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草按摩球竟開出毒花!高雄關偕同法務部調查局查獲旅客走私大麻花雙響砲
本(112)年5月7日下午本國籍楊姓旅客自泰國搭乘微笑航空公司航班由高雄國際機場入境,高雄關行李檢查關員發現該名旅客行為舉止異常,並不時與另1名旅客交談,神情慌張,基於查緝專業敏感度,將該2人分別予以攔檢,經就各該行李詳查結果,發現2人行李中均裝有外層以棉布纏繞,再以保鮮膜包覆之球狀不明乾燥植物,該2名旅客均辯稱該球狀物為藥草按摩球,惟執檢關員為求審慎,隨即進行毒品檢測,結果發現該植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第2級毒品「大麻」,毛重合計近5公斤,爰將2名涉案旅客及案物,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偵辦。
高雄關表示,海關職司邊境查緝,毒品更是查緝之重點,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國人健康,海關必定堅守崗位,落實執法;有心違犯者切莫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並再次籲請國人,人人都可當治安尖兵,若有任何走私資訊,可隨時利用免付費檢舉電話:0800-711117,讓我們共同打擊不法。
業務承辦單位:高雄機場分關
新聞稿聯絡人:黃以寧
電話:(07)805-7744
海關籲請進口人多加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繳納稅費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為便利商民繳納進口貨物稅費,不受金融機構上班時間及距離限制,提供線上轉帳繳納方式,並可於繳納稅費完成後1年內線上查詢「e-bill全國繳費網交易結果」、「財政部關務署電子付費交易存根」及稅費繳納收據,方便商民下載自行利用。
關務署說明,商民得利用憑證上網至海關關港貿單一窗口辦理註冊,嗣後以憑證登入並查詢待繳納之稅單,並以非約定金融帳戶(每筆及每日限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每月累計限額20萬元)、約定金融帳戶(每筆限額500萬元、每日累計限額3,000萬元)或晶片金融卡(每筆限額200萬元、每日累計限額300萬元)線上轉帳繳納。
關務署最後提醒,商民欲辦理約定金融帳戶轉帳繳納稅費者,得以憑證登入後線上填寫「關港貿單一窗口/稅規費繳納系統/(TP001)約定帳戶授權轉帳申請作業」,並將申請表單列印1式2份,以掛號郵寄臺灣銀行延平分行,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406號,待扣款銀行核印作業(約需20個營業日)完成後,即可利用約定金融帳戶轉帳繳納稅費。倘有相關申請問題,可洽詢「關港貿單一窗口」客服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299-889),將有專人提供協助與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碧琯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70
進口貨物於提領前,經海關核准退運出口,可退還其原繳稅費
基隆關表示,依據關稅法第64條第3款規定,已繳納關稅之進口貨物於提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可退還其原繳納的關稅。若進口貨物於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內地稅,提醒商民留意,以保障退稅權益。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第十四點規定及財政部98年11月18日第09804546160號令,進口貨物在完納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另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財政部77年8月18日台財稅第770261481號函,對於已完稅貨物未經使用且已原貨退運出口的貨物,海關可予核實退還貨物稅。倘進口貨物為菸酒品,依據菸酒稅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財政部95年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1980號函,進口之菸酒,因故復運出口,如查明未經消費,可憑進口時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復運出口部分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基隆關提醒,進口人請於貨物退運出口前,備妥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核辦,以免影響退稅權益。
聯絡人:桃園分關蔣郁菁 電話:03-355-8220 分機120
臺北關籲請業者報運貨品出口,應依規定正確標示產地
臺北關表示,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之行為。又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如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外文標示之。業者輸出貨品倘經查獲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者,海關將依「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第7點規定,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查處。
該關進一步指出,業者報運國貨出口者,其貨品外包裝產地標示雖為「MADE IN TAIWAN」,惟經查驗結果,如貨上標示產地非為臺灣,則顯涉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核屬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該關重申,出口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除依規定責成退關,並將移請貿易局依貿易法第28條第1款第6款及「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議處。
臺北關強調,為防杜以產地標示不實方式達成違規轉運目的,海關將持續加強查核貨品產地,籲請業者配合前揭貿易法相關規定,並可於貨品出口前先行確認貨品產地,並正確標示,以利通關。相關資訊請上貿易局網站查詢(https://www.trade.gov.tw)
重申進口貨物如有應支付之權利金,應主動計入完稅價格
基隆關表示,近來有進口業者於報單申報應加費用有漏未申報權利金的情形,造成事後更正報單及補徵稅款的情事,籲請進口人如有依交易條件應支付的權利金,無論係支付予賣方或權利所有人,均應主動於進口時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以免徒增困擾。
該關進一步說明,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所稱權利金及報酬,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的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的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的權利所支付的費用。依據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可於貨物進口前,向該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有無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或其他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費用,估價預先審核結果,除經變更者外,自發文通知申請人之日起最長3年內有效,可使進口人能夠預估進口成本,提升商業交易的預測結果,同時促進貨物通關順暢及確保國家稅收。
基隆關提醒,進口人如對權利金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有所疑慮,可至關務署網站(路徑:https://web.customs.gov.tw/multiplehtml/34,輸入關鍵字—貨物估價),查詢相關規定及下載申請書表,申請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資料,海關受理申請後,將會於45日內以書面答復。
聯絡人:五堵分關王良偉 電話:02-8648-6220分機2707
進口中國大陸製太陽能板 請注意輸入規定並檢附產地證明文件 以利通關
基隆關表示,隨著環保意識高漲與再生能源興起,許多家戶利用太陽能發電自用以節能兼省錢,近來有商民進口少量中國大陸產製之太陽能板,因未檢附產地證明文件,致貨物無法順利通關情形,特提醒商民留意相關輸入規定。
基隆關說明,太陽能板輸入規定代號為「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及「468」(應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模組及其電池非大陸地區產製之文件或切結書供海關查驗)。依據「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文件規定」,若中國大陸製太陽能板的起岸價格(CIF)在新臺幣32,000元以內,且單項數量在 24 件以內者,輸入規定「MW0」部分,則免申請專案輸入許可;然輸入規定「468」部分,進口時仍應檢附太陽能板之產地證明文件,惟無須檢附非中國大陸地區產製之文件或切結書。
基隆關提醒,進口太陽能板應注意上開輸入規定,未檢附輸入許可證或產地證明文件者,將無法順利通關,依據關稅法第17條第4項規定,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將依同法第96條規定,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
海關提醒保稅工廠保稅貨物復運進口應繕具G7報單並重新登入保稅帳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保稅工廠保稅貨物出口後,因故退貨復運進口,應依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36條及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有關國貨復運進口核銷B9報單無紙化作業規定,填具G7(國貨復進口)報單,按一般復運進口貨物進口之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於進廠後存入成品倉庫並重新登入保稅帳。
關務署提醒,保稅工廠保稅產品出口後,因故退貨辦理復運進口者,應於前開G7報單中申報原出口報單號碼、項次,並提供原出口報單副本或影本,免再由海關核銷原出口報單。倘保稅貨物復運進口後不再出口者,納稅辦法代碼欄應填報「55」;倘保稅貨物復運進口後將再出口者,納稅辦法代碼欄應填報「99」。
關務署最後表示,相關填報代碼請參考該署官網首頁/資訊匯流/線上查詢/代碼查詢/關港貿作業代碼及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七、納稅辦法。業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服務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杜科長佳雯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1
112年8月27日起藥用酒精原料貨品關稅不再繼續機動調降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防疫物資需求減少,原機動調降藥用酒精原料關稅稅率實施期間至本(112)年8月26日屆滿後,不再繼續實施機動降稅措施,並自期滿之翌日(本年8月27日)起恢復法定稅率20%。
關務署說明,經徵詢相關主管機關意見,考量本年5月1日起COVID-19調整為第4類法定傳染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於同日解編,且截至本年6月止藥用酒精原料進口數量及藥用酒精產品生產銷售數量均降至疫情前(109年)供需數量,已無充足供應疫期間藥用酒精原料物資之要件,爰自機動降稅期滿後不再繼續實施。
關務署進一步提醒,藥用酒精原料關稅稅率自本年8月27日起恢復法定稅率,有關個案稅率之認定,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又依同細則第6條規定,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海運貨物係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適用準據。
新聞稿聯絡人:江顯和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轉1040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為解除出境限制提供之擔保品 於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返還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經稅捐稽徵機關解除出境限制者,因所提供目的是作為繳納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為確實保全稅捐債權,在欠稅或罰鍰未繳清前,不得退還擔保品,第三人所提供的相當擔保亦同。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因欠繳稅捐及罰鍰合計達1,400萬餘元,逾期未繳,且未依法申請復查,該局為保全租稅債權,遂函報財政部核轉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甲君因故急於出境,遂提供其配偶所有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不動產作為納稅擔保,申請解除出境限制。惟甲君回國後未於約定期間繳清稅款,該局將其所提供之擔保品移送強制執行,甲君主張提供擔保品之目的,只為解除出境限制,請該局再對其限制出境,並退還擔保品,經該局以欠稅及罰鍰未繳清為由,否准其申請。
該局提醒,為解除出境限制而提供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擔保品,如逾約定期間仍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將擔保品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倖,儘速繳清欠稅及罰鍰,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中華日報航運版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