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署(CBP)就近期「禁止進口強迫勞動產品」301條款關稅發布指引
一、本案背景:川普總統於美東時間2026年7月23日簽署備忘錄(Memorandum),並由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依《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公告「禁止進口強迫勞動產品」調查最終行動,對於占美國進口總額99.4%的前60大美國貿易夥伴公布新關稅稅率。
二、CBP於2026年7月23日就旨案發布指引,要點如次:
(一)本指引提供進口商、報關行及申報人貨品申報美國調和關稅表(HTSUS)之依據,凡美東時間2026年7月24日凌晨12:01起,自全球60個經濟體進口供消費或自保稅倉庫提貨出倉供消費之貨品,均適用本案指引。
(二)台灣產品課徵 301 關稅之申報稅號:
1. 9903.05.75:台灣產品之第一欄(即MFN稅率)從價稅率(或等值稅率)大於或等於 10%者,不另加徵301 條款關稅(排除適用特定豁免稅號產品)。
2. 9903.05.76:台灣產品之第一欄從價稅率(或等值稅率)低於 10% 者,應加徵 301 條款關稅至總稅率達10%(排除適用特定豁免稅號產品)。
(三)台灣產品專屬豁免關稅之申報稅號(對應第1章至第97章之具體產品稅號,詳附件稅號清單第30頁):
1. 9903.06.14: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j)(10)(i)款規定之台灣產品。
2. 9903.06.15: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j)(10)(ii)款規定之台灣產品。
(四) 適用所有經濟體產品之豁免申報稅號:
1. 9903.05.85:美東時間本年 7 月 24 日凌晨 12:01 前已裝船並處於最終運輸階段,且於本年 7 月 28 日凌晨12:01 前申報進口消費或自保貨倉庫提貨出倉供消費者。
2. 9903.05.86 – 9903.05.87: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b)款及第(c)款規定之特定豁免產品。
3. 9903.05.88: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d)款規定之民用航空器及其零組件。
4. 9903.05.89: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e)款規定之製藥用相關產品。
5. 9903.05.90: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f)款規定之鋁、鋼、銅及其衍生品;客車與輕型卡車及其零件;中重型車輛及其零件;木製品;及半導體相關產品。
6. 9903.05.91:人道救援之捐贈物資。
7. 9903.05.92:資訊類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出版品、電影、唱片、照片及藝術品等。
(五) 自由貿易協定(FTA)及外貿區(FTZ)相關規定:
1. 針對與美國簽有FTA之經濟體設有專屬申報稅號,如符合美墨加協定(USMCA)之墨、加原產免稅產品,豁免本案 301 條款關稅。
2. 另查除符合「國內地位(domestic status)」定義之貨品外,所有被課徵本案301條款關稅之貨品,自實施日起僅能以「特權外國地位(privileged foreignstatus)」進入FTZ。
(六) 進口摘要表(Entry Summary)稅號申報順序:
1. 第 98 章稅號(若適用,如復運進口貨品)。
2. 第 99 章附加關稅稅號(若適用)。
3. 貿易救濟措施:依序填報301、122、232、201條款關稅,及201條款關稅配額。
4. 第 99 章替代關稅稅號(如雜項關稅)。
5. 第 99 章其他配額稅號(非屬第 3 順位者)。
6. 第 1 至 97 章一般貨品稅號(完稅價格應申報於此項)。
三、美國海關指引及稅號清單如附件,另聯邦公報公告請至USTR網頁連結下載(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Press/Releases/2026/FLIP%20301%20Investigation%20Final%20Action%20FRN%207-23-26%20FINAL.pdf)。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跨境網購「寵物食品」應審慎,避免觸法受罰
基隆關表示,國人飼養寵物數量逐年上升,不少毛爸毛媽因網購便利,受促銷吸引,常透過境外電商平臺訂購飼料、凍乾或其它寵物食品,並以快遞或郵包方式寄送回臺。然而,許多寵物食品屬於應施檢疫貨品,若未依規定向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申請檢疫而遭海關查獲,可能面臨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民眾不可不慎。
基隆關說明,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輸入應施檢疫物時,須向輸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因寵物食品樣態繁多,多數製造過程會使用到禽畜原料,故寵物食品多屬應實施檢疫物,如果加熱溫度及時間不能確實殺滅動物傳染病病原,就有引入疫病的風險。倘民眾跨境網購是類應施檢疫的寵物食品,沒有主動申請檢疫而被海關查獲,檢疫機關將依同條例第34條第3項、第41條及第43條規定,除貨品須銷燬外,屬來自疫區禁止輸入的禽畜肉品者,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非屬疫區禁止輸入的檢疫物,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基隆關呼籲,民眾購買寵物食品應優先選擇合法輸入或國內製造的產品;自行選購國外產品如有疑慮,可至防檢署網站(首頁/主題專區/輸入檢疫專區,網址:https://www.aphia.gov.tw)查詢或電洽動物防疫免付費諮詢專線(電話:0800-761590),避免因疏忽觸法,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倉棧組王稽核志豪 電話:(02)2421-1170 分機2002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油價漲勢再起!達飛8/1加收緊急燃油附加費、陽明燃油附加費自動上調
中東局勢升溫再度推漲燃油附加費,航運巨頭達飛(CMA CGM)21日在官網發布通知,8月1日起所有航線全面收取緊急燃油附加費,包括遠洋主幹航向去程一般貨櫃加收150美元(以下皆為20呎櫃)、冷藏櫃加收165美元,回程分別加收75美元、90美元,區域內航線一般貨櫃加收75美元、冷藏櫃加收90美元,帶動運價上漲。
達飛表示,由於近日荷姆茲海峽衝突升級,燃油價格大幅反彈,逆轉過去幾周緩和趨勢,所有地區和航線燃油成本都明顯增加,推高整體海運成本,因此將實施緊急燃油附加費(Emergency Fuel Surcharge),8月1日生效,以裝船日期為準,直至另行通知,若涉及監管申報要求的市場,生效時間以相關規定為準。
市場關注貨櫃三雄是否跟進加收緊急燃油附加費,陽明海運(2609)回應,公司有收燃油附加費,如果油價上漲,附加費會自動跟著上調,7月燃油附加費美西線每40呎櫃約664美元、美東線約1,216美元,主要是反映5月油價。
萬海航運(2615)表示,局勢隨時變化,會密切觀察,謹慎採取行動。
根據Platts主要加油港船用低硫油21日報價,新加坡每噸792美元、上海每噸766美元,較美伊衝突升溫前9日報價分別上漲16.81%、14.5%。
新聞來源: 工商時報
公告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對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如附件)辦理配額管理及簽發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及加工證明書,並自115年7月21日實施。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50666415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對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如附件)辦理配額管理及簽發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及加工證明書,並自115年7月21日實施。
依據:貿易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20條之2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及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115年7月1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8類鋼鐵產品實施關稅配額,對其中9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國家配額額度內之數量為零關稅,超過配額之數量課徵50%從價關稅。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歐盟對鋼鐵產品施行之關稅配額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本部業於115年7月16日公告旨揭列有輸出規定代號「132」之我國產製貨品輸往歐盟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產證,另基於管理需要,本署另於115年7 月21日公告旨揭以外國為原產地之鋼鐵產品,輸往歐盟應檢附原產地為外國之放行前加工證明書,本署爰公告委託鋼鐵公會辦理輸往歐盟鋼鐵產品之配額管理及簽發放行前產證及加工證明書業務。本公告實施後,倘歐盟修正本措施執行方式,由鋼鐵公會依實際情形調整以作因應。
三、出口人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向鋼鐵公會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產證:
(一)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3、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50%從價關稅,或歐盟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應檢附切結書及雙方協議之文件。
(二)相關應注意事項如下:
1、出口報單內容應依產證內容填報。
2、單一證號產證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
3、產證簽發後30日內補結案。
四、原產地為外國之鋼鐵產品,在我國加工(未實質轉型)後出口歐盟,出口人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關出口:
(一)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3、原產國(外國)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二)相關應注意事項如下:
1、出口報單內容應依加工證明書內容填報。
2、單一證號加工證明書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
3、加工證明書簽發後30日內補結案。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自115年7月24日起原產地為外國之463項鋼鐵產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出口人應檢附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運出口。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50666508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115年7月24日起原產地為外國之463項鋼鐵產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出口人應檢附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運出口。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為因應歐盟115年7月1日起對鋼鐵產品實施關稅配額措施,並對9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本部業已公告廠商輸出我國產製之463項鋼鐵產品至歐盟,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向海關報運出口。另為利廠商自外國進口之鋼鐵產品在國內進行加工後(未達實質轉型標準)可出口至歐盟及維護貿易秩序之需要,爰公告旨揭原產地為外國非屬我國產製之鋼鐵產品輸往歐盟,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向鋼鐵公會申請取得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以外貨出口之方式向海關報運出口。
二、出口人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
(一)申請書(如附件2)。
(二)商業發票或相關交易文件。
(三)原產國(外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三、相關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出口報單申報內容應依加工證明書內容填報。
(二)單一加工證明書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
(三)加工證明書簽發後30日內申請補結案。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海關籲進口音響組合,應正確申報貨物稅,以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115年1月1日修正施行的貨物稅條例將「電唱機」等家電自電器類課徵貨物稅項目中刪除。這對廣大音響迷與進口商是一大福音。然而,近期海關查驗實務中發現,不少民眾進口唱盤,因未能釐清來貨屬性,衍生來貨是否為貨物稅應稅貨物之爭議。爰請進口人釐清唱盤屬性並正確申報,以避免爭議,加速通關。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進口唱盤在未與其他音響組合下即可使用之音響機具,為舊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6款所稱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即可適用新法,免徵貨物稅。相對地,依據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若該進口唱盤被認定為分離式音響組件或組合體,應依法從價課徵10%貨物稅。
基隆關提醒,若進口人短報或漏報貨物稅,依據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原應處以罰鍰;但若進口人申報時檢附相關文件(如發票、裝箱單)並無錯誤,且是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第2項規定,免予處罰。但若不符上述減免處罰條件,海關仍須依法裁罰,請進口人務必審慎。
基隆關呼籲,鑒於進口貨物態樣種類繁多,是否應課徵貨物稅有疑義者,可於貨物進口前檢附原廠型錄及說明書等資料,逕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申請書下載及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案例,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查詢。
聯絡人:八里分關 卓先生 電話:(02)86305427 分機110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好消息!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線上作業上線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自115年7月1日起,出口人可使用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下稱憑證),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下稱單一窗口)線上填報、簽署、產製並提交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下稱聲明書),無須再提供紙本,方便又快速,籲請業者善加利用。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14年4月24日貿管理字第1140652188號公告及經濟部同年5月6日經貿字第11450200620號公告,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輸出人應檢附聲明書。為便利出口業者,該署提供聲明書線上作業,自7月1日起開放C1(免審免驗)出口報單出口人使用憑證簽署完成聲明書提交,享受無紙化便利。程式路徑如下:單一窗口/通關服務/憑證通關服務/其他申辦/業者申辦/(MI54)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線上作業。
關務署提醒,使用線上填報聲明書,可於確認送出前儲存及預覽聲明書內容,經確認無誤後完成送出,並可透過單一窗口免證查詢服務/出口通關流程/(GB309)出口報單通關流程查詢是否完成提交。前述系統操作說明及常見問答集均置於關務署首頁/資訊匯流/宣導活動/輪播資訊/海關防杜違規轉運資訊專區供廠商參閱;另倘有系統操作問題,亦得洽詢單一窗口客服中心,電話0800-299-889,將有專人提供協助與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一般報單)、張科長(保稅報單)、袁科長(自貿報單)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40、2751、2724
籲請進口人進口車輛零件應正確標示產地,俾利通關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近期偶有廠商報運進口車輛零件,因外包裝或貨品本身文字與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真實產地之虞,導致貨物通關受阻,甚至遭移送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裁處。為保障進口人權益,避免業者因不諳法規而徒增退運及罰鍰風險,海關特別提醒,事前釐清產地標示,以確保貨物通關順暢。
基隆關說明,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車輛零件目前並未列入經濟部公告強制標示產地項目中,易言之,進口人依法「可選擇不標示」產地。然而,一旦進口商選擇在貨品或包裝上標示產地,就必須受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範,不得有「標示不實」或「使人誤認產地之虞」的行為。若經海關查獲產地標示不實或有使人誤認之虞,依據「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進口人須先向海關申請,並花費額外勞力、時間「完成改善標示」後,方准予進口通關;若情況無法改善,該批貨物將被逕予退運。同時,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違章案件將移由主管機關經濟部貿易署進行後續裁處。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實務上近期查獲進口車輛零件標示產地有「使人誤認產地之虞」態樣如下:
1.錯置外國產地資訊:進口大陸產製車用避震器,包裝上卻標示德國國名及德國廠商名稱,使人誤認產地為德國。
2.濫用國內廠商資訊且未加註解:進口大陸產製車用煞車來令片或雨刷,貨品本體或外包裝僅印有國內廠商「英文名稱」或「註冊商標」,易使消費者產生該貨品為臺灣在地製造錯覺。依據「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若須標示國內廠商資訊,在未標示不實產地前提下,明確加註「進口商」、「代理商」或「經銷商」等類似文字;若未加註前述進口商等類似文字,則必須在國內廠商資訊或註冊商標的「同一面鄰近處」清楚標示正確產地,避免混淆貨品產地。
基隆關呼籲,預防勝於事後補救。進口業者確實做好產地標示把關,避免後續繁瑣產地標示改善或裁罰,以加速通關時效。
聯絡人:五堵分關郭先生 電話:(02)8648-6220 分機2711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