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輸出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汽車材料輸出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

修正「輸出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汽車材料輸出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

附修正「輸出業團體分業標準」「汽車材料輸出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

 

發布令

修正總說明

修正對照表

公告自即日起CCC3102.21.90.00-7「其他硫酸銨」增列輸出規定代號「441」,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表」。

2026-09-10 管理組廠商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50667394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CCC3102.21.90.00-7「其他硫酸銨」增列輸出規定代號「441」,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表」。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及農業部115年4月30日農糧字第1151007485號函。
公告事項:檢附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

附件一

附件二

高雄關籲請業者正確申報「裁紙器」稅則號別,以利貨物快速通關

高雄關表示,近來有業者進口「裁紙器附量角器」(PAPER CUTTER WITH PROTRACTOR),申報稅則號別第8472.90.90號「其他第8472節所屬辦公室用機器」,第1欄稅率0%,經審核結果,改歸列稅則號別第8441.10.00號「切紙機」,按第1欄稅率3%核課關稅。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此類貨物構造包含底板(裁切平台)、導軌、滑塊內含切割刀片、活動量角尺及透明壓紙尺等,其主要功能為透過手動操作滑塊,對紙張進行直線裁切、精準測量與定位,屬專門用途之切紙機器。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及六規定,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對稅則第8441節之詮釋,「所有用於截切之機器」,不論是否用於辦公室,均應歸入第8441節,而非屬第8472節所規範「未更明確地列於本分類其他任何一節之辦公室用機器」之範疇。

高雄關呼籲,業者報運此類貨物進口時,應依海關進口稅則相關規定正確申報稅則號別,俾利貨物快速通關並維護自身權益。如對所適用稅則號別有疑問時,可於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備齊申請書與相關文件(財政部關務署入口網頁:資訊匯流 > 資料下載 > 書表下載 > 進口業務),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加速貨物通關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倘有任何疑義,歡迎隨時與海關洽詢,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裁紙器稅則宣導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農業部:預告「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二點、第十點修正草案如附件

農業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151882603號

主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二點、第十點。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修正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三、「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二點、第十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aphi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二)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
(三)聯絡人:陳技士
(四)電話:02-23431401
(五)傳真:02-23047455
(六)電子郵件:aphia@aphia.gov.tw

部長    陳  駿  季

 

1150821農業部農授防字第1151882603號公告

1150821修正草案對照表

 

資料來源: 農業部

標檢局:正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技術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檢送標檢局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解釋令。

標檢局:正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技術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檢送標檢局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解釋令。

 

11508039-AC

 

資料來源: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署(CBP)就近期「禁止進口強迫勞動產品」301條款關稅發布指引

一、本案背景:川普總統於美東時間2026年7月23日簽署備忘錄(Memorandum),並由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依《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公告「禁止進口強迫勞動產品」調查最終行動,對於占美國進口總額99.4%的前60大美國貿易夥伴公布新關稅稅率。
二、CBP於2026年7月23日就旨案發布指引,要點如次:
(一)本指引提供進口商、報關行及申報人貨品申報美國調和關稅表(HTSUS)之依據,凡美東時間2026年7月24日凌晨12:01起,自全球60個經濟體進口供消費或自保稅倉庫提貨出倉供消費之貨品,均適用本案指引。
(二)台灣產品課徵 301 關稅之申報稅號:
1. 9903.05.75:台灣產品之第一欄(即MFN稅率)從價稅率(或等值稅率)大於或等於 10%者,不另加徵301 條款關稅(排除適用特定豁免稅號產品)。
2. 9903.05.76:台灣產品之第一欄從價稅率(或等值稅率)低於 10% 者,應加徵 301 條款關稅至總稅率達10%(排除適用特定豁免稅號產品)。
(三)台灣產品專屬豁免關稅之申報稅號(對應第1章至第97章之具體產品稅號,詳附件稅號清單第30頁):
1. 9903.06.14: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j)(10)(i)款規定之台灣產品。
2. 9903.06.15: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j)(10)(ii)款規定之台灣產品。

(四) 適用所有經濟體產品之豁免申報稅號:
1. 9903.05.85:美東時間本年 7 月 24 日凌晨 12:01 前已裝船並處於最終運輸階段,且於本年 7 月 28 日凌晨12:01 前申報進口消費或自保貨倉庫提貨出倉供消費者。
2. 9903.05.86 – 9903.05.87: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b)款及第(c)款規定之特定豁免產品。
3. 9903.05.88: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d)款規定之民用航空器及其零組件。
4. 9903.05.89: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e)款規定之製藥用相關產品。
5. 9903.05.90: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f)款規定之鋁、鋼、銅及其衍生品;客車與輕型卡車及其零件;中重型車輛及其零件;木製品;及半導體相關產品。
6. 9903.05.91:人道救援之捐贈物資。
7. 9903.05.92:資訊類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出版品、電影、唱片、照片及藝術品等。
(五) 自由貿易協定(FTA)及外貿區(FTZ)相關規定:
1. 針對與美國簽有FTA之經濟體設有專屬申報稅號,如符合美墨加協定(USMCA)之墨、加原產免稅產品,豁免本案 301 條款關稅。
2. 另查除符合「國內地位(domestic status)」定義之貨品外,所有被課徵本案301條款關稅之貨品,自實施日起僅能以「特權外國地位(privileged foreignstatus)」進入FTZ。
(六) 進口摘要表(Entry Summary)稅號申報順序:
1. 第 98 章稅號(若適用,如復運進口貨品)。
2. 第 99 章附加關稅稅號(若適用)。
3. 貿易救濟措施:依序填報301、122、232、201條款關稅,及201條款關稅配額。
4. 第 99 章替代關稅稅號(如雜項關稅)。
5. 第 99 章其他配額稅號(非屬第 3 順位者)。
6. 第 1 至 97 章一般貨品稅號(完稅價格應申報於此項)。
三、美國海關指引及稅號清單如附件,另聯邦公報公告請至USTR網頁連結下載(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Press/Releases/2026/FLIP%20301%20Investigation%20Final%20Action%20FRN%207-23-26%20FINAL.pdf)。

 

海關指引

稅號清單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跨境網購「寵物食品」應審慎,避免觸法受罰

基隆關表示,國人飼養寵物數量逐年上升,不少毛爸毛媽因網購便利,受促銷吸引,常透過境外電商平臺訂購飼料、凍乾或其它寵物食品,並以快遞或郵包方式寄送回臺。然而,許多寵物食品屬於應施檢疫貨品,若未依規定向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申請檢疫而遭海關查獲,可能面臨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民眾不可不慎。

基隆關說明,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輸入應施檢疫物時,須向輸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因寵物食品樣態繁多,多數製造過程會使用到禽畜原料,故寵物食品多屬應實施檢疫物,如果加熱溫度及時間不能確實殺滅動物傳染病病原,就有引入疫病的風險。倘民眾跨境網購是類應施檢疫的寵物食品,沒有主動申請檢疫而被海關查獲,檢疫機關將依同條例第34條第3項、第41條及第43條規定,除貨品須銷燬外,屬來自疫區禁止輸入的禽畜肉品者,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非屬疫區禁止輸入的檢疫物,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基隆關呼籲,民眾購買寵物食品應優先選擇合法輸入或國內製造的產品;自行選購國外產品如有疑慮,可至防檢署網站(首頁/主題專區/輸入檢疫專區,網址:https://www.aphia.gov.tw)查詢或電洽動物防疫免付費諮詢專線(電話:0800-761590),避免因疏忽觸法,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倉棧組王稽核志豪           電話:(02)2421-1170 分機2002

跨境網購「寵物食品」應審慎,避免觸法受罰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油價漲勢再起!達飛8/1加收緊急燃油附加費、陽明燃油附加費自動上調

中東局勢升溫再度推漲燃油附加費,航運巨頭達飛(CMA CGM)21日在官網發布通知,8月1日起所有航線全面收取緊急燃油附加費,包括遠洋主幹航向去程一般貨櫃加收150美元(以下皆為20呎櫃)、冷藏櫃加收165美元,回程分別加收75美元、90美元,區域內航線一般貨櫃加收75美元、冷藏櫃加收90美元,帶動運價上漲。

達飛表示,由於近日荷姆茲海峽衝突升級,燃油價格大幅反彈,逆轉過去幾周緩和趨勢,所有地區和航線燃油成本都明顯增加,推高整體海運成本,因此將實施緊急燃油附加費(Emergency Fuel Surcharge),8月1日生效,以裝船日期為準,直至另行通知,若涉及監管申報要求的市場,生效時間以相關規定為準。

市場關注貨櫃三雄是否跟進加收緊急燃油附加費,陽明海運(2609)回應,公司有收燃油附加費,如果油價上漲,附加費會自動跟著上調,7月燃油附加費美西線每40呎櫃約664美元、美東線約1,216美元,主要是反映5月油價。

萬海航運(2615)表示,局勢隨時變化,會密切觀察,謹慎採取行動。

根據Platts主要加油港船用低硫油21日報價,新加坡每噸792美元、上海每噸766美元,較美伊衝突升溫前9日報價分別上漲16.81%、14.5%。

 

新聞來源: 工商時報

公告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對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如附件)辦理配額管理及簽發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及加工證明書,並自115年7月21日實施。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50666415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對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如附件)辦理配額管理及簽發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及加工證明書,並自115年7月21日實施。
依據:貿易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20條之2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及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115年7月1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8類鋼鐵產品實施關稅配額,對其中9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國家配額額度內之數量為零關稅,超過配額之數量課徵50%從價關稅。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歐盟對鋼鐵產品施行之關稅配額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本部業於115年7月16日公告旨揭列有輸出規定代號「132」之我國產製貨品輸往歐盟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產證,另基於管理需要,本署另於115年7  月21日公告旨揭以外國為原產地之鋼鐵產品,輸往歐盟應檢附原產地為外國之放行前加工證明書,本署爰公告委託鋼鐵公會辦理輸往歐盟鋼鐵產品之配額管理及簽發放行前產證及加工證明書業務。本公告實施後,倘歐盟修正本措施執行方式,由鋼鐵公會依實際情形調整以作因應。
三、出口人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向鋼鐵公會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產證:
(一)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3、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50%從價關稅,或歐盟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應檢附切結書及雙方協議之文件。
(二)相關應注意事項如下:
1、出口報單內容應依產證內容填報。
2、單一證號產證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
3、產證簽發後30日內補結案。
四、原產地為外國之鋼鐵產品,在我國加工(未實質轉型)後出口歐盟,出口人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關出口:
(一)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3、原產國(外國)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二)相關應注意事項如下:
1、出口報單內容應依加工證明書內容填報。
2、單一證號加工證明書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
3、加工證明書簽發後30日內補結案。

 

附件一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自115年7月24日起原產地為外國之463項鋼鐵產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出口人應檢附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運出口。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50666508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115年7月24日起原產地為外國之463項鋼鐵產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出口人應檢附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運出口。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為因應歐盟115年7月1日起對鋼鐵產品實施關稅配額措施,並對9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本部業已公告廠商輸出我國產製之463項鋼鐵產品至歐盟,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向海關報運出口。另為利廠商自外國進口之鋼鐵產品在國內進行加工後(未達實質轉型標準)可出口至歐盟及維護貿易秩序之需要,爰公告旨揭原產地為外國非屬我國產製之鋼鐵產品輸往歐盟,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向鋼鐵公會申請取得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以外貨出口之方式向海關報運出口。
二、出口人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
(一)申請書(如附件2)。
(二)商業發票或相關交易文件。
(三)原產國(外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三、相關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出口報單申報內容應依加工證明書內容填報。
(二)單一加工證明書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
(三)加工證明書簽發後30日內申請補結案。

 

附件一

附件二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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