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擴大進口電動車優惠關稅適用範圍

2024-05-20 台北駐菲律賓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 荀組長玉蓉

資料來源:NEDA BOARD APPROVES TARIFF RATES MODIFICATION ON ELECTRIC VEHICLES, KEY INFRA PROJECTS

 

菲國國家經濟發展部(NEDA)於本(113)年5月16日宣布,該部董事會審查第12號行政命令(E.O. No.12),亦即電動車進口關稅暫時調降案,通過採用關稅委員會(CTRM)之建議,將目前所涵蓋之34項電動車關稅品項維持零進口關稅至2028年,並將降稅品項擴大至電動機車(e-motorcycles)、電動自行車(e-bicycles)以及鎳氫蓄電池(nickel metal hydride accumulators)。

 

修正之行政命令除涵蓋上述三項產品外,還包括電動三輪車及四輪車、油電混合車(HEV)以及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車(PHEV)如吉普尼、巴士、汽車、卡車以及所有種類之完全散裝組裝電動車,暫時調降為零關稅至2028年。NEDA部長亦為該部董事會副主席Arsenio M. Balisacan表示,菲國正在推廣更清潔、更有彈性及環保之交通替代方案,以減少公眾運輸系統對化石燃料的依賴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小馬可仕總統於2023年1月批准E.O. No.12,將電動車之進口最惠國關稅暫時降為0%至2028年。惟僅限電動四輪車,不包括電動二輪車及油電混合車而為人詬病,民間產業公協會為此極力爭取。

 

菲貿工部(DTI)部長Alfredo Pascual表示,該行政命令修訂符合菲國對綠色轉型之承諾,有助促進環境永續以及潔淨空氣與環境。菲律賓歐洲商會(ECCP)會長Paulo Duarte認為擴大降稅品項有助推動電動車基礎設施發展,加速轉向更清潔之運輸解決方案。菲律賓商工總會(PCCI)主席George T. Barcelon亦認為,擴大該行政命令有助發展當地電動車製造及組裝中心。菲律賓電動車協會(EV Association of the Philippines)會長 Edmund Araga表示歡迎,惟認為納入油電混合車不利發展純電動車及產業基礎建設,因為成本考量民眾仍將優先採購使用內燃機等車款,爰不利純電動車競爭。

樣品及贈品等無交易事實的出進口貨物 應如何申報一次看

基隆關表示,近來查獲商民因出口屬無交易事實的樣品、外貨退回或賠償品等貨物,出口人認為未向國外買方收取價款,而隨意申報貨價,因涉低報貨物價值,致遭裁罰。提醒商民報運出口、進口貨物,均應誠實申報貨物價格,以免觸法或延宕通關,影響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出口貨物價格應以輸出許可證所列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免除輸出許可證者,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另依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申報「禮物、贈品、樣品、調換、賠償、廣告品等」時,即使發票載明「NCV」,亦應申報其實際價格,不得申報「NCV」(No Commercial Value) 、 「FOC」 (Free of Charge)或「0」。因此,倘出口貨物無交易事實,依前開規定,該貨物價格仍應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不得因無收取價款而隨意申報。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第3條規定,無商業價值貨物或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的進口廣告品及貨樣,免徵進口關稅,惟超逾前述金額的廣告品及貨樣,仍應依規定課徵進口關稅。另關稅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從價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再依加計項目調整;該「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價格」,倘為無實際交易事實的廣告品及貨樣,且超過免稅限額者,海關將依關稅法第31條至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並據以課徵稅費。

基隆關提醒,出、進口人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通關時效。

聯絡人:業務二組尚小姐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116

樣品及贈品等無交易事實的出進口貨物 應如何申報一次看

特定條件下出口冷凍貨物於海關放行前可併櫃裝運

基隆關表示,不同輸出人、同一買受人,以2份以上出口報單申報出口,除「冷凍貨物」可於海關放行前先行併裝入櫃,以整裝貨櫃(CY)方式辦理通關外,其餘貨物應俟海關放行後,才得以併櫃裝運。倘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非「冷凍貨物」,於海關放行前先行併櫃,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於相關文件登載不實,有違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之1第1項規定,另報關業者未切實遵照規定辦理,亦可能違反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而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為海關查驗及管理需要,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4條第4項後段規定,出口貨物以併裝方式裝櫃者,在海關放行前不得先行裝櫃。但集散站業者具有正當理由經事先申請並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依財政部關務署(原關稅總局)90年11月1日台總政徵字第90600451號函釋,例外同意「冷凍貨物」可於集散站外先行併裝入櫃,以整裝貨櫃(CY)方式辦理通關,惟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應委託同一報關業者報關。
2.應同時投單,並在各出口報單之「其他申報事項」欄內填報所裝櫃號及相關出口報單號碼。
3.輸出人於貨物裝櫃時,應按裝貨單(S/O)分別放置,不可混雜,貨物標示應可辨認不同輸出人,並在櫃門內側標示貨物裝櫃位置清表,以利必要時查驗作業。
4.報關時,如其中1份報單經抽中查驗時,其他各份報單應同時改為應驗方式辦理通關。
5.各輸出人應分別開具切結書,如有違章案件責任歸屬問題時,願按「責任風險共同分擔責任原則」處理。

基隆關呼籲,冷凍與冷藏概念不同,僅有「冷凍貨物」於海關放行前方可先行併裝入櫃。出口人及報關業者應注意前揭規定,以免貨物因不符規定延宕通關,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業務二組張小姐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121

特定條件下出口冷凍貨物於海關放行前可併櫃裝運

海關籲正確申報「露營用車輛」稅則號別,以加速貨物通關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隨著國人日益注重休閒生活品質,戶外露營活動蓬勃發展,進口露營相關車輛持續增加。惟露營用車輛依其使用型態不同,適用稅則及稅率不同,其輸入規定亦不盡相同。
關務署說明,邇來屢有進口人詢問「露營用車輛」適用稅則,查露營用車輛常見有「露營車」、「露營拖車」及「露營車廂」等3種。「露營車」主要是用以載人至露營區之車輛,其配置有睡眠、烹飪及盥洗等設備,屬稅則第8703節「小客車及其他主要設計供載客之機動車輛」之範疇,第1欄關稅稅率17.5%,輸入規定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露營拖車」是設計供機動車輛曳引之無動力拖車(半拖車),亦配置睡眠、烹飪及盥洗等設備,屬稅則第8716節「全拖車及半拖車」之範疇,歸列稅則號別第8716.10.00號「頂篷式全拖車及半拖車,供居家或露營者」,第1欄關稅稅率5%,無輸入規定;「露營車廂」是設計安裝於具有載貨台之機動車輛(如皮卡車)上,且配置有露營住宿設備之車廂,屬於專用或主要用於機動車輛之附件,歸列稅則號別第8708.99.90號「其他機動車輛之零件及附件」,第1欄關稅稅率15%,無輸入規定。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由於各類露營相關新穎產品推陳出新,進口人對於新產品之稅則號別歸屬倘有疑義,得於貨物進口前,檢具「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稅則,以維護自身權益並便捷通關。

新聞聯絡人: 蔡科長文鈞
連絡電話: (02)25505500分機1004

 

露營用車輛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35020066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7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108年2月2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6類鋼鐵產品實施防衛措施,採關稅配額方式,為期3年(自107年7月19日實施臨時性防衛措施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歐盟110年6月11日公告延長實施防衛措施至113年6月30日,對其中7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惟依據WTO防衛協定,防衛措施得延長期間,歐盟113年2月9日展開延長鋼鐵產品防衛措施調查案,預計113年6月30日前公布調查結果。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歐盟可能續行防衛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爰公告旨揭貨品出口歐盟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第7期產證。本公告實施後,倘歐盟修正防衛措施執行方式,由鋼鐵公會依實際情形調整以作因應。

三、旨揭貨品配額管理如下:

(一)配額總量:暫以第6期我國獲配之7類鋼鐵產品國家配額數量為第7期之配額總量,配額分為出口實績配額及自由申請配額,7類鋼鐵產品之配額總量及核配比例詳如附件2。倘歐盟公布延長鋼鐵產品防衛措施及我國獲配數量,由鋼鐵公會依前揭核配比例調整額度。

(二)核配方式:

1、出口實績配額:

(1)110年至112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附件3),得填具配額申請書(附件4) 於113年4月29日下午5時前(含)送達鋼鐵公會申請配額,由該公會依實績比例核配,獲配配額廠商得自113年5月1日起申請使用。

(2)獲配配額廠商得於114年1月24日前(含)檢附轉讓同意書(附件5)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轉讓。獲配配額廠商及受讓廠商未於114年1月24日前(含)申請利用之配額,將收回併入自由申請配額;如仍需利用該配額,得於114年1月24日前(含)檢附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6)向鋼鐵公會申請保留配額,並應於114年3月1日前(含)向海關報運出口。

(3)出口人第6期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本期獲配額度扣除,扣除數量將按本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該類別之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

2、自由申請配額:倘歐盟公布延長鋼鐵產品防衛措施及我國獲配數量,本部依核定之各類自由配額比率及視廠商申請情形決定可釋出之配額,於「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產地證明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公布各類自由申請額度。

(1)可申請對象:

甲、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已利用完;

乙、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可用額度不足以履行單一交易;

丙、未獲出口實績配額之鋼鐵製造業廠商(工廠登記證為第24類「基本金屬製造業」或第25類「金屬製品製造業」)。

(2)113年7月1日起每日中午12時前(含)檢附3個月內交貨之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7)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者,由公會於當日按申請量及剩餘量依比例核配;逾中午12時申請者,併入次日核配。時間依申請人書件送達該公會之時間認定。廠商應自獲配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報運出口,倘獲配日起算3個月之日期晚於114年5月15日,最遲應於114年5月15日向海關報運出口,未利用之配額將予收回。

(3)利用自由申請配額之廠商以空運方式出口旨揭貨品至歐盟,倘114年5月15日後(含)仍有配額,廠商得向鋼鐵公會申請利用配額出口,並於114年7月10日前(含)檢附歐盟進口人114年6月30日前(含)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

(4)自由申請配額不得轉讓。

四、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或歐盟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出口人欲爭取歐盟第4季(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剩餘配額時,應檢附切結書(附件8)及雙方協議之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產證向海關申報出口,開放申請時間自114年2月14日起,採空運出口者,開放申請時間自114年3月20日起;並於114年7月10日前(含)檢附歐盟進口人114年6月30日前(含)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倘歐盟繼續採行鋼鐵產品防衛措施,出口人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下期獲配之實績配額額度中扣除;扣除數量將按下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該類別之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出口人不可於下期申請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及爭取歐盟第4季剩餘配額之產證。

五、倘歐盟不繼續採行措施,考量我國至歐盟之船期,除114年5月15日後國家類別仍有配額且採空運至歐盟之廠商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外,自114年5月21日起輸往歐盟之旨揭鋼品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

部長 王美花

 

附件8+-+輸往歐盟鋼品自願負擔額外關稅申請切結書

附件7+-+自由配額申請書

附件6+-+保留實績配額申請書

附件5+-+實績配額轉讓同意書

附件4+-+輸往歐盟鋼品第7期實績配額申請書

附件3+-110年至112年具出口歐盟實績者

附件2+-+配額總量及核配比例

附件1+-+158項貨品號列

1120426經貿字第11350200660號公告

修正「出進口績優廠商涉及違法情事且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或有 重大危害之虞認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出進口績優廠商涉及違法情事且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 或有重大危害之虞認…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4月17日
發文字號:貿展字第1130550729號

主旨:修正「出進口績優廠商涉及違法情事且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或有 重大危害之虞認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出進口績優廠商涉及違法情事且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 或有重大危害之虞認定要點」
修正「出進口績優廠商涉及違法情事且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或有
重大危害之虞認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出進口績優廠商涉及違法情事且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
或有重大危害之虞認定要點」

 

1130550729-1

海關呼籲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憑領用數除帳之保稅貨品應事先申請核准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如屬研發使用之原料或物(燃)料,或因情形特殊不易收集報廢之物(燃)料,除屬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外,因實務作業上有憑領用數量核銷保稅帳冊需求,應事先向海關申請核准。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因研發產品需要,有不易評估投入之原料或物(燃)料數量情形,以及物(燃)料因價格低廉、體積微小不易點數、使用後即行消耗或具劇毒性等特殊原因,致不易收集報廢,難以憑報廢清冊除帳者,得依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申請憑領用數除帳,以簡化帳冊管理並降低行政作業成本。
關務署呼籲業者,為確保國課並利海關控管保稅貨品流向,倘有憑領用數除帳需求,應事先向海關申請核准,並將相關領用單據妥善保存3年供查核;保稅貨品領用後本質仍屬應課關稅之進口貨品,僅係處於暫緩課徵關稅之保稅狀態,若輸往課稅區,請業者注意仍應按出廠型態報關繳稅,避免受罰,業者對於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歡迎向該署洽詢(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4)。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千惠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1

公告113年度花生累積進口量已於4月10日達特別防衛措施基準數量之九成。

財政部關務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台關綜字第1131009766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3年度花生累積進口量已於4月10日達特別防衛措施基準數量之九成。
依據:農產品課徵額外關稅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農產品課徵額外關稅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四、(一)1.規定,累積進口量包含持關稅配額證明書及未持關稅配額證明書之進口數量,並依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年度按報關時間先後累計,累積進口量達基準數量時,即為課徵額外關稅之起徵點,但檢附關稅配額證明書者不予加徵額外關稅。
二、注意事項四、(一)5.規定,累積進口量應由海關隨時於網站上揭示,累積進口量達基準數量之九成時,進口貨物應俟海關完成相關報單查核、確認報關時間先後順序及核定應否課徵額外關稅後,再據以徵稅放行;納稅義務人如有先行提貨之必要者,得加計額外關稅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請驗放。
三、注意事項四、(二)規定,上開額外關稅額度為原應課徵關稅稅額33.3%。
四、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貨品之累積進口量,可於本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項下「特別防衛措施」之「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農產品累計進口量查詢」查得。
五、依據財政部113年1月16日台財關字第1131000128號公告,113年度花生之基準數量為10,547.8公噸,其九成為9,493.02公噸。

署長 彭 英 偉

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3月29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30651820號

主旨: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 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 則」
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
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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