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關務署查詢服務 以掌握貨物復運出口、復運進口免稅優待資訊

基隆關表示,依據關稅法第52條及第53條規定,合於法定免稅要件之貨物,進口貨物在期限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而出口貨物於期限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廠商申請復運出、進口免稅案件,除條文所列舉物品項目外,可至關務署網站查詢,其他由財政部曾專案核准免稅案件清表(下稱清表),瞭解更多適用稅款優待的品項。

基隆關說明,依據關稅法第52條規定,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在進口之翌日起6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例如:經查詢清表,宮廟自國外進口神轎、神尊、涼傘及大旗,於國內進行宗教文化交流活動後原貨復運出口,可依關稅法第52條規定申請免稅。

基隆關指出,依據關稅法第53條規定,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工程機械、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展覽物品、藝術品、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政府機關寄往國外之電影片與錄影帶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類似物品,在出口之翌日起1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亦免徵關稅。例如:出口樣車,展示後原貨復運進口,可依關稅法第53條規定申請免稅。

基隆關提醒,為利廠商查詢參閱,清表已公告於關務署網站〔路徑:首頁/法令規章/關務法規,勾選「財政部核定免稅清冊/復運出口貨物」(即關稅法第52條免稅案件)或「財政部核定免稅清冊/復運進口貨物」(即關稅法第53條免稅案件)〕後查詢,即可掌握復運出、進口貨物免稅最新資訊。

聯絡人:五堵分關李任右股長    電話:02-8648-6220分機2221

中國再出手!宣布中止ECFA部分產品關稅減讓 明年元旦生效

中國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周四(21 日)宣布,台灣單方面對大陸產品出口採取歧視性禁止、限制等措施,違反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規定,北京決定中止 ECFA 部分產品關稅減讓。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表示,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原產於台灣的丙烯、對二甲苯等 12 個稅目進口產品,中止適用 ECFA 協定稅率,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說,希望台灣採取有效措施,取消對大陸的貿易限制。

根據官方所提附件,相關產品包含丙烯、丁二烯、異戊二烯、鄰二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混合二甲苯異構體、十二烷基苯、氯仿(三氯甲烷)、氯乙烯、初級形狀的乙烯丙烯共聚物(乙丙橡膠)、其他初級形狀的烯烴聚合物。

在台灣明年 1 月舉行總統大選前夕,北京頻頻出招。中國商務部在上周五發布公告,表示根據調查結果和《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正式認定台灣對大陸貿易限制措施存在《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條所規定的情形,構成貿易壁壘。

根據陸方規定,中國商務部可採取雙邊磋商、啟動多邊爭端解決機制、「其他適當的措施」因應。

高雄市長陳其邁周四表示,中國影響選舉的意圖明顯,過去鳳梨、石斑說禁就禁,干預市場運作與台灣選舉,令人非常失望。

台灣韜略策進學會秘書長吳建忠說,中共近年來不斷恐嚇要斷 ECFA,效應遞減,且成效不大。他說,中共持續恐嚇,讓台商有時間做好因應措施,兩岸交流是好事不是壞事,但這種政治干預經濟的手段已成常態,即便是馬雲、郭台銘等大咖都難敵魔手,更何況是一般小公司。

公告自112年12月15日起刪除CCC0402.91.90.00-5「其他乳及乳油,未加糖或未含其他甜味料者」1項貨品號列,並增列CCC0402.91.90.10-3「未加糖或未含其他甜味料之蒸發乳(…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08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20154039號
附件說明:如文1120154039-1.pdf

主旨:公告自112年12月15日起刪除CCC0402.91.90.00-5「其他乳及乳油,未加糖或未含其他甜味料者」1項貨品號列,並增列CCC0402.91.90.10-3「未加糖或未含其他甜味料之蒸發乳(濃縮乳),含脂重量不超過1%,冷凍者」等5項貨品號列。
依據:貿易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112年7月11日農牧字第1120231444號函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11月15日FDA食字第1121303150號函。
公告事項:旨揭貨品之中文名稱如附件「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修訂項目表」。

 

1120154039-1

公告113年度瓜地馬拉共和國原產之粗製糖及精製糖,適用關稅配額輸入事宜。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21027902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113年度瓜地馬拉共和國原產之粗製糖及精製糖,適用關稅配額輸入事宜。
依據:我國與瓜地馬拉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下稱臺瓜FTA)附件3.04關稅調降表與其執行委員會第16號決議文及海關進口稅則第17章增註三。
公告事項:
一、113年度適用臺瓜FTA關稅配額之粗製糖及精製糖,由瓜國管理核配,相關輸入事項如下:
(一)貨品名稱、稅則號別、配額數量及分配(進口)期間如附表。
(二)配額內關稅:免稅。
(三)關稅配額證明書核發:由瓜國糖業協會(Asociacion de Azucareros de Guatemala)核發。
(四)有關瓜國獲配廠商及分配情形,請洽我駐瓜國大使館經濟參事處,電話:502-23390708,電子郵件:Guatemala@sa.moea.gov.tw。
二、原產地認定:依臺瓜FTA原產地規則辦理,並依規定檢具瓜國權責機關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文件供海關查核。
三、輸入規定:貨品進口時,應依我國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相關查驗規定辦理。

部長 莊 翠 雲

 

11210279021公告附件

公告修正112年度瓜地馬拉原產之粗製糖及精製糖,適用關稅配額輸入數量如附表。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2102790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112年度瓜地馬拉原產之粗製糖及精製糖,適用關稅配額輸入數量如附表。
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12年11月14日貿雙二字第1127034731號函、我國與瓜地馬拉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執行委員會第16號決議文及海關進口稅則第17章增註三。
公告事項:修正本部111年10月25日台財關字第1111026686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一、(一)附表,有關112年度瓜國原產粗製糖及精製糖適用關稅配額輸入之數量。

部長 莊 翠 雲

 

1121027902公告附件

公告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原產自宏都拉斯共和國全部進口貨物停止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及其增註規定。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21029225號
附件:

主旨:公告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原產自宏都拉斯共和國全部進口貨物停止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及其增註規定。
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總則第二點之一及行政院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院臺財字第一一二○○一六○六一號函。
公告事項:因應宏都拉斯共和國退出「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原產自宏都拉斯共和國全部進口貨物停止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及其增註規定。

部長 莊 翠 雲

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鞋靴產品反傾銷稅課徵期限屆滿不繼續課徵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調查案(下稱版材反傾銷稅案),財政部及經濟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並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為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財政部公告自112年12月7日起對上述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4個月;另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期間至113年1月16日屆滿,翌日起停止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40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有損害我國產業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除以傾銷及產業損害等因素為主要之認定基礎,並得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決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同時表示,我國自96年3月16日起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為期5年,歷經101年12月13日及108年1月17日公告分別繼續課徵5年,課徵期間持續至113年1月16日;財政部112年6月6日公告,國內同類貨物產業代表認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者,得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前開期限內,財政部未接獲任何就該案提出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之申請,爰課徵期限屆滿即停止課徵。

版材反傾銷稅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公告、傾銷及產業損害初步認定報告,請至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官網(https://www.trade.gov.tw/經貿往來/我國採行之貿易救濟措施/案件調查/調查中案件)查閱,如有疑問請電洽關務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31。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麗鈞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

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鞋靴產品反傾銷稅課徵期限屆滿不繼續課徵

民眾購買一般車輛後改裝成輪椅車,不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無法據以申請退還已納貨物稅

基隆關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如購買已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再改裝為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是否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

基隆關說明,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條第5項規定,自104年2月6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所稱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指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14條附件第67、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車輛。因此,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該車輛除應符合前揭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規定外,其加裝輪椅升降設備應於新領牌照前完成,才符合貨物免徵條件。

基隆關提醒,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規定免徵貨物稅之要件為「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所以,購買一般車輛後,再行改裝為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並不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無法據以申請退還已納貨物稅。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進口地海關(基隆關業務一組02-24202951、五堵分關02-86486220、八里分關02-86305427、桃園分關03-3558220)。

聯絡人:八里分關劉宇秦股長     電話:02-8630-5427分機120

公告自112年12月15日起CCC2804.30.00.00-8「氮」增列輸入規定代號「508」,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27035110號
附件說明:如文1127035110-1.pdf

主旨:公告自112年12月15日起CCC2804.30.00.00-8「氮」增列輸入規定代號「508」,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11月15日FDA食字第1121303150號函。
公告事項: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

 

1127035110-1

修正「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部分條文。

經濟部、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 日
發文字號:經園字第11255600420號
台財關字第1121026393號

修正「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部分條文

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修正條文

 

部  長 王 美 花
部  長 莊 翠 雲  出國
政務次長 阮 清 華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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