿易署經貿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trade.gov.tw/)首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六、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三)電話:02-23977519。
(四)傳真:02-23970522。
(五)電子郵件:sv-dept@trade.gov.tw。

 

1147038415-1-02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自即日起CCC2924.29.90.31-0「5-硝基-2-(氯乙醯胺基)二苯酮及其異構物、酯類、醚類及鹽類」等3項貨品增列輸出入規定,並分別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及「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47034715A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CCC2924.29.90.31-0「5-硝基-2-(氯乙醯胺基)二苯酮及其異構物、酯類、醚類及鹽類」等3項貨品增列輸出入規定,並分別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及「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表」。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4年9月16日FDA管字第1149066392號函。
公告事項: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及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各1份。

114D2001193-01

114D2001194-01

 

新聞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羽毛球」非屬「球」 海關籲正確申報「羽毛球」稅則號別第 9506.99.00號

基隆關表示,邇來業者進口「羽毛球」常以「球」稅則申報,惟財政部 114年9月5日以台財關字第1141023812 號令核示,自同年9月15 日起,羽毛球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 號「其他本章未列名之其 他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期符合世界 關務組織(WCO)所訂定的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籲請業者 正確申報,以免影響通關權益。

基隆關說明,過往業者多將羽毛球申報於稅則號別9506.69.90號「其他球」,惟查羽毛球英文名稱為「shuttlecock」,由羽毛及半圓球狀軟木組成,外型與一般球類迥異,並非「ball」,爰非稅則號別9506.69.90號「其他球」的範疇,參酌各國海關稅則分類案例,應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其他本章未列名之其他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稅則號別第9506.69.90號,屬ECFA早收清單臺灣方面減讓稅號,羽毛球現歸列的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則非屬之;此一調整將影響自中國大陸進口業者成本計算,若申報錯誤,恐延誤通關或涉及補稅風險,不可不慎。

基隆關再次提醒,業者倘欲了解進口貨物應歸列的稅則,可於進口前,依指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提供貨品相關資訊,向進口地海關申辦稅則預先審核,相關資訊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點選『稅則稅率』項下(GC433)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倘有任何疑義,歡迎隨時與海關洽詢,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五堵分關 羅股長 電話:(02)8648-6220 分機2341

「羽毛球」非屬「球」 海關籲正確申報「羽毛球」稅則號別第 9506.99.00號

資訊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

啤酒調酒都是酒 入境超量攜帶未申報恐受罰

基隆關表示,民眾常誤以為包裝標示為「低酒精」或「調酒」等飲品不屬於「酒類」,所以越來越多旅客返國時會攜帶啤酒、梅酒、沙瓦等含酒精飲料入境,導致超量攜帶未申報遭海關查獲後裁處。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條規定,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的飲料屬於「酒類」,民眾在攜帶含酒精成分飲料入境前,應先確認酒精濃度、免稅及限量規定,避免超量攜帶未依規定申報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入境旅客年滿18歲始得攜帶酒類產品,自用免稅數量為1.5公升(不限瓶數),可直接走「綠線檯」免向海關申報;如攜帶超過免稅數量,入境時應走「紅線檯」向海關主動申報。於酒類5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限量內,扣除前開免稅酒數量,可向海關申請補稅放行;超過限量者應檢附酒類進口業許可執照,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或就超過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

基隆關提醒,旅客攜帶超過免稅數量酒類未向海關申報者,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及「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第1項第3款規定,超量部分由海關沒入,且酒精成分超過10%者,每公升處新臺幣(下同)2,000元罰鍰;酒精成分10%以下者,每公升處500元罰鍰,旅客不可不慎。

基隆關呼籲,旅客如對攜帶或申報規定有疑問,請於入境時至紅線檯洽詢海關人員,誠實申報,安心通關,開心回家。如需瞭解更多旅客通關資訊,可至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首頁→旅客通關)查詢。

聯絡人:稽查組蔡股長       電話:(02)2420-2951 分機1136/1113

啤酒調酒都是酒 入境超量攜帶未申報恐受罰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羽毛球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海關籲正確申報

台財關字第1141023812號令核示,「羽毛球」應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其他本章未列名之其他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自本年9月15日起生效,請進口人留意,正確申報。
關務署說明,海關進口稅則分類上,運動用品一般歸列稅則第9506節「本章未列名之一般體能運動、體操、競技比賽、其他運動(包括乒乓球)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例如高爾夫球歸列第9506.3目「高爾夫球桿及其他高爾夫球設備」,乒乓球歸列第9506.40目「乒乓球用品及設備」,網球、足球、籃球、排球、棒球歸列第9506.6目「球,不包括高爾夫球及乒乓球」。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羽毛球」(shuttlecock,或簡稱 shuttle)雖中文名稱有「球」字樣,惟其係由羽毛及半圓球狀軟木組成,外形與一般球類迥異。該署參酌各國海關稅則分類案例,視「羽毛球」非屬「球」(ball,第9506.6目)之範疇,而歸列第9506.99目「其他」下,因此,「羽毛球」應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其他本章未列名之其他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進口人進口該貨物時,請正確申報稅則,以加速貨物通關。
關務署最後提醒,為協助進口人正確歸列稅則號別,海關已提供「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制度」,進口人倘有貨品分類疑義,可於貨物進口前,檢具「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進口地海關申辦稅則預先審核,相關資訊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 (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點選「稅則稅率」項下(GC433)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16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進口中國大陸製之「板岩文化石」應取得輸入許可文件

高雄關表示,業者對「板岩文化石」之稅則分類經常誤申報貨品分類號列第6803.00.00.00-7號「已加工板岩及板岩製品或凝集板岩之製品」,無輸入規定,第1欄關稅稅率7.5%。但經核板岩文化石係將天然板岩切成小尺寸,再以黏著劑拼貼黏成所需尺寸,則應歸列第6802.99.90.00-1號「未列名其他石製品」,輸入規定MP1,即非屬經濟部公告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之範疇,應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核發之專案輸入許可文件,依第1欄關稅稅率10%核課徵稅。

該關進一步說明,「板岩文化石」是一種經過人造加工的石材,常以橫向扁平的形狀呈現,可作為建築物牆面裝飾,其加工程度已屬第6802節「已否襯底之馬賽克石塊及類似品(包括板岩)」範疇,核屬稅則第6802節貨品。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六及總則一規定,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6802.99.90.00-1號「未列名其他石製品」。

該關呼籲,業者進口此類貨品時,應正確申報貨品分類號列,並取得輸入許可文件,以利加速通關及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如有疑問時,可於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如有稅捐爭議時,可向納保官申請溝通協調,以協助解決問題。

業務單位:高雄關高雄機場分關
聯絡人:蘇課員
電 話:082-337028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文化石式樣照

2025/09/09 (二) 高甲實業舉辦『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線上專案講座講義下載


感謝各位撥冗參加我們 9 月 9 日舉辦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線上課程,活動已圓滿落幕。希望本次課程能對您和貴公司有所助益。我們已準備好課程講義,方便您日後複習與參考。

如需下載,請聯絡主辦單位張小姐(分機 #22)索取檔案密碼。

期待我們未來有機會再次舉辦課程,並能再次與您相聚。

 

上課講義下載: (檔案密碼請與 #22 張小姐 索取唷)

海上保險基本介紹_

理賠教材

展覽物品進口前請釐清輸入管制規定 以確保展品順利通關

基隆關表示,為使進口展覽物品能順利通關,業者於進口前應釐清相關輸入規定,以免影響展覽時效。近期有業者進口參展用電動輔助腳踏車,因申報稅則有誤,且未注意該貨品為受管制進口的大陸物品,導致展品延誤通關。

基隆關說明,依據關稅法第52條及「進口展覽物品通關作業要點」等規定,進口供公開展示的物品,在繳納相當於應徵進口稅費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驗放後,可享快速通關便捷措施。然此措施須滿足二大前提:第一填具展覽物品進口申請書並檢附參展證明等文件,經進口地海關核可;第二,貨品本身仍須符合相關輸入規定。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以前述電動輔助腳踏車為例,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輸入規定「MW0」,意指「大陸物品不准輸入」。該業者因誤報為一般腳踏車,不僅稅則申報錯誤,更違反大陸物品不得輸入規定,最終須向主管機關補辦專案輸入許可後,貨物才得以放行,恐延誤寶貴布展時間。

基隆關呼籲,為確保展覽物品能如期展出,業者在進口前可透過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確認展品正確稅則及是否屬受管制輸入物品,以提早向權責機關申辦許可文件。多一分準備,少一分延誤,確保展品順利通關若有任何進口通關疑問,歡迎隨時向海關洽詢。

聯絡人:五堵分關 陳股長 電話:(02)8648-6220 分機2711

展覽物品進口前請釐清輸入管制規定 以確保展品順利通關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主動提供加工製程,加速輸美貨物通關

基隆關表示,自114年5月7日起,我國產製貨品輸往美國,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廠商出口使用國外進口原料加工的貨品,報關時如主動檢附完整加工製程說明資料,將可避免通關延誤。

基隆關說明,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前述聲明書所稱符合我國為原產地規定,係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完全生產,或在我國境內達成最終「實質轉型」,或取得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復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實質轉型」認定標準有三,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標準,即可認定為實質轉型:其一,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的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的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其二,雖前述號列未改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35%;其三,特定貨品已符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公告的重要製程。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並非所有加工程序皆可視為實質轉型。如僅從事貨品必要的保存、分類、分裝、包裝、貼標等作業,或未使貨品特性造成重大差異的組合、混和,以及未改變貨品原有性質的簡單切割、組裝、乾燥、稀釋等加工作業,均視為非實質轉型,廠商應特別留意。

基隆關呼籲,為加速貨品通關時效,避免因產地認定爭議影響商譽,請廠商務必於出口報關時,主動檢附釋明加工製程的證明文件;倘對個案貨品的國貨產地認定有疑義,可逕洽貿易署貿易管理組(總機:02-2351-0271);倘有出口通關程序問題,歡迎洽詢基隆關,以確保出口作業順利進行。

絡人:桃園分關翁怡君 電話:03-3558220分機323

主動提供加工製程,加速輸美貨物通關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公告財政部關務署114年印製發行新版「中華民國海關規費證」(下稱規費證)樣張供參,原舊版規費證仍可使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基普秘字第114102554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財政部關務署114年印製發行新版「中華民國海關規費證」(下稱規費證)樣張供參,原舊版規費證仍可使用。
公告事項:​財政部關務署新版規費證樣張面額為50元、100元、200元、450元及500元共5種。

 

財政部關務署114年印製發行新版「中華民國海關規費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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