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含二氟一氯甲烷冷媒的產品與設備 應取得環境部輸入許可證

基隆關表示,近來發生業者進口內含二氟一氯甲烷冷媒的熱水器及乾冷機,因未取得環境部輸入許可證遭退運案件。二氟一氯甲烷(HCFC-22,俗稱R-22),是典型的氟氯烴物質,常當作冷媒用於製冷(冷藏、冷凍、空調冷氣)及製熱(熱水)產品與設備。為削減其對臭氧層的破壞,環境部已逐步管制及削減破壞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量及消費量,籲請業者多加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通關時效。

基隆關說明,依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已禁止使用二氟一氯甲烷於冷凍冷藏、空調新生產設備及新建工程的冷媒填充,製程使用或內含該氟氯烴種類的產品與設備,爰是類產品未經許可,禁止輸入。至其他內含二氟一氯甲烷冷媒的產品與設備,依同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22條規定,氟氯烴未經許可不得輸入,未經許可擅自輸入氟氯烴,應於關稅法規定期限內,辦理退運。

基隆關提醒,進口內含二氟一氯甲烷冷媒的產品與設備,如未取得環境部輸入許可證,除責令退運外,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依空氣汙染防制法第52條規定,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籲請商民進口製冷及製熱產品與設備,應多加注意是否內含二氟一氯甲烷冷媒,以免觸法。

聯絡人:八里分關陳承暄        電話:(02)8630-5427分機110

為維護貿易統計正確性,貨品分類號列設有稽徴特別規定「Z」者,須正確申報統計用數量

基隆關表示,機器設備或組合物常由拆散或分裝方式進口,並以多份報單向海關申報,致重複計算而虛增統計用數量,為維護貿易統計品質,關務署公告自112年11月29日起,增列「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貨品分類號列第8501.34.29.00-5號「其他直流發電機,輸出超過375瓩者」稽徴特別規定「Z」,報關時請依規定注意申報。

基隆關指出,依據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使用說明,代碼「Z」指當整套機器設備或組合物品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其第1批報運進口時已填其整套數量,餘者於日後分批進口時,進口報單第42欄數量(統計用)應填列「0」,並按整套機器或組合物品應歸列的稅則號別申報。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填報進口報單第42欄數量(統計用)須特別注意,以2份報單申報進口3組「DC generator 24V 480KW」為例,其貨品分類號列歸列為8501.34.29.00-5「其他直流發電機,輸出超過375瓩者」,設有稽徵特別規定「Z」,進口時請於第1批進口報單第1項次內數量(統計用)欄填列總套數3組,其餘項次及嗣後分批進口時,該欄則均應填列「0」,避免造成機器設備統計數量失真。

基隆關提醒,請業者多加注意,報關時請依相關規定申報,確保統計用數量正確性,以完整呈現我國貨物進出口貿易實情。

聯絡人:桃園分關許先生

電話:(02)355-8220分機110

為維護貿易統計正確性,貨品分類號列設有稽徴特別規定「Z」者,須正確申報統計用數量 ~新聞稿圖卡~

預告修正「臺紐經濟合作協定原產地聲明書相關事項」,前揭原產地聲明書相關事項中,原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修正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

主旨:預告修正「臺紐經濟合作協定原產地聲明書相關事項」,前揭原產地聲明書相關事項中,原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修正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三第五項。
三、旨揭事項如下:
(一)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以下簡稱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文本之原產地聲明及原產地證明書屬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所指之「原產地聲明書」;進出口貨品屬臺紐經濟合作協定附件1關稅表之產品,且符合臺紐經濟合作協定附件2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之相關規定時,符合資格之簽具者得自行簽具前述原產地聲明或原產地證明書(以下統稱原產地聲明書),供進口人向進口國海關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
(二)上述所稱「符合資格之簽具者」,係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該貨品之進口人(進口商)。
2、該貨品之出口人(出口商)。
3、該貨品之生產者。
4、該貨品之供應商。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資格者。
(三)前述符合資格者並非貨品之生產者時,該符合資格者得基於下述資料之一,填寫並簽署原產地聲明書:
1、對貨品符合原產資格之專門知識。
2、合理信賴生產者所為貨品為原產之書面聲明。
(四)原產地聲明書之格式、項目及填寫說明詳附件1(原產地聲明)及附件2(原產地證明書),簽具者應以英語繕具並據實填寫,其貨品應符合臺紐經濟合作協定第三章原產地規則之原產貨物規定(原產地認定基準)。
(五)所有證明貨品符合優惠關稅待遇資格之進、出口相關文件,應自簽具日起保存至少五年;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或其委託之機關或團體得要求原產地聲明書簽具者、進口人、出口人、生產者或供應商提供前述文件資料,以供查核其原產地事實。
四、本案另登載於本部國際貿易署經貿資訊網(網址:https://www.trade.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五、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二)地址:臺北市湖口街1號。
(三)電話:02-23977330。
(四)傳真:02-23970522。
(五)電子郵件:sv-dept@trade.gov.tw。

預告修正「臺星經濟夥伴協定原產地聲明書相關事項」,前揭原產地聲明書相關事項中,原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修正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

主旨:預告修正「臺星經濟夥伴協定原產地聲明書相關事項」,前揭原產地聲明書相關事項中,原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修正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三第五項。
三、旨揭事項如下:
(一)新加坡與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經濟夥伴協定(以下簡稱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文本之原產地聲明書屬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所指之「原產地聲明書」;出口貨品屬臺星經濟夥伴協定附件3A新加坡關稅減讓表之貨品,且符合臺星經濟夥伴協定附件4B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之相關規定時,符合資格之簽具者得自行簽具前述原產地聲明書,由出口商提供供進口人向進口國海關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該聲明書自簽署之日起一年內為進口國海關所接受。
(二)上述所稱「符合資格之簽具者」,係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該貨品之出口人(出口商)。
2、該貨品之生產者(製造商)。
(三)符合簽具資格之出口人非貨品之生產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繕具並簽署原產地聲明書:
1、對該貨品具有原產資格之認知。
2、合理信賴生產者所為該貨品具有原產資格之書面說明。
3、生產者繕具簽署並主動提供給出口人之聲明文件(此情形不應被解釋為要求生產者提供原產地聲明書予出口人)。
(四)原產地聲明書之格式及填寫說明詳附件,簽具者應依該格式以英文繕具並據實填寫,其貨品應符合臺星經濟夥伴協定第四章原產地規則之原產貨物規定(原產地認定基準)。
(五)簽具者對於向進口方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貨品原產地相關單證及原產地聲明書影本,應自簽具日起保存至少三年,包括與下列事項相關之單證:
1、出口貨品之採購、成本、價格、運輸及支付款項等。
2、用於生產出口貨品之所有直接及間接材料之來源、採購、成本、價格及支付款項等。
3、出口貨品之生產製造。
(六)原產地調查:
1、為查證原產地聲明書所載貨品之原產資格及資料正確性,該貨品之出口人或生產者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或其委託之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我方)要求,提供上述單證及原產地聲明書影本。
2、遇有進口方政府依臺星經濟夥伴協定透過我方政府向出口人或生產者寄發書面問卷或要求提供資料時,出口人或生產者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答復相關事項,該答復期限得以書面向我方申請展延,但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3、遇有進口方政府依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欲實地訪查,並於訪查日至少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出口人或生產者,以勘查製造貨品之設備及製造過程並檢視與原產地相關之單證時,出口人或生產者應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答復相關事項,或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進口方政府申請展延實地訪查日,惟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該展延情形應通知進口方及我方政府。
4、出口人或生產者未於上述期限或展延期間內,答復相關事項或就實地訪查之要求出具書面同意文件,進口方政府得拒絕該原產地聲明書之貨品適用優惠關稅待遇。
(七)簽具者合理認為其所簽之原產地聲明書內容有誤或基於錯誤之資料時,於進口方政府調查程序開始前,應將影響該聲明書正確性及有效性之任何修正事項,立即以書面通知其所提供該聲明書之所有收受人。
四、本案另登載於本部國際貿易署經貿資訊網(網址:https://www.trade.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五、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二)地址:臺北市湖口街1號。
(三)電話:02-23977330。
(四)傳真:02-23970522。
(五)電子郵件:sv-dept@trade.gov.tw。

公告自即日起修正CCC2709.00.10.00-8「供提煉用,於攝氏20度時比重在0.83以上,蒸餾至攝氏150度時所含輕質分餾液在3﹪以上及其黏度於攝氏20度時超過安氏黏度計2度者」等26項貨品之…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3月01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30650917號
附件說明:如文1130650917-1.pdf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修正CCC2709.00.10.00-8「供提煉用,於攝氏20度時比重在0.83以上,蒸餾至攝氏150度時所含輕質分餾液在3﹪以上及其黏度於攝氏20度時超過安氏黏度計2度者」等26項貨品之輸出規定代號內容及CCC1501.10.00.00-0「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熟豬油」等116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內容。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及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配合經濟部組織改造,原「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能源局」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分別改制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經濟部能源署」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能源局」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經濟部能源署」及本署管轄,爰辦理旨揭公告。
二、檢附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各1份。

 

1130650917-1

經濟部擴大輸往兩俄工具機管制範圍

2024-02-07 17:05 主任秘書室

經濟部今(7)日公告宣布,為防阻我高科技貨品涉入俄羅斯軍事武器用途,進一步擴大出口管制範圍,自113年3月8日起,禁止放電加工機等77項工具機對兩俄出口。

工具機可針對不同材料進行精密加工,應用範圍廣泛,具軍商兩用特性,歐盟及美國、日、韓等國自去年以來即陸續宣布管制工具機對兩俄出口。爰有必要進一步加強管制,並有利於我業者維持與友盟國家之合作關係。

本次公告新增擴大工具機出口管制範圍與友盟一致,係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代碼(HS Code) 6位碼標準,包括放電加工機、金屬加工中心機、車床、銑床、磨床等77項與工具機相關之號列均列入管制。惟考量降低對交運途中貨品之影響,爰給予業者30天過渡期,以利業者因應。

經濟部已要求廠商切結,確認高科技貨品最終不得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由於業者依法有確實申報最終使用人的義務,為防止俄羅斯透過第三國取得我高科技貨品,已要求廠商在出口至高轉運風險國家(如土耳其、阿聯、中亞等國家)時,須切結不得轉運兩俄。經濟部貿易署也大幅提高違規出口俄羅斯及白俄羅斯的罰則,將初次違規罰則提高逾15倍,即100萬元。

經濟部籲請業者恪遵國內及國際出口管制規範,善盡企業查證義務,避免違規,以免影響商譽及自身權益。
相關公告以及輸俄清單可參考以下連結:
1.經濟部公告: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7319&log=detailLog
2.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工具機貨品清單(77項HS Code清單):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fileView.do?fileType=fileroot&fileName=fe25c8f1e7d6724cb5b334ac6a069ca0dedd096a0b0df0bd8fc3c94ed3db5610d6e3e24385f4e6184930f34c1a67dc38&attached

貿易署發言人:李副署長冠志
聯絡電話:02-2397-7109、02-2397-7198
電子郵件信箱:gjlee@trade.gov.tw

業務聯絡人:林副執行秘書明秋
聯絡電話:02-2397-7347
電子郵件信箱:mmlin@trade.gov.tw

擴大鯊魚及其產製品貿易限制,基隆關籲請進口業者依規定辦理

基隆關表示,瀕臨絕種鯊魚產製品,例如鰭、屠體或肉等,與真鯊科(白眼鮫科)(Carcharhinidae)其他未瀕臨絕種鯊魚產製品,在外觀上不容易分辨,導致瀕臨絕種鯊魚及其製品控管不易。為使瀕臨絕種鯊魚免受非法貿易威脅而滅絕,經濟部配合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簡稱華盛頓公約),修正附錄列管物種清單,將真鯊科(白眼鮫科)所有種(Carcharhinidae spp. )列入「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二,自去(112)年11月25日生效,提醒進口人遵守相關規定。

基隆關說明,業者報運進口CITES附錄一、二、三動、植物或其產製品,應主動在進口報單貨品名稱,填列動植物學名,再填列俗名(英文貨品名稱),及報明屬華盛頓公約附錄的物種、出口國核發的CITES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及相關內容,並於「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籲請進口人詳實申報,以利加速審核程序。

基隆關提醒,倘未經取得出口國許可文件,輸入CITES動、植物或其產製品,海關將移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裁處,依貿易法規定可處警告、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入貨品,請進口人遵守相關規定,以免違法受罰。

聯絡人:業務一組王稽核昭勝        電話:(02)2420-2951分機2102

公告輸往土耳其之「合成及人造纖維紗」、輸往阿根廷之「太陽眼鏡」及輸往歐盟國家之「鋁製輪胎圈」申請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並自即日實施。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2月20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30650661號
附件說明:如文1130650661-1.pdf、1130650661-2.pdf、1130650661-3.pdf

主旨:公告輸往土耳其之「合成及人造纖維紗」、輸往阿根廷之「太陽眼鏡」及輸往歐盟國家之「鋁製輪胎圈」申請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並自即日實施。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6條第3款。
公告事項:
一、為避免遭土耳其、阿根廷、歐盟課徵反傾銷稅之合成及人造纖維紗、太陽眼鏡及鋁製輪胎圈,經由我國轉運,並偽報臺灣產製,基於管理需要,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國際貿易局」及「工業局」分別改制為「國際貿易署」及「產業發展署」,原「國際貿易局」及「工業局」之權管事項,改由本署及產業發展署管轄,爰公告旨揭規定。
二、旨揭貨品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應依本辦法第16條規定辦理,並依該條第3款規定另檢附:
(一)製造商工廠或臨時工廠登記證明(主管機關核准函或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產證申請人與製造商共同簽章切結臺灣產證申報切結書【格式如附件,請至本署原產地證明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網址:https://cocp.trade.gov.tw)→產證申請→申請書/申報書/切結書列印作業→輸入收件編號後查詢列印】。
三、不符上述製造商工廠登記證或臨時工廠登記核准規定者,應檢附工廠相關資料及產製證明等文件,向本署提出專案申請,並由本署視需要函徵產業發展署意見辦理。
四、旨揭貨品之產業類別或主要產品如下:
(一)輸往土耳其之「合成及人造纖維紗Yarn of synthetic and artificial staple fibers」〔稅則第5508、5509(5509.52、5509.61、5509.91除外)、5510(5510.20除外)、5511節〕,產業類別:紡織業。
(二)輸往阿根廷之「太陽眼鏡 Sunglasses」(CCC9004.10.00.10-4及CCC9004.10.00.90-7),產業類別:其他製造業,主要產品:醫療器材及用品。
(三)輸往歐盟國家之「鋁製輪胎圈 Aluminiumm Road Wheels」(CCC8708.70.20.00-0及CCC8708.70.90.00-5),產業類別: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金屬製品製造業。
五、本署(原國際貿易局)105年1月20日貿服字第1050150101號公告停止適用。

 

1130650661A-1 1130650661-3 1130650661-2 1130650661-1

經濟部擴大輸往兩俄工具機管制範圍

經濟部今(7)日公告宣布,為防阻我高科技貨品涉入俄羅斯軍事武器用途,進一步擴大出口管制範圍,自113年3月8日起,禁止放電加工機等77項工具機對兩俄出口。

工具機可針對不同材料進行精密加工,應用範圍廣泛,具軍商兩用特性,歐盟及美國、日、韓等國自去年以來即陸續宣布管制工具機對兩俄出口。爰有必要進一步加強管制,並有利於我業者維持與友盟國家之合作關係。

本次公告新增擴大工具機出口管制範圍與友盟一致,係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代碼(HS Code) 6位碼標準,包括放電加工機、金屬加工中心機、車床、銑床、磨床等77項與工具機相關之號列均列入管制。惟考量降低對交運途中貨品之影響,爰給予業者30天過渡期,以利業者因應。

經濟部已要求廠商切結,確認高科技貨品最終不得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由於業者依法有確實申報最終使用人的義務,為防止俄羅斯透過第三國取得我高科技貨品,已要求廠商在出口至高轉運風險國家(如土耳其、阿聯、中亞等國家)時,須切結不得轉運兩俄。經濟部貿易署也大幅提高違規出口俄羅斯及白俄羅斯的罰則,將初次違規罰則提高逾15倍,即100萬元。

經濟部籲請業者恪遵國內及國際出口管制規範,善盡企業查證義務,避免違規,以免影響商譽及自身權益。
相關公告以及輸俄清單可參考以下連結:
1.經濟部公告: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7319&log=detailLog
2.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工具機貨品清單(77項HS Code清單):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fileView.do?fileType=fileroot&fileName=fe25c8f1e7d6724cb5b334ac6a069ca0dedd096a0b0df0bd8fc3c94ed3db5610d6e3e24385f4e6184930f34c1a67dc38&attached

貿易署發言人:李副署長冠志
聯絡電話:02-2397-7109、02-2397-7198
電子郵件信箱:gjlee@trade.gov.tw

業務聯絡人:林副執行秘書明秋
聯絡電話:02-2397-7347
電子郵件信箱:mmlin@trade.gov.tw

修正「進口疑似非屬准許輸入大陸物品繳納保證金放行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31004498號

修正「進口疑似非屬准許輸入大陸物品繳納保證金放行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進口疑似非屬准許輸入大陸物品繳納保證金放行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附件

部長 莊 翠 雲

 

作業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文字檔

第六點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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