籲請進口人進口車輛零件應正確標示產地,俾利通關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近期偶有廠商報運進口車輛零件,因外包裝或貨品本身文字與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真實產地之虞,導致貨物通關受阻,甚至遭移送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裁處。為保障進口人權益,避免業者因不諳法規而徒增退運及罰鍰風險,海關特別提醒,事前釐清產地標示,以確保貨物通關順暢。

基隆關說明,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車輛零件目前並未列入經濟部公告強制標示產地項目中,易言之,進口人依法「可選擇不標示」產地。然而,一旦進口商選擇在貨品或包裝上標示產地,就必須受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範,不得有「標示不實」或「使人誤認產地之虞」的行為。若經海關查獲產地標示不實或有使人誤認之虞,依據「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進口人須先向海關申請,並花費額外勞力、時間「完成改善標示」後,方准予進口通關;若情況無法改善,該批貨物將被逕予退運。同時,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違章案件將移由主管機關經濟部貿易署進行後續裁處。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實務上近期查獲進口車輛零件標示產地有「使人誤認產地之虞」態樣如下:

1.錯置外國產地資訊:進口大陸產製車用避震器,包裝上卻標示德國國名及德國廠商名稱,使人誤認產地為德國。

2.濫用國內廠商資訊且未加註解:進口大陸產製車用煞車來令片或雨刷,貨品本體或外包裝僅印有國內廠商「英文名稱」或「註冊商標」,易使消費者產生該貨品為臺灣在地製造錯覺。依據「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若須標示國內廠商資訊,在未標示不實產地前提下,明確加註「進口商」、「代理商」或「經銷商」等類似文字;若未加註前述進口商等類似文字,則必須在國內廠商資訊或註冊商標的「同一面鄰近處」清楚標示正確產地,避免混淆貨品產地。

基隆關呼籲,預防勝於事後補救。進口業者確實做好產地標示把關,避免後續繁瑣產地標示改善或裁罰,以加速通關時效。

聯絡人:五堵分關郭先生       電話:(02)8648-6220 分機2711

籲請進口人進口車輛零件應正確標示產地,俾利通關免受罰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115年7月1日以經標檢政字第11530009120號公告預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源供應設備類之二次鋰行動電源等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115年7月1日以經標檢政字第11530009120號公告預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源供應設備類之二次鋰行動電源等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進口貨物交易條件約定另支付權利金者,應列入完稅價格申報計稅

臺北關表示,115年1月至5月期間,經該關事後稽核查獲之異常案件計22件,預估補稅金額計新臺幣7,087萬4,813元,較去年同期增加了新臺幣5,845萬1,895元,其主要態樣為進口人漏未將其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致須補繳稅款。該關後續將輔導被稽核進口人於貨物通關時,即應依權利金比值計算權利金後,一併申報於進口報單之應加費用欄位,正確申報完稅價格及營業稅稅基,以確保國家稅收。

該關進一步表示,按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規定,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應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課稅。進口人因取得專利權、商標權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智慧財產權,而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若未於貨物通關時一併申報計稅,經海關事後稽核查獲者,進口人除須負擔事後補稅相關作業之行政成本外,另基於風險管理,海關將視進口人之違規態樣,按廠商等級、完稅價格及補稅額度進行注檢管控。

該關呼籲,進口人如對權利金是否應加計於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有所疑義,可洽各進口地海關,或依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於貨物進口前,檢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以降低徵納雙方對進口貨物估價爭議,申請書表可至該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路徑: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申請書)下載。

業務承辦單位:機動稽核組;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4960
新聞聯絡人:陳蔓琳;聯絡電話:03-3982901;手機:0978-667109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遵期復運出口或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限,以維免徵關稅權益

基隆關表示,依據關稅法第52條規定,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安裝修理機器必需的儀器、工具等特定物品,在進口翌日起6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的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若業者因事實需要無法於期限內復運出口,務必於「出口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限,以免逾期遭到補徵關稅,影響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實務上偶有廠商因不熟悉法令,誤以為即使未遵循法定期限,只要貨物確實出口,事後補報仍可免徵關稅;或因一時疏忽,遲至原規定期限屆滿後才提出延長期限申請。由於此類展延申請,依法「不適用事後補辦」,一旦超過法定期限,海關將無法受理其申請,屆時依法將原本繳納的保證金抵繳進口關稅,影響權益甚大。

基隆關提醒,為提升便民服務並減少商民臨櫃奔波之苦,海關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提供線上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限服務(線上申請路徑:關港貿單一窗口首頁/通關服務/免證申辦服務/一般進口/作業項目C012)。廠商無須臨櫃或郵寄方式送件,審核作業全程無紙化,省時兼省商民營運成本,該關鼓勵商民多加利用。

聯絡人:桃園分關呂小姐     電話:(03)355-8220 分機120

遵期復運出口或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限,以維免徵關稅權益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公告廢止「螢光燈管用啟動器」及「螢光燈管燈座及啟動器座」等2項產品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廢止「螢光燈管用啟動器」及「螢光燈管燈座及啟動器座」等2項產品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並自即日生效。

 

開啟公告廢止「螢光燈管用啟動器」及「螢光燈管燈座及啟動器座」等2項產品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並自即日生效。.pdf檔
資料來源:經濟部

公告自115年7月1日起CCC8506.60.00.00-0「空氣–鋅原電池及原電池組」增列輸入規定代號「554」,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57019329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115年7月1日起CCC8506.60.00.00-0「空氣–鋅原電池及原電池組」增列輸入規定代號「554」,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及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5年6月5日環循基字第1156112573號函。
公告事項: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

 

進口農產品請詳實申報影響價格資訊,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表示,進口農產品如因品質異常、規格或交易方式特殊,致實際交易價格低於一般行情,報關時請據實申報原因,以便海關查明事實,維護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近來有進口人提領進口水果後才主張實到貨物品質異常(例如:草莓凍傷、過熟發酵、發霉)、規格特殊(例如:特別小顆的蘋果),或因交易方式特殊(例如:賣方緊急請託進口人以優惠價格承接他人棄單)等情形,因報關時沒有據實申報上情,造成海關依正常交易模式,按一般貨物品質核估完稅價格。進口人事後申請復查,因無法舉證,海關仍維持原核估價格。

基隆關呼籲,進口農產品如有實際交易價格低於一般行情的特殊情形,請在進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表示申請文件審查),並於「其他申報事項」欄報明影響價格的資訊(例如:品質、規格或交易方式特殊等),且須檢附證明文件以利海關核估完稅價格。若進口人對申報事項仍有疑問,歡迎洽詢海關。

聯絡人:機動稽核組調查一課盧天齊     電話:(02)2550-5500 分機2681

進口農產品請詳實申報影響價格資訊,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籲請廠商進口機械、設備或器具,務必確認是否屬輸入規定代碼「375」列管產品,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表示,時有廠商口機械設備器具,就來貨是否屬勞動部指定邊境管制物品,即輸入規定代碼「375」列管範疇,未事先查明確認,致生適用免證專用代碼爭議,導致貨物通關延宕。該關提醒廠商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為防止不安全機械產品流入市場造成危害,保障國內工作者作安全,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經勞動部指定或公告指定的13種機械、設備或器具(下受指定產品),於納管的貨品稅則,訂有輸入規定代碼「375」 ,廠商如不瞭解該代碼列管範疇,可於進口前至「勞動部列管機械設備器具(375)產品認定諮詢」網站查詢(網址: https://trade.osha.gov.tw/SpecifyConsult/Index),倘非屬受指定產品,可逕於進口報單列免證專用代碼「ML999999999989」,且無須向勞動部補辦免申報登錄或先行放行的申請;屬受指定產品,須依規定向該部申請專屬通關代碼辦理通關,擅用上開免證專用代碼進行報關經海關查獲者,將依規定通報勞動部查處,廠商不可不慎。

基隆關呼籲,為加速貨物通關,減少爭納歧見,廠商如有上開受指定產品認定需要,請務必至前揭網站或向勞動部洽詢;倘有進口通關程序疑問,歡迎詢該關。

聯絡人:業務一組林股長        電話:(02)2420-2951分機2310

籲請廠商進口機械、設備或器具,務必確認是否屬輸入規定代碼「375」列管產品,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美國調整輸美232鋼鋁銅產品關稅計算方式並自2026年4月6日起生效

一、    美國白宮2026年4月2日就調整鋼鋁銅之進口措施發布「加強調整美國鋁、鋼、銅之進口措施」總統文告以及「川普總統強化對鋼鋁銅之進口關稅」事實文件。
二、    綜整上述兩份文件要點如次:
(一)    232條款鋼鋁銅產品關稅計算規則修正如下:
1.    全部或幾乎全部由鋁、鋼鐵或銅製成之貨品,將按其
全部價值之50%徵收關稅,如鋼捲、鋁板。來自英國
之鋼鋁貨品稅率為25%。在國外製造但完全使用美國鋼鐵、鋁與銅之產品適用10%之較低關稅稅率。(公告附件Annex I-A)。
2.    由鋼鐵、鋁或銅製成之衍生產品,按其全部價值之25%徵收關稅。來自英國之鋼鋁貨品稅率為15%。在國外製造但完全使用美國鋼鐵、鋁與銅之衍生產品適用10%之較低關稅稅率。(公告附件Annex I-B)。
3.    部分金屬含量大之工業設備及電網設備,在2027年底前適用15%稅率,以加速目前全美各地正進行之大規模工業基礎建設,2028年起稅率恢復為25%。(公告附件Annex III)。
4.    鋼鐵、鋁或銅含量低於15%之產品及列在公告附件
Annex II產品將不再適用232條款金屬關稅。
(二)    上述文告不影響美國先前與英國、歐盟、日本、韓國或任何其他貿易夥伴就世界貿易組織中《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管轄產品範圍所達成之任何協議。
(三)    來自貿易夥伴國之產品或該產品之鋼鋁銅含量皆由貿易夥伴國製造,該等產品可享有製造退稅(manufacturing drawback,指廠商進口半成品或原料時已向海關繳交關稅,在美國加工後再出口時可申請退稅),貿易協定夥伴國包括英國、歐盟、日本、韓國、墨西哥、加拿大以及與美國締結最終對等貿易協定(ART)之任何貿易夥伴國(公告之(13)(c)(d))。
三、    美國總統文告、事實文件詳如附件。

 

總統文告

總統文告附件

實事文件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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