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定繼續機動調降汽油、柴油與水泥貨物稅應徵稅額,及牛肉、奶粉、奶油與小麥等貨品關稅稅率

財政部表示,因應俄烏戰爭情勢,為確保國內物資充裕,穩定物價,業依貨物稅條例第7條與第10條及關稅法第71條規定,報奉行政院核定,自1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3月31日止,繼續機動調降汽油、柴油與卜特蘭一型水泥3項貨物稅應徵稅額,汽油由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下同)6.83元調降至4.83元,降幅29.3%,柴油由每公升徵收3.99元調降至2.49元,降幅37.6%,卜特蘭一型水泥由每公噸320元調降至160元,降幅50%;繼續機動調降牛肉、奶粉、奶油及小麥等22項關稅稅率,牛肉由每公斤10元調降至5元、烘焙用奶粉由10%調降至5%、奶油由5%調降至2.5%、無水奶油由8%調降至4%,降幅均為50%,另小麥由6.5%調降至免稅,降幅100%。

財政部提醒,配合本次降稅措施之實施期間,國產汽油、柴油及水泥之適用期間,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規定,以出廠日為準;其他進口貨物適用期間之認定,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又依同細則第6條規定,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海運貨物係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適用之準據。

財政部提供「機動調降牛肉、奶粉、奶油及小麥等22項貨品關稅稅率品目表」1份供外界參考。

機動調降牛肉、奶粉、奶油及小麥等22項貨品關稅稅率品目表

 

新聞稿聯絡人:

貨物稅部分:游科長忠信(聯絡電話:02-23228139)

 

關稅部分:江科長顯和(聯絡電話:02-25505500轉1040)

單項少量不得進口大陸物品之數重量及金額,均符合規定者免申辦輸入許可

基隆關表示,依據經濟部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未准許輸入之大陸工業產品(稅則第25章至第97章,註:公告排除適用者除外),其起岸價格在新臺幣3萬2,000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24件以內者(即24 PIECES/UNITS,不能以件數論計者,在40公斤以內)准許免證進口,但屬稅則第6802節下之石材、稅則第6907節下之瓷磚者,其單項產品需同時符合在24件以內且在40公斤以內。

基隆關說明,前述「起岸價格」係指海關對全份進口報單所核定前述大陸物品之CIF總價;「單項產品」係以型號認定,如無型號,則以報單之單一項次分別計算,不論有無型號,均不得以尺寸規格及顏色分項計算;惟稅則第68章及69章貨品,其有貨品專屬號列之相同貨品者,應以專屬號列作為計算「單項產品」之基礎,如專屬號列係以尺寸區分,應合併計算(例如稅則第6907節下之瓷磚合併為一項次計算),若無專屬號列者,則以「貨品名稱」為計算基礎。

基隆關補充,以花崗岩產品為例,貨品分類號列6802.23.00.00-1「花崗岩,經簡單鋸切成表面平整者」、6802.93.30.00-0「花崗岩製家庭用具和衛生用具」均為專屬號列,6802.93.90.00-7「其他花崗岩製品」,則為非專屬號列。倘來貨為「花崗岩製風水球底座」及「花崗岩製樣品-柱珠」,因均核歸貨品分類號列6802.93.90.00-7「其他花崗岩製品」之非專屬號列,則可以貨品名稱「花崗岩製風水球底座」及「花崗岩製樣品-柱珠」,分別計算其件數或重量是否符合上開少量免證規定,提醒商民多加注意,以加速通關。

關鍵字:大陸物品

聯絡人:五堵分關何振宏股長  電話:02-8648-6220  分機2331

公告112年度柿子累積進口量已於10月31日達特別防衛措施基準數量之九成。

財政部關務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台關綜字第11210266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2年度柿子累積進口量已於10月31日達特別防衛措施基準數量之九成。
依據:農產品課徵額外關稅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農產品課徵額外關稅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四、(一)1.規定,累積進口量包含持關稅配額證明書及未持關稅配額證明書之進口數量,並依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年度按報關時間先後累計,累積進口量達基準數量時,即為課徵額外關稅之起徵點,但檢附關稅配額證明書者不予加徵額外關稅。
二、注意事項四、(一)5.規定,累積進口量應由海關隨時於網站上揭示,累積進口量達基準數量之九成時,進口貨物應俟海關完成相關報單查核、確認報關時間先後順序及核定應否課徵額外關稅後,再據以徵稅放行﹔納稅義務人如有先行提貨之必要者,得加計額外關稅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請驗放。
三、注意事項四、(二)規定,上開額外關稅額度為原應課徵關稅稅額33.3%。
四、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貨品之累積進口量,可於本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項下「特別防衛措施」之「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農產品累計進口量查詢」查得。
五、依據財政部111年12月29日台財關字第1111032254號公告,112年度柿子之基準數量為47.5公噸,其九成為42.75公噸。

署長 彭 英 偉

公告自即日起刪除「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入規定八「輸入稅則第4407節下貨品,如屬經鉻化砷酸銅(CCA)處理木材,應檢附環境部核發之『進口經鉻化砷酸銅(CCA)處理之木材…

2023-10-27 管理組廠商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27030690號
附件說明:如文1127030690-1.pdf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刪除「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入規定八「輸入稅則第4407節下貨品,如屬經鉻化砷酸銅(CCA)處理木材,應檢附環境部核發之『進口經鉻化砷酸銅(CCA)處理之木材貨品登錄文件』,違者,廠商應自負法律責任」之規定。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及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112年9月15日環化評字第1128131918號函。
公告事項:檢附其他相關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

1127030690-1

預告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11250061440號
附件說明:如文1121450604-1.pdf、1121450604-2.pdf、1121450604-3.pdf

主旨:預告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三、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管理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另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公告於本部國際貿易署網站,爰配合修正機關名稱,並修正「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及「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之輸出規定代號內容。
四、旨揭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國際貿易署經貿資訊網(網址:https://www.trade.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五、對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三)電話:02-23977393
(四)傳真:02-23217736
(五)電子郵件:tsec-dept@trade.gov.tw

 

1121450604-3 1121450604-2 1121450604-1

公告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之受委託單位及委託事項,並自即日實施。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27030052號
附件說明:無

主旨:公告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之受委託單位及委託事項,並自即日實施。
依據:貿易法第20條之2第1項、第2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第16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分局辦理下列委託事項:
(一)一般性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二)輸往歐盟及英國大蒜之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三)本署公告之特定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二、委託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其臺中分局與高屏分局辦理所轄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下列業務:
(一)一般性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二)本署公告之特定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三、委託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所轄科學園區區內事業下列業務:
(一)一般性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二)本署公告之特定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四、委託交通部航港局及民用航空局辦理一般性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五、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辦理一般性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六、本署(原國際貿易局)103年1月23日貿服字第1030150158A號及110年6月8日貿服字第1107017572號公告停止適用。

公告自即日起修正CCC0101.21.00.00-3「馬,純種繁殖用」等210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內容,並修正CCC0101.21.00.00-3「馬,純種繁殖用」等232項貨品之輸出規定代號內容;另…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20003502號
附件說明:如文計24頁1120003502-1.pdf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修正CCC0101.21.00.00-3「馬,純種繁殖用」等210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內容,並修正CCC0101.21.00.00-3「馬,純種繁殖用」等232項貨品之輸出規定代號內容;另修正「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入規定二(一)、(二)、(三)、(四)及(十四)之內容,及其他相關輸出規定一(一)及(六)之內容。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及農業部112年9月8日農際字第1120063391號函。
公告事項: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其他相關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及其他相關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各1份。

 

1120003502-1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跨區移運採雙軌制

自由貿易港區貨櫃(物)跨區運送已建立雙軌運作管理制度,除以原有之專用車隊載運外,亦可使用保稅運貨工具運送。

財政部關務署昨(十七)日表示,交通部於一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修正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將自由港區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增納關稅法規定之保稅運貨工具,亦即自由港區與其他自由港區或海空港管制區間之貨櫃(物)運送,除以自由港區專用車隊加封載運外,亦可使用向海關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業者得依需求擇一採用。

關務署近來發現,部分貨櫃集散站業者不知有上述修正規定,該署已立即請所屬各關積極向業者再次宣導,歡迎業者多加參考運用。關務署表示,該署已配合於今(一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四條,並公告修正關港貿作業代碼二十五、放行附帶條件代碼「8」意義為「自由港區專用運貨工具運送(專用車隊或專用貨箱)或保稅運貨工具」,相關修正公告亦已函知各公協會,並置於該署官網首頁(https://web.customs.gov.tw/)之業務公告項下。

公告113年度輸入貝里斯原產之粗製糖及精製糖,適用關稅配額輸入事宜。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21025457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113年度輸入貝里斯原產之粗製糖及精製糖,適用關稅配額輸入事宜。
依據:我國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下稱臺貝ECA)附件一及海關進口稅則第17章增註八。
公告事項:
一、113年度適用臺貝ECA關稅配額之粗製糖及精製糖,由貝國管理配額之核配並核發關稅配額證明書(下稱配額證),相關輸入事項如下:
(一)貨品名稱、稅則號別、配額數量及分配(進口)期間如附表。
(二)配額內關稅:免稅,應持憑配額證並於進口報單之「自由貿易協定優惠關稅註記」欄填報「PT」字樣。
(三)有關貝國獲配廠商及分配情形,請洽我國駐貝里斯大使館,電話:501-227-8744,電子郵件: blz@mofa.gov.tw。
二、原產地之認定:依臺貝ECA原產地規則辦理,進口時須檢具貝國政府權責機關核發之產地證明文件供海關查核。
三、輸入規定:貨品進口時,應依我國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相關查驗規定辦理。

部長 莊 翠 雲

 

臺貝-113年公告附表

公告自即日起進口人輸入中國大陸製CCC9404.40.00.00-6「蓋被褥、牀罩、鴨絨被及羽絨被(蓋被)」等4項貨品(如附件1),應檢附本部國際貿易署備查之文件憑以報關進口。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250400100號
附件:如文(請參考附件)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進口人輸入中國大陸製CCC9404.40.00.00-6「蓋被褥、牀罩、鴨絨被及羽絨被(蓋被)」等4項貨品(如附件1),應檢附本部國際貿易署備查之文件憑以報關進口。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現行中國大陸製CCC6302.21.00.00-8「棉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6302.22.00.00-7「人造纖維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及6302.29.90.00-1「其他紡織材料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等3項貨品(如附件2)禁止自中國大陸進口;惟依據世界關務組織(WCO)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之解釋準則三(乙)「零售之成套貨物」規定,輸入成套寢具,內含前述63章貨品,屬准許進口之貨品項目。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及避免旨述中國大陸製94章貨品輸入時,內含禁止自中國大陸進口之63章貨品,影響國內相關產業發展,爰公告旨述94章貨品之輸入條件,進口人須切結不含前述63章貨品,向本部國際貿易署申請備查文件。
(一)申請備查文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如附件3)。
2.切結書(如附件4)。
(二)相關應注意事項:
1.進口報單各項貨品應逐項繕打備查文件證號(如附件5),並於所載期限(6個月)內報關進口。
2.備查文件屆期失效,應另案申辦。
三、本案如經海關查獲旨述中國大陸製94章4項貨品輸入時,內含前述禁止自中國大陸進口之63章3項貨品,本部不受理該等貨品之專案申請。
四、本部112年8月14日經貿字第11250201110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部長   王  美  花

 

1121005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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