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呼籲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憑領用數除帳之保稅貨品應事先申請核准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如屬研發使用之原料或物(燃)料,或因情形特殊不易收集報廢之物(燃)料,除屬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外,因實務作業上有憑領用數量核銷保稅帳冊需求,應事先向海關申請核准。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因研發產品需要,有不易評估投入之原料或物(燃)料數量情形,以及物(燃)料因價格低廉、體積微小不易點數、使用後即行消耗或具劇毒性等特殊原因,致不易收集報廢,難以憑報廢清冊除帳者,得依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申請憑領用數除帳,以簡化帳冊管理並降低行政作業成本。
關務署呼籲業者,為確保國課並利海關控管保稅貨品流向,倘有憑領用數除帳需求,應事先向海關申請核准,並將相關領用單據妥善保存3年供查核;保稅貨品領用後本質仍屬應課關稅之進口貨品,僅係處於暫緩課徵關稅之保稅狀態,若輸往課稅區,請業者注意仍應按出廠型態報關繳稅,避免受罰,業者對於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歡迎向該署洽詢(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4)。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千惠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1

公告113年度花生累積進口量已於4月10日達特別防衛措施基準數量之九成。

財政部關務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台關綜字第1131009766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3年度花生累積進口量已於4月10日達特別防衛措施基準數量之九成。
依據:農產品課徵額外關稅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農產品課徵額外關稅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四、(一)1.規定,累積進口量包含持關稅配額證明書及未持關稅配額證明書之進口數量,並依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年度按報關時間先後累計,累積進口量達基準數量時,即為課徵額外關稅之起徵點,但檢附關稅配額證明書者不予加徵額外關稅。
二、注意事項四、(一)5.規定,累積進口量應由海關隨時於網站上揭示,累積進口量達基準數量之九成時,進口貨物應俟海關完成相關報單查核、確認報關時間先後順序及核定應否課徵額外關稅後,再據以徵稅放行;納稅義務人如有先行提貨之必要者,得加計額外關稅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請驗放。
三、注意事項四、(二)規定,上開額外關稅額度為原應課徵關稅稅額33.3%。
四、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貨品之累積進口量,可於本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項下「特別防衛措施」之「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農產品累計進口量查詢」查得。
五、依據財政部113年1月16日台財關字第1131000128號公告,113年度花生之基準數量為10,547.8公噸,其九成為9,493.02公噸。

署長 彭 英 偉

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3月29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30651820號

主旨: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 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 則」
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
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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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少量自用醫療器材請注意種類及限額,以免觸法

基隆關表示,近來不少民眾因低價促銷活動,自國外透過快遞或郵包購買醫療器材進行保健醫療,常見有OK繃、液體OK繃、棉棒、衛生套、衛生棉條、日拋隱形眼鏡、矯正鏡片、以及醫用口罩等,提醒民眾應注意此類產品種類與限額,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基隆關說明,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規定,進口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違反者,依同法第62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如果民眾進口的醫療器材是專門供個人使用,且符合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附表所列項目及數量,則無需申請輸入許可,包括OK繃(60個、片)、液體OK繃(4條、罐、瓶、支)、棉棒(200支)、衛生套(60個)、衛生棉條(120個)、日拋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每人以單一品牌及2種不同度數為限、矯正鏡片(1副),以及醫用口罩(250個、片)等,但每人每半年只能免證輸入1次。

基隆關呼籲,民眾網購醫療器材前,務必注意醫療器材種類及限額是否符合上述免證規定,相關規定及申請輸入許可途徑,可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署官網查詢【網址:https://www.fda.gov.tw,路徑:業務專區/醫療器材/輸入通關與專案進口/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專區/便捷通關管理方式(專供個人自用或臨床試驗用)】。

聯絡人:業務一組李忠憲         電話:(02)2420-2951 分機2302

進口少量自用醫療器材請注意種類及限額 以免觸法

海關為0403地震受災商民提供各項協助措施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今日臺灣東部海域地震造成民眾財產損失,該署已請各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提供受災商民減免關稅、救難物資免稅進口快速通關及受損保稅物品除帳等協助措施。
關務署就與商民關係較為密切的規定及措施補充說明如下:
一、進口貨物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得依關稅法第50條規定免徵關稅。
二、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進口之器材及物品,得依關稅法第49條規定免徵關稅。企業或個人捐贈政府機關作為賑災之物品,得先向海關辦理押款進口,並於規定之期限內補送相關免稅文件,供海關查核無訛後辦理退押。
三、存儲於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科學園區及科技產業園區之保稅貨物因災變遭受損失,得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及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辦法除帳。
四、因天災事變致無法如期辦理原料沖退稅,得申請延期,期限最長1年。
五、機動成立救災物資快速通關單一窗口,以利救災物資快速通關。
關務署指出,商民如對於上述協助措施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當地海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5-055諮詢。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佩樺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101

預告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草案。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3100842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關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三項。
三、「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翌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三)聯絡人:郭科員。
(四)電話:02-25505500分機2558。
(五)傳真:02-25508104。
(六)電子郵件:cp01@customs.gov.tw。
(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長 莊 翠 雲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審查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財政部表示,臺馬(馬紹爾)經濟合作協定我方關稅減讓承諾、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及配合組織改造,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於今日(113年3月28日)經行政院第3898次會議決議通過,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關稅減讓承諾部分:原產自馬紹爾之農業及工業產品計稅則3,043項,第 2 欄關稅稅率修正至免稅。
二、依據WTO秘書處對我國貿易政策檢討報告及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2017年版關稅減讓彙總表之檢核報告,百蟎克、鋼鐵製刀柄、家用分門冷凍冷藏箱與腳架等7項貨品稅則,現行稅率仍超過入會承諾稅率,爰該等貨品第1欄關稅稅率修正至約束稅率。
三、因應組織改造之機關名稱變更,修正增註18項;另稅則第87章增註二十施行期限屆滿,無繼續必要,予以刪除。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修正草案行政院於近日送請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顯和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40

行政院審查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借名供人報關,小心觸法受罰

海關為有效遏止不肖廠商及私梟取巧借用他人進口商牌照虛報貨物進口,以逃避受罰,對不知情之進口人違反真實申報義務,視其報運進口之貨物所夾藏之物品為管制物品或准許進口類物品,分別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第36條第1項或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而對幕後走私之實際貨主則依同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

海關近年查獲不少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口貨物,因涉及虛報或夾藏走私等違法情事遭受重罰,進口人主張因非實際違章之行為人,不服海關處分而提起行政救濟之案件。對此,臺中關指出,進口貨物通關係採申報及查驗制度,並課以進口人誠實申報之義務。進口人(即報單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為他人報運貨物進口,若有虛報情事致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者,即有違反誠實申報之作為義務,亦應自負其責,不得因其非實際貨主而開脫責任。又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並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9號判決意旨,若納稅義務人基於逃避管制之意圖,或明知内容不實而為申報者,固因具備「故意」之主觀要件而應受罰;倘納稅義務人並無不法之意圖,亦無預見申報内容與實際來貨不符之結果,惟未善盡其注意義務,致其申報内容錯誤,亦因構成「過失」虛報行為,而得予處罰。

臺中關表示,進口商如出借牌照或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口貨物,若經查獲其內夾藏毒品、槍械或其他管制物品者,除追究幕後實際貨主刑事及行政上私運責任外,進口商亦將一併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縱進口商對夾藏走私一事不知情,或經司法機關偵辦結果免受刑罰,仍需因過失負虛報責任,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被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處罰相當重。

臺中關再次提醒進出口業者,切勿為貪圖小利而輕忽了借牌衍生的貿易風險,以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涉及虛報或私運貨物進出口而遭受處罰,因小失大,並賠上了商譽。

越南鋼鐵產業應改善技術及節能製程,以確保對歐盟之出口

2024-03-27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丁組長偉

一、依據越南媒體報導,越南鋼鐵出口至海外30多個市場,其中歐盟占25-30%,自2020年8月歐盟與越南自由貿易協定(EVFTA)生效以來,越南對歐盟出口持續擴大,去(2023)年輸歐鋼鐵達2,500萬噸,約為2022年之兩倍。

 

二、越南鋼鐵總公司副處長Pham Cong Thao表示自去年中旬起,輸歐鋼鐵面臨防衛措施及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之雙重挑戰:

 

(一)CBAM:鋼鐵產品在CBAM第1階段僅須申報碳排放量,2026年起則須購買憑證(CBAM Certificate),將增加企業成本,因此鋼鐵廠應規畫如何在製程中減少碳排放量。越南鋼鐵協會鄭魁元副主席則表示越南鋼鐵業者已開始優化生產技術,減少原物料及能源浪費,降低溫室氣體排放,至2035年前鋼鐵產業將逐步採用再生能源及新技術。

 

(二)歐盟鋼鐵防衛措施:歐盟對部分鋼鐵產品實施防衛措施將於本年6月30日屆期,目前取得關稅配額(越南國家配額為3%)者不須負擔25%防衛稅。

 

三、越南鋼鐵協會建議政府制定政策,鼓勵業者升級製程技術,同時評估是否採行貿易救濟措施,以抑制低價濫制的鋼鐵產品。另該協會預測2024年越南鋼鐵將緩步復甦,需求量將上升7%,至2,170萬噸,產量則是2,900萬噸。

公告自即日起中國大陸產製CCC7007.19.00.00-8EX「強化低鐵壓花玻璃,含鐵量(Fe2O3)≦120ppm及透光率≧91%」等5項貨品准許輸入、修正CCC7606.12.19.00-9EX…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35030028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中國大陸產製CCC7007.19.00.00-8EX「強化低鐵壓花玻璃,含鐵量(Fe2O3)≦120ppm及透光率≧91%」等5項貨品准許輸入、修正CCC7606.12.19.00-9EX「鋁合金捲板材,0.26mm-0.50mm(厚度)X700mm-1750mm(寬度),材質:Alloy 3104-H19」1項准許輸入項目之貨品名稱(如附件1),及變更CCC8421.29.90.10-1「一次性血液透析器」1項貨品之輸入規定(如附件2)。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本部國際貿易署113年2月16日113年度第1次「開放中國大陸物品輸入審查會議」決議事項。

 

1130326+部公告關防版

N147輸入規定變更公告_附件2

N147++公告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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