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調酒都是酒 入境超量攜帶未申報恐受罰

基隆關表示,民眾常誤以為包裝標示為「低酒精」或「調酒」等飲品不屬於「酒類」,所以越來越多旅客返國時會攜帶啤酒、梅酒、沙瓦等含酒精飲料入境,導致超量攜帶未申報遭海關查獲後裁處。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條規定,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的飲料屬於「酒類」,民眾在攜帶含酒精成分飲料入境前,應先確認酒精濃度、免稅及限量規定,避免超量攜帶未依規定申報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入境旅客年滿18歲始得攜帶酒類產品,自用免稅數量為1.5公升(不限瓶數),可直接走「綠線檯」免向海關申報;如攜帶超過免稅數量,入境時應走「紅線檯」向海關主動申報。於酒類5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限量內,扣除前開免稅酒數量,可向海關申請補稅放行;超過限量者應檢附酒類進口業許可執照,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或就超過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

基隆關提醒,旅客攜帶超過免稅數量酒類未向海關申報者,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及「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第1項第3款規定,超量部分由海關沒入,且酒精成分超過10%者,每公升處新臺幣(下同)2,000元罰鍰;酒精成分10%以下者,每公升處500元罰鍰,旅客不可不慎。

基隆關呼籲,旅客如對攜帶或申報規定有疑問,請於入境時至紅線檯洽詢海關人員,誠實申報,安心通關,開心回家。如需瞭解更多旅客通關資訊,可至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首頁→旅客通關)查詢。

聯絡人:稽查組蔡股長       電話:(02)2420-2951 分機1136/1113

啤酒調酒都是酒 入境超量攜帶未申報恐受罰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羽毛球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海關籲正確申報

台財關字第1141023812號令核示,「羽毛球」應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其他本章未列名之其他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自本年9月15日起生效,請進口人留意,正確申報。
關務署說明,海關進口稅則分類上,運動用品一般歸列稅則第9506節「本章未列名之一般體能運動、體操、競技比賽、其他運動(包括乒乓球)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例如高爾夫球歸列第9506.3目「高爾夫球桿及其他高爾夫球設備」,乒乓球歸列第9506.40目「乒乓球用品及設備」,網球、足球、籃球、排球、棒球歸列第9506.6目「球,不包括高爾夫球及乒乓球」。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羽毛球」(shuttlecock,或簡稱 shuttle)雖中文名稱有「球」字樣,惟其係由羽毛及半圓球狀軟木組成,外形與一般球類迥異。該署參酌各國海關稅則分類案例,視「羽毛球」非屬「球」(ball,第9506.6目)之範疇,而歸列第9506.99目「其他」下,因此,「羽毛球」應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其他本章未列名之其他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進口人進口該貨物時,請正確申報稅則,以加速貨物通關。
關務署最後提醒,為協助進口人正確歸列稅則號別,海關已提供「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制度」,進口人倘有貨品分類疑義,可於貨物進口前,檢具「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進口地海關申辦稅則預先審核,相關資訊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 (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點選「稅則稅率」項下(GC433)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16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進口中國大陸製之「板岩文化石」應取得輸入許可文件

高雄關表示,業者對「板岩文化石」之稅則分類經常誤申報貨品分類號列第6803.00.00.00-7號「已加工板岩及板岩製品或凝集板岩之製品」,無輸入規定,第1欄關稅稅率7.5%。但經核板岩文化石係將天然板岩切成小尺寸,再以黏著劑拼貼黏成所需尺寸,則應歸列第6802.99.90.00-1號「未列名其他石製品」,輸入規定MP1,即非屬經濟部公告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之範疇,應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核發之專案輸入許可文件,依第1欄關稅稅率10%核課徵稅。

該關進一步說明,「板岩文化石」是一種經過人造加工的石材,常以橫向扁平的形狀呈現,可作為建築物牆面裝飾,其加工程度已屬第6802節「已否襯底之馬賽克石塊及類似品(包括板岩)」範疇,核屬稅則第6802節貨品。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六及總則一規定,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6802.99.90.00-1號「未列名其他石製品」。

該關呼籲,業者進口此類貨品時,應正確申報貨品分類號列,並取得輸入許可文件,以利加速通關及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如有疑問時,可於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如有稅捐爭議時,可向納保官申請溝通協調,以協助解決問題。

業務單位:高雄關高雄機場分關
聯絡人:蘇課員
電 話:082-337028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文化石式樣照

2025/09/09 (二) 高甲實業舉辦『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線上專案講座講義下載


感謝各位撥冗參加我們 9 月 9 日舉辦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線上課程,活動已圓滿落幕。希望本次課程能對您和貴公司有所助益。我們已準備好課程講義,方便您日後複習與參考。

如需下載,請聯絡主辦單位張小姐(分機 #22)索取檔案密碼。

期待我們未來有機會再次舉辦課程,並能再次與您相聚。

 

上課講義下載: (檔案密碼請與 #22 張小姐 索取唷)

海上保險基本介紹_

理賠教材

展覽物品進口前請釐清輸入管制規定 以確保展品順利通關

基隆關表示,為使進口展覽物品能順利通關,業者於進口前應釐清相關輸入規定,以免影響展覽時效。近期有業者進口參展用電動輔助腳踏車,因申報稅則有誤,且未注意該貨品為受管制進口的大陸物品,導致展品延誤通關。

基隆關說明,依據關稅法第52條及「進口展覽物品通關作業要點」等規定,進口供公開展示的物品,在繳納相當於應徵進口稅費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驗放後,可享快速通關便捷措施。然此措施須滿足二大前提:第一填具展覽物品進口申請書並檢附參展證明等文件,經進口地海關核可;第二,貨品本身仍須符合相關輸入規定。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以前述電動輔助腳踏車為例,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輸入規定「MW0」,意指「大陸物品不准輸入」。該業者因誤報為一般腳踏車,不僅稅則申報錯誤,更違反大陸物品不得輸入規定,最終須向主管機關補辦專案輸入許可後,貨物才得以放行,恐延誤寶貴布展時間。

基隆關呼籲,為確保展覽物品能如期展出,業者在進口前可透過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確認展品正確稅則及是否屬受管制輸入物品,以提早向權責機關申辦許可文件。多一分準備,少一分延誤,確保展品順利通關若有任何進口通關疑問,歡迎隨時向海關洽詢。

聯絡人:五堵分關 陳股長 電話:(02)8648-6220 分機2711

展覽物品進口前請釐清輸入管制規定 以確保展品順利通關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主動提供加工製程,加速輸美貨物通關

基隆關表示,自114年5月7日起,我國產製貨品輸往美國,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廠商出口使用國外進口原料加工的貨品,報關時如主動檢附完整加工製程說明資料,將可避免通關延誤。

基隆關說明,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前述聲明書所稱符合我國為原產地規定,係貨品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完全生產,或在我國境內達成最終「實質轉型」,或取得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復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實質轉型」認定標準有三,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標準,即可認定為實質轉型:其一,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的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的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其二,雖前述號列未改變,但附加價值率超過35%;其三,特定貨品已符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公告的重要製程。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並非所有加工程序皆可視為實質轉型。如僅從事貨品必要的保存、分類、分裝、包裝、貼標等作業,或未使貨品特性造成重大差異的組合、混和,以及未改變貨品原有性質的簡單切割、組裝、乾燥、稀釋等加工作業,均視為非實質轉型,廠商應特別留意。

基隆關呼籲,為加速貨品通關時效,避免因產地認定爭議影響商譽,請廠商務必於出口報關時,主動檢附釋明加工製程的證明文件;倘對個案貨品的國貨產地認定有疑義,可逕洽貿易署貿易管理組(總機:02-2351-0271);倘有出口通關程序問題,歡迎洽詢基隆關,以確保出口作業順利進行。

絡人:桃園分關翁怡君 電話:03-3558220分機323

主動提供加工製程,加速輸美貨物通關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公告財政部關務署114年印製發行新版「中華民國海關規費證」(下稱規費證)樣張供參,原舊版規費證仍可使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基普秘字第114102554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財政部關務署114年印製發行新版「中華民國海關規費證」(下稱規費證)樣張供參,原舊版規費證仍可使用。
公告事項:​財政部關務署新版規費證樣張面額為50元、100元、200元、450元及500元共5種。

 

財政部關務署114年印製發行新版「中華民國海關規費證」

米国、IMOの「ネットゼロフレームワーク」を正式に拒否、支持国に対し報復も示唆

川普宣布台灣對等關稅稅率2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J. Trump)近日持續宣布針對各國的關稅稅率,根據最新消息指出,在最新調整的《附件一》清單中,台灣被美方列入「20%稅率國」,與越南、斯里蘭卡等國並列。行政院台美經貿工作小組對此表示,目前美方公布的是「暫時性稅率」,台美雙方後續將持續磋商,只要達成協議,將可望再調降對等關稅稅率。

 

原先台灣在4月份《行政命令附件一》中的稅率設定為32%,不過根據白宮最新的公告顯示,台灣在《附件一》清單中的稅率為20%。(圖擷自白宮網站)

原先台灣在4月份《行政命令附件一》中的稅率設定為32%,不過根據白宮最新的公告顯示,台灣在《附件一》清單中的稅率為20%。(圖擷自白宮網站)

針對川普簽署行政命令,公布對台稅率為20%,行政院台美經貿工作小組今日表示,美方通知我方,因談判時程安排,台美尚未能進行總結會議,因此美方先對我國公布20%的「暫時性稅率」,台美雙方後續將持續磋商,且雙方將一併討論供應鏈合作及232條款相關議題,只要達成協議,將可望再調降對等關稅稅率,並爭取232條款關稅優惠待遇。

 

根據白宮先前的公告,白宮將針對《行政命令附件一》(Annex I)中所列國家設定個別關稅稅率,對於未列入名單的其他國家,則一律適用10%的統一關稅。原先台灣在4月份《行政命令附件一》中的稅率設定為32%,不過根據白宮最新的公告顯示,台灣在《附件一》清單中的稅率為20%。

 

日前美國也陸續宣布針對日本、歐盟和南韓等國的稅率均為15%,但也有附加條件,其中歐盟承諾在2028年前對美進行6000億美元的新增投資,讓各國領袖擔憂讓利太多。日本、南韓也分別承諾將對美國進行5500億美元、3500億美元的龐大投資,這些條件也都引起熱議。不過目前在白宮最新的公告並未提及,針對台灣是否有附加條件。

先前川普一度聲稱,將對巴西額外徵收40%的關稅,使關稅總稅率達到50%,不過在白宮最新公布的清單中,針對巴西的關稅顯示為10%。(圖擷自白宮網站)

先前川普一度聲稱,將對巴西額外徵收40%的關稅,使關稅總稅率達到50%,不過在白宮最新公布的清單中,針對巴西的關稅顯示為10%。(圖擷自白宮網站)

此外,先前川普一度聲稱,為力挺極右派盟友、巴西前總統波索納洛(Jair Bolsonaro),將對巴西額外徵收40%的關稅,使關稅總稅率達到50%,不過在白宮最新公布的清單中,針對巴西的關稅顯示為10%。

 

新聞來源: 自由時報

財政部公告對自越南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並自114年7月28日實施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越南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財政部公告自114年7月28日起課徵反傾銷稅,為期5年,課徵對象及稅率如下:

涉案廠商名稱

稅率

Long Son Company Limited

Long Son Industrials Company Limited(關聯製造商)

13.59%

Thang Long Cement Joint Stock Company

19.25%

Vissai Ninh Binh Joint Stock Company

14.82%

Xuan Thanh Cement Joint Stock Company

14.82%

Vicem Ha Tien Cement Joint Stock Company – Vicem Ha Tien Cement Sales & Services Enterprise

14.82%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23.20%

關務署說明,本案經財政部及經濟部分別完成最後認定,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且其傾銷對國內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另依經濟部提供諮詢意見,無充分證據顯示採行反傾銷措施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明顯之負面效果。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我國廠商進口涉案貨物時,須提交個別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相關進口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個別廠商稅率,否則將依其他廠商較高稅率課徵。
課徵公告、傾銷及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報告,請至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現行課徵項目或近年調查案件-反傾銷稅案)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官網(https://www.trade.gov.tw/經貿往來/我國採行之貿易救濟措施/案件調查/調查報告)查閱。如有疑問請電洽關務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55。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

 

署新聞稿懶人包-越南水泥案公告課徵反傾銷稅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

進口中國大陸製花崗石雕刻品請留意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之相關規範

基隆關表示,近來有廠商報運進口中國大陸製花崗石雕刻石堵組,申報貨品分類號列6802.93.90.00-7「其他花崗岩製品」,輸入規定MP1(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廠商認來貨符合MP1開放項目,逕於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填列專用證號代碼「FT999999999991」,惟經本關與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函詢結果,來貨非屬中國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

基隆關說明,貨品分類號列6802.93.90.00-7「其他花崗岩製品」,輸入規定MP1,屬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開放准許輸入貨品名稱含「平板以外之雕刻品」。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輸入中國大陸製花崗石雕刻品同時符合下列原則,則屬貿易署公告有條件准許輸入貨品「平板以外之雕刻品」範疇:(1)「平板以外」即非屬於板狀者。(板狀,厚度小於15cm且寬度為厚度之3倍以上)(2)「雕刻品」係經石匠、雕刻家等用尖鑿,進一步加工製成之雕刻品,作品呈現以三維、獨立的,可從各個角度欣賞並一體成型。

基隆關提醒,廠商如欲進口非屬前揭有條件准許輸入之花崗石雕刻品,務必於進口前,先向貿易署申請專案核准,以免通關時因未取得輸入許可文件無法提領貨物,須再向貿易署申請核准方可提領;萬一未獲核准,則須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將貨物退運,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業務一組林先生 電話:(02)2420-2951分機2222

進口中國大陸製花崗石雕刻品請留意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之相關規範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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