籲請進出口人多加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平臺」主動通知功能,以掌握貨物即時通關資訊

基隆關表示,近來多次接獲進出口人來電詢問貨物即時通關狀態,該關提醒除電詢外,進出口人亦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平臺申請海關主動通知服務,即時掌握貨物通關資訊,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基隆關說明,上開平臺提供海關主動通知服務項目包含「進(出)口貨物放行通知」、「應補辦事項通知」、「查驗貨物通知」及「收單通知」等,進出口人可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至該平臺設定所需服務項目,設定完成後,海關受理進出口人申報時,將主動通知貨物通關狀態等至進出口人指定的電子郵件信箱或以APP(單一窗口主動通知服務)通知,俾利進出口人掌握貨物即時通關資訊。

基隆關呼籲,關港貿單一窗口平臺(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兼顧安全性與便利性,請多加利用,如須進一步瞭解相關功能或有系統操作問題,可於網站首頁點選「資料下載」>「作業手冊」項下查閱,或撥打關港貿單一窗口服務中心免付費客服電話:0800-299-889或(02)2550-6409洽詢。

聯絡人:業務二組 朱先生   電話:(02)2420-2951分機5124

籲請進出口人多加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平臺」主動通知功能,以掌握貨物即時通關資訊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跨境網購注意:中國大陸製電動腳踏車等3項號列貨品排除適用少量免證規定

基隆關表示,經濟部公告自115年3月10日起,中國大陸製電動腳踏車等3項號列貨品,排除適用「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下稱少量免證規定),民眾跨境網購應特別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上開公告排除適用少量免證規定的物品項目包含貨品分類號列8543.70.99.50-4「第871160目電動機器腳踏車或電動腳踏車用控制器」、8711.60.10.00-9「機器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及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即是類貨品不適用貨物起岸價格在新臺幣32,000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24件以內(不能以件數論計者,在40公斤以內)的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證進口,民眾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申請專案輸入許可文件,方予徵稅放行,倘無法取得上開文件,貨物將予退運或放棄等,如又涉虛報貨名,海關得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併沒入貨物,民眾不可不慎。

基隆關提醒,電動機器腳踏車及電動腳踏車包含「電動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滑板車」等,民眾倘有申辦輸入許可文件需要,請務必向貿易署洽詢。倘有進口通關程序上疑問,歡迎洽詢該關,以保障通關權益。

聯絡人:倉棧組江股長              電話:(02)2421-1170分機2004

跨境網購注意:中國大陸製電動腳踏車等3項號列貨品排除適用少量免證規定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

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今(115)年2月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去(114)年12月31日簽署,雙方各自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今(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就源扣繳之稅款,新約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前於70年12月30日簽署之協定(下稱原協定),自新約適用日起,對於新約所涵蓋之所有情形不再適用。

財政部說明,臺新經貿往來密切,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統計資料,114年新加坡為我國第8大貿易夥伴,雙邊貿易總額達534億美元;至去年12月底,我商赴新投資約325億美元,新商來臺投資約127億美元;本次修約主要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提供更合宜減免稅待遇(附表:主要更新內容),營造更有利於雙邊經貿投資關係之賦稅環境。

財政部補充,原協定第18條(雙重課稅之消除)提供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係為促進雙邊經濟發展提供較優惠稅額扣抵機制,鑑於我國與新加坡皆非開發中國家,扣抵機制宜與我國其他生效租稅協定一致,且企業需合理時間因應新制之調整,爰新約第23條(雙重課稅之消除)第2項第2款及第3項分別規定,於我國該等扣抵機制將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後落日,即僅適用於116年度至1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財政部籲請營利事業注意適用時限,適時因應調整。

財政部強調,將持續秉持平等互惠原則推動與經貿投資往來密切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提升我國租稅環境友善程度,促進我國人民與企業國際競爭力。

 

附表:主要更新內容

新約條號 原協定 新約    
第1條

適用之人

無集合投資工具(Collective Investment Vehicle, CIV)適用規定。 增訂符合規定集合投資工具取得之所得視為居住者及受益所有人;於我國指依相關法律規定公開募集及成立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及不動產投資信託。
第5條

常設機構(PE)

  1. 構成工程PE期間為在1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或在2年內合計連續達6個月。
  2. 無服務PE規定。
  1. 修訂構成工程PE期間為持續超過9個月。
  2. 增訂構成服務PE期間為任何12個月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
第8條

海空運輸

於來源地國:

  1. 空運收益免徵所得稅、營業稅。
  2. 海運總收益2%課稅。
於來源地國:

  1. 海、空運利潤免稅。
  2. 與經營海、空運業務相關資金產生之利息免稅。
第9條

關係企業利潤

無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 有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
第10條

股利

「股利」及「給付該股利相對應盈餘應納公司所得稅」(包括依促進經濟發展目的之法律規定減免稅額)合計課徵稅額,不超過給付該股利相對應之課稅所得額之40%。 上限稅率10%。
第11條

利息

無此條文。
  1. 上限稅率10%。
  2. 特定實體取得利息免稅。
第12條

權利金

上限稅率15%。 上限稅率10%。
第13條

財產交易所得

無此條文。
  1. 轉讓來源地國之不動產、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及其有關動產、價值超過50%來自該國不動產之未上市櫃股份或權益,來源地國得予課稅。
  2. 轉讓其他財產,來源地國應予免稅。
第15條

個人受僱勞務

個人於國際運輸業務之船舶或航空器提供勞務之報酬,企業居住地國免稅。 個人於國際運輸業務之船舶或航空器提供勞務之報酬,企業居住地國得課稅。
第20條

學生

個人以其身分在居留地提供勞務符合特定條件,為學生者取得報酬在新臺幣9萬元(新加坡幣5千元)以下;為受訓人員者取得報酬在新臺幣27萬元(新加坡幣1萬5千元)以下,居留地免稅。 為生活、教育或訓練目的,自停留地以外取得之給付,該停留地免稅。
第23條

雙重課稅之消除

適用我國部分:

  1. 直接稅額扣抵法。
  2. 間接稅額扣抵法(持股25%以上)。
  3. 視同已納稅額扣抵。
適用我國部分:

  1. 直接稅額扣抵法。
  2. 間接稅額扣抵法(持股25%以上):僅適用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過渡期間規定)。
  3. 視同已納稅額扣抵:僅適用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過渡期間規定)。

附註:

  1. 下載臺新所得稅協定新約英文本中譯本,或至財政部網站(www.mof.gov.tw)>首頁>核心業務>國際財政>所得稅協定查詢。
  2. 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稽徵作業規定請參考附註1網址之「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3. 各式申請書表格請自附註1網址之「陸、申請書表及疑義洽詢」之「所得稅協定申請相關表格」下載。

 

新聞稿聯絡人:王專門委員瑀璇、林科長天琴

聯絡電話:(02)2322-8000#8169、8150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

落實「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115年5月12日起自美國進口低於2,500美元之快遞貨物可採簡易申報單通關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落實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預計本(115)年5月12日起,對自美國報運進口(裝貨港國別為美國)完稅價格低於2,500美元之快遞貨物,放寬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以促進雙方貿易便捷化。
關務署說明,依空(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進口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未逾新臺幣5萬元者,始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嗣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於113年12月10日生效,依該協定第2.14條第2項及第2.30條規定,應於協定生效後3年內,放寬自美國進口快遞貨物適用簡易申報門檻之限額為「低於2,500美元」。該署將據以修正「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通關作業要點」,並定自本年5月12日起實施。
關務署進一步提醒,前項新制實施後,業者仍應遵守空(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至第10款規定,凡涉及輸入規定(如食品)或應課徵貨物稅(如藍芽音響)等貨物,仍應以一般進口報單辦理通關。另為利業者及民眾查詢進口美國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是否符合上述門檻,海關將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之「(GC339)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每旬進口快遞簡易申報單完稅價格門檻」網頁,定期公告每旬適用簡易申報單之新臺幣門檻,並提供電子報訂閱,訂閱者可於每月5、15、25日收到下一旬之資訊,歡迎大眾多加運用。
關務署最後呼籲快遞報關業者及早因應,預先調整報關系統之設定,並辦理人員教育訓練,以確保新制順利上路,貨物通關順暢。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1

落實「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115年5月12日起自美國進口低於2,500美元之快遞貨物可採簡易申報單通關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

修正「應施檢驗輪胎商品檢驗作業規定」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pdf 2026/04/23

 

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海關籲請正確申報汽車車窗稅則,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表示,邇來發生業者進口中國大陸產製汽車用膠合安全玻璃車窗,未正確申報稅則,經海關改列後,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業者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申請專案輸入許可文件,除延宕通關時效,倘無法取得上開文件,恐生貨物退運或放棄等情,提醒業者留意。

基隆關說明,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87章目註一規定,裝有框架的車窗;及裝有加熱裝置或其他電氣或電子裝置的車窗,不論是否裝有框架,適合專用或主要用於第8701至8705節的機動車輛者,皆屬稅則第8708.22目範疇,歸屬稅則號別第8708.22.00號「本章目註一所列之前擋風玻璃、後車窗及其他車窗」,第1欄關稅稅率15%,無輸入規定;非屬前開態樣汽車車窗,化學強化玻璃製者,歸列稅則號別第7007.11.00號「強化安全玻璃,尺寸及形狀適合於車輛、飛機、太空船或船隻使用者」,第1欄關稅稅率8%,無輸入規定;膠合安全玻璃製者,歸列稅則號別第7007.21.00號「膠合安全玻璃,尺寸及形狀適合於車輛、飛機、太空船或船隻用者」,第1欄關稅稅率8%,倘又為中國大陸產製者,則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籲請業者報運進口前,宜確認貨品稅則、稅率及輸入規定等,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呼籲,鑒於科技日新月異,汽車車窗推陳出新,業者倘欲瞭解應歸列稅則,可於進口前,依指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提供貨品資訊,向進口地海關申辦稅則預先審核,相關資訊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點選『稅則稅率』項下(GC433)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

聯絡人:五堵分關許股長         電話:(02)8648-6220分機2721

海關籲請正確申報汽車車窗稅則,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展開反傾銷調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力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依申請書所附資料認進口涉案貨物已達傾銷及損害我國產業之合理懷疑,為查明國產同類貨物是否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經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結果,於115年4月10日公告展開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貿易環境。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移請經濟部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調查,經濟部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40日內,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若經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再據以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外,為防止調查期間進口商大量進口涉案貨物,致破壞反傾銷措施之救濟效果,申請人亦申請對開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前90日內進口之貨物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將於完成傾銷最後認定時,一併公告回溯課徵傾銷部分之認定結果。
關務署指出,本案特定聚醯胺薄膜為以重量計含超過50%之聚醯胺-6,不論是否經任何表面處理,但未經進一步加工之薄膜,且其寬度超過5公厘,厚度為0.0114公厘(含)以上至0.0315公厘(含)以下者;主要供下游業者加工後用於食品、化學用品、醫療(藥)用品與電子材料等包裝。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提供該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涉案製造出口商如充分配合反傾銷案調查,得獲核定個別傾銷稅率,而我國廠商進口應課徵反傾銷稅之涉案貨物時,須提交涉案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該廠商之個別稅率。因此倘進口商欲向財政部就本案申請接受調查,建議通知相關交易之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一併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申請書公開版及展開調查公告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如有疑問,請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31。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

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新制,於115年正式上路

基隆關表示,依1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的國外自用舊汽車,符合特定條件下若能提供原購車價格證明,將可適用折舊表(作業要點附表2)核定其完稅價格,以簡化作業程序。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過去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時,須依據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如交易價格、同樣或類似貨物交易價格、國內銷售價格、計算價格、合理價格等)依序核估完稅價格,由於傳統核估程序涉及型式及配備等複雜認定,常導致程序繁瑣及進口稅費預算難估。採用新制之後,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於國外旅居超過1年,若能提供原始新車購車契約或訂單、付款證明及在國外已領照1年以上之本人行車執照,並檢附旅居證明文件者,海關得依該購入價格與折舊表,直接核定完稅價格與應繳納之進口稅費,避免爭議。

基隆關提醒,旅客有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規劃,務必保留購車時原始單據及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海關審核,若對相關證明文件的認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於進口前向本關洽詢。

聯絡人:桃園分關黃股長政偉    電話:(03)3558220 分機161

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新制,於115年正式上路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旅客受託攜帶商品或樣品入境,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以免受罰

高雄關表示,近來科技產業蓬勃發展,貨品型態日益多元,業者報運進口高科技產品或樣品,因體積微小,常委由所屬職員以旅客身分隨身攜帶入境。惟邇來發現有旅客受託攜帶公司貨品入境時,因不諳規定,疏忽誤走綠線檯,未經由「紅線(應申報)檯」向海關申報,致貨品未經查驗即攜入國境,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而遭受處罰。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我國實施入境旅客紅綠線通關制度,入境旅客攜帶貨品須以廠商名義辦理進口報關,縱使於入境前廠商已向海關預先申報進口報單,受託旅客仍應至紅線檯向海關申報,並申請查驗,經海關查驗無訛後放行,旅客始得提領貨物,切勿直接由「綠線(免申報)檯」通關入境。

高雄關呼籲,廠商如有委託旅客攜帶貨物入境,應善盡告知義務,事先提醒旅客入境應主動由紅線檯通關,倘旅客對於所攜帶行李物品應否申報存有疑義時,亦可於入境紅線檯向海關洽詢,以免違規受罰。倘另有進口通關程序上問題,歡迎洽詢高雄關,以保障通關權益。

業務單位:高雄機場分關
聯 絡 人:劉股長
電   話:07-8057010#7060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關務署:檢送「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美國進口快遞貨物通關新制」宣導簡報(如附),自美報運進口價值低於等值2,500美元之快遞貨物,放寬得以簡易申報辦理通關,預定115年5月中旬實施。

關務署:檢送「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美國進口快遞貨物通關新制」宣導簡報(如附),自美報運進口價值低於等值2,500美元之快遞貨物,放寬得以簡易申報辦理通關,預定115年5月中旬實施。

 

115.03.25-收文第173號-關務署_檢送「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美國進口快遞貨物通關新制」宣導簡報

© Copyright - 高甲實業有限公司
- design by Morce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