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即日起中國大陸產製CCC7007.19.00.00-8EX「強化低鐵壓花玻璃,含鐵量(Fe2O3)≦120ppm及透光率≧91%」等5項貨品准許輸入、修正CCC7606.12.19.00-9EX…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35030028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中國大陸產製CCC7007.19.00.00-8EX「強化低鐵壓花玻璃,含鐵量(Fe2O3)≦120ppm及透光率≧91%」等5項貨品准許輸入、修正CCC7606.12.19.00-9EX「鋁合金捲板材,0.26mm-0.50mm(厚度)X700mm-1750mm(寬度),材質:Alloy 3104-H19」1項准許輸入項目之貨品名稱(如附件1),及變更CCC8421.29.90.10-1「一次性血液透析器」1項貨品之輸入規定(如附件2)。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本部國際貿易署113年2月16日113年度第1次「開放中國大陸物品輸入審查會議」決議事項。

 

1130326+部公告關防版

N147輸入規定變更公告_附件2

N147++公告附件+1

民眾反映於海外電商平台購物價格低於新臺幣2,000元卻遭海關課稅之說明

媒體報導民眾反映海外購物平台購買低於新臺幣2,000元貨物,以快遞方式進口被徵收稅費情事。高雄關表示,經查該案係電腦抽中應查驗案件(C3),因查驗結果申報價格疑似偏低,爰依關稅法規定核定完稅價格並課徵稅費,民眾對於核估之價格及稅費倘有疑義,可備妥相關交易憑證,自行或委託報關業者向海關申請退稅事宜。

該關籲請民眾詢問時,可提供報單號碼或海運快遞分提單號碼,以方便海關及時查詢與回復相關詢問。

聯絡單位:高雄關業務二組
聯絡人:巫豐男
電話:07-8111026分機101

新修正「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自113年3月1日起實施

基隆關表示,為期進口小客車申報事項更臻明確及周延,並減少徵納雙方對查驗與核價結果發生爭議,關務署特別修正「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下稱配備表),並自本(113)年3月1日(進口日期)實施,請進口人依新格式申報,使貨物通關更便捷。

基隆關指出,上述配備表共32項次,用以補充進口報單申報事項的不足,並作為進口小客車通關時查驗與核估價格依據,惟該配備表自103年修正迄今已近10年,而現今汽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且電動車市場日漸普及,相關內容已不敷使用,經整合各大廠牌汽車配備後酌予修正,例如刪除卡帶及CD音響,新增Apple與Android系統手機整合介面、智慧型頭燈、電子後視鏡、電動輔助踏板及電動車外接供電功能等配備。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倘進口車輛配備未能按配備表中功能相近項目申報,仍應於新修正配備表第32項下(PACKAGES OR OTHER OPTIONS)如實報明。至進口日期為本年3月1日前的小客車,申報進儲保稅倉(D8報單)或自由貿易港區(F1報單)者,爾後仍得以修正前的配備表辦理出倉(區)進口。

基隆關最後提醒,新格式配備表可至關務署官網(路徑:首頁https://web.customs.gov.tw/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報單—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項下下載。特別呼籲小客車業者,應以實際車輛的配備誠實申報,以免受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五堵分關王稽核    電話:(02)8648-6220 分機2707

邦船オペ向け長期用船満了でケープサイズの退役が本格化

海關呼籲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應誠實申報貨物資訊,以維權益並免受罰

財政部關務署提醒進口人報關或委託報關時,務必誠實申報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品質、價值、規格及產地等各項貨物資訊,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關務署說明,進口貨物經海關查驗結果發現實際來貨與申報內容不符時,不論是出於偽報、匿未申報、短報或漏報,均構成虛報行為,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及第44條規定,將依法裁處所漏進口稅額5倍以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貨物,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如虛報行為涉及逃避管制,依據同條例第37條第3項及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定,將裁處進口貨物貨價3倍以下罰鍰及沒入貨物。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虛報案件如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等相關規定,亦將依法裁處罰鍰並補徵營業稅及貨物稅,進口人可能因此被處以鉅額罰鍰。邇來發生進口人報運進口白蝦,未依據實際交易價格正確申報貨物價值,經海關查核發現有低報價格之申報不實情形,依前揭規定裁處罰鍰及追徵稅款,金額總計高達新臺幣192萬餘元。關務署特別籲請進口人申報貨物進口應更加審慎並誠實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杜科長佳雯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45

海關呼籲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應誠實申報貨物資訊,以維權益並免受罰

公告「輸往巴西飲料、醋、酒類及葡萄酒衍生物之原產地證明書申請及簽發標準作業程序」(附件1)及其原產地證明書格式(附件2),並自即日實施。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3月14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30651030號
附件說明:如文共7頁

主旨:公告「輸往巴西飲料、醋、酒類及葡萄酒衍生物之原產地證明書申請及簽發標準作業程序」(附件1)及其原產地證明書格式(附件2),並自即日實施。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為利廠商出口飲料、醋、酒類及葡萄酒衍生物至巴西之需要,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管事項,改由本署管轄,爰公告旨揭規定。
二、旨揭產證檢驗單位及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下稱簽發單位)以巴西農業部網站(SISCOLE)所登錄之我國檢驗單位及簽發單位為準(網址:https://sistemasweb.agricultura.gov.br/siscole/consultaPublicaCadastro.action)。
三、檢驗單位核發之證明書或分析報告所包括之相關數據,須依據巴西農業部2019年1月24日第1號作業規則辦理(網址:https://www.gov.br/agricultura/pt-br/assuntos/inspecao/produtos-vegetal/legislacao-1/bebidas)。
四、本署(原國際貿易局)109年3月2日貿服字第1090150460號公告停止適用。

 

1130651030-1 公告 1130651030-2 1130651030-1-2 1130651030-1-1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八日生效。

主旨: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八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其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二、本次修正之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三、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四、本次變更CCC2934.99.90.90-1「其他雜環化合物」1項貨品號列之輸入規定為「847」,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13年1月18日貿管理字第1127039477號公告(業於公告日同日生效),屬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之情況急迫、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於本次公告進行修正,並溯及自113年1月18日生效。

公告「進口鞋類商品之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3月12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30651367號
附件說明:如文1130651367-1.pdf

主旨:公告「進口鞋類商品之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爰辦理旨揭公告。
二、本署(原國際貿易局)95年10月2日貿服字第09570187420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署長  江文若

 

1130651367-1

1130312+署公告+關防版

113年度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於4月1日啟動

為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3年度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113年4月1日開始執行,請貨物稅及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資料是否有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貨物稅及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常因不諳法令,或因疏忽而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及菸酒稅,為避免發生違章情事,該局彙整貨物稅及菸酒稅常見違章態樣如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貨物稅:
(一)未辦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出廠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以「修理費」、「加工費」等名目或分張方式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報表帳證不符。
(五)進口零組件,私自配裝出售。
(六)免稅貨物或車輛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二、菸酒稅:
(一)未辦菸酒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出廠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酒品之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不符。
(四)以試飲、促銷贈送等名義出廠及供員工廠內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五)經核准採購之免稅菸酒原料未經補徵菸酒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倘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及菸酒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謝股長 06-2298084

進口含二氟一氯甲烷冷媒的產品與設備 應取得環境部輸入許可證

基隆關表示,近來發生業者進口內含二氟一氯甲烷冷媒的熱水器及乾冷機,因未取得環境部輸入許可證遭退運案件。二氟一氯甲烷(HCFC-22,俗稱R-22),是典型的氟氯烴物質,常當作冷媒用於製冷(冷藏、冷凍、空調冷氣)及製熱(熱水)產品與設備。為削減其對臭氧層的破壞,環境部已逐步管制及削減破壞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量及消費量,籲請業者多加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通關時效。

基隆關說明,依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已禁止使用二氟一氯甲烷於冷凍冷藏、空調新生產設備及新建工程的冷媒填充,製程使用或內含該氟氯烴種類的產品與設備,爰是類產品未經許可,禁止輸入。至其他內含二氟一氯甲烷冷媒的產品與設備,依同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22條規定,氟氯烴未經許可不得輸入,未經許可擅自輸入氟氯烴,應於關稅法規定期限內,辦理退運。

基隆關提醒,進口內含二氟一氯甲烷冷媒的產品與設備,如未取得環境部輸入許可證,除責令退運外,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依空氣汙染防制法第52條規定,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籲請商民進口製冷及製熱產品與設備,應多加注意是否內含二氟一氯甲烷冷媒,以免觸法。

聯絡人:八里分關陳承暄        電話:(02)8630-5427分機110

為維護貿易統計正確性,貨品分類號列設有稽徴特別規定「Z」者,須正確申報統計用數量

基隆關表示,機器設備或組合物常由拆散或分裝方式進口,並以多份報單向海關申報,致重複計算而虛增統計用數量,為維護貿易統計品質,關務署公告自112年11月29日起,增列「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貨品分類號列第8501.34.29.00-5號「其他直流發電機,輸出超過375瓩者」稽徴特別規定「Z」,報關時請依規定注意申報。

基隆關指出,依據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使用說明,代碼「Z」指當整套機器設備或組合物品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其第1批報運進口時已填其整套數量,餘者於日後分批進口時,進口報單第42欄數量(統計用)應填列「0」,並按整套機器或組合物品應歸列的稅則號別申報。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填報進口報單第42欄數量(統計用)須特別注意,以2份報單申報進口3組「DC generator 24V 480KW」為例,其貨品分類號列歸列為8501.34.29.00-5「其他直流發電機,輸出超過375瓩者」,設有稽徵特別規定「Z」,進口時請於第1批進口報單第1項次內數量(統計用)欄填列總套數3組,其餘項次及嗣後分批進口時,該欄則均應填列「0」,避免造成機器設備統計數量失真。

基隆關提醒,請業者多加注意,報關時請依相關規定申報,確保統計用數量正確性,以完整呈現我國貨物進出口貿易實情。

聯絡人:桃園分關許先生

電話:(02)355-8220分機110

為維護貿易統計正確性,貨品分類號列設有稽徴特別規定「Z」者,須正確申報統計用數量 ~新聞稿圖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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