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給保稅菸酒船用品以停靠通商口岸碼頭的國際航線船舶為限

基隆關表示,由於菸酒屬高稅率商品,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申請補給保稅菸酒船用品時,應依據「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售予國際航線船舶供作燃(油)或專用物料(含船舶日用品)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規定,由自由港區事業供應上揭菸酒船用品,並以設有海關及停靠通商口岸管制區碼頭的國際航線船舶為限。

基隆關指出,依據作業要點第5點第4款規定,菸酒船用品分為「不運出」及「運出」港區門哨二類控管,「運出」指須出港區門哨運往其他設有海關之港口(碼頭)裝船者,須配合專用車隊載運、加封封條、開立運送單及傳輸動態訊息,並由自由港區事業專責人員隨行護送,亦即未設有海關的專用港並非海關許可補給保稅菸酒船用品目的地。另據作業要點第5點第6款規定,未設有海關專用港僅限補給船舶專用物料及非菸酒類的船舶日用品,由該專用港門哨管理人員核對運送單無訛後進港,海關不定時派員查核。

基隆關另說明,因供應船用品於裝船作業前,應先向船邊監視海關申請啟封、查核及監視上船,考量接駁至外錨區之供應船行駛於航道間的安全性及海關關員於外錨區辦理查核、加封的困難性與危險性,現行供應國際航線船用品作業,僅限於碼頭船邊,即自由港區事業尚不得以F5報單(自由港區貨物出口)申報免稅品供應停泊於外錨區的船舶。籲請經營船舶日用品供應的自由港區事業及運輸業者注意相關規定並配合辦理。

聯絡人:倉棧組楊稽核      電話:(02)2420-2951 分機1231

申請補給保稅菸酒船用品以停靠通商口岸碼頭的國際航線船舶為限

日本企業因應歐盟人工智慧法將強化AI安全機制

2024-06-04 駐大阪辦事處經濟組 黃組長王維

據媒體報導,歐盟於5月21日通過全面監管人工智慧(AI)法律,適用於開發生成式AI等基礎模型以及提供應用AI服務等廣泛領域,預計於2026年正式實施。新法中AI將依風險程度進行分類,制定包括禁止使用或受監管等風險管理,並對AI產品進行標註等相應規範。

日本政府在歐盟通過人工智慧法後隔天即舉行「AI戰略會議」,確認將開始討論是否在日本國內引入新法規。媒體指出,隨著生成AI的快速普及,各界對於風險管理的擔憂日益加劇,歐盟對AI加強管制之趨勢將對日本企業產生重大影響。

日本富士企業在歐盟推出加強資料保護等領域規範後,籌組內部專家委員會,建立機制以評估企業AI技術的安全性。另外,該公司於2021年在歐盟發表人工智慧法後,設置專門應對團隊之外,2023年在歐洲與美國等地區分別設置AI風險管理負責人,加強因應措施。

NEC於2018年設立以人權與隱私觀點所制定之AI商業戰略組織,未來該公司將因應歐盟人工智慧法,加強風險管理。

關於AI規範問題,如何在AI技術開發與應用普及階段,確保安全性與可信度,未來將是個重大挑戰。目前歐盟、美國與日本各國在法律規範與企業自主規範之間的重視程度已產生相對差異。同時,AI商業的國際競爭日益激烈,日本企業需要依各國規範做出更加細緻的因應方式。

野村綜合研究所指出,由於歐盟新法規不僅適用於開發者,也適用於提供AI服務的業者,整體供應鏈須共同應對新法規,日本企業亦需跨越組織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另外,人工智慧法要求企業自行評估風險,各企業將面臨更大困難,內部不僅須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同時也需兼顧提高國際競爭力目標。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署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參考本網頁刊載商情資訊,請注意國情及商業環境之不同,而且不代表本部立場或政策。
新聞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端午佳節將至 海關加強農畜產品查緝

基隆關表示,端午節即將到來,其中深受國人喜愛且最具代表性的節慶食物就是粽子了!該關提醒國人,在享受美食之前,應注意不要上網購買來路不明含非法走私香菇及境外非洲豬瘟豬肉製成的粽子,以免危害健康。同時,該關特別針對海運快遞、一般進口、郵包及旅客行李等各種輸入管道加強過濾及查核,讓不肖廠商不敢以身試法,以維護國人健康。

基隆關說明,香菇及豬肉是常見的粽子食材,但未經檢疫查驗的走私香菇,可能含有超標的重金屬或其他有毒物質,食用後將導致身體不適或中毒情事;非洲豬瘟是一種豬隻傳染病,目前尚無有效疫苗可供防治。雖然非洲豬瘟病毒對人類無害,但相關病毒進入國內,可能會造成我國養殖產業重大損失,不得不防。

基隆關強調,已加強查緝走私香菇及非洲豬瘟豬肉等農畜產品,並呼籲國人為健康愉快地度過端午佳節,首應注意飲食安全,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的農畜產品,以免危及健康,甚或遭受重罰。

聯絡人:稽查組郭股長重佑      電話:(02)2420-2951 分機1104

端午佳節將至 海關加強農畜產品查緝

 

新聞來源: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956df6ec39f42918b0b3fc3a6579cc4

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之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貨物,應檢附輸入許可證明,始得輸往課稅區

高雄關指出,自由貿易港區業者以F1報單通報進儲大陸製貨物,倘輸入規定為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者),雖仍可進儲至自由貿易港區,惟應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自主管理作業手冊有關未開放之大陸物品管理規定,自國外進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貨物,應與一般營運貨物區分管理,專帳專區控管,以強化自由貿易港區高風險貨物監管機制。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已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之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物品,若有進口需求,應依關稅法第17條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核發專案輸入許可證明,才可以F2進口報單申報輸往課稅區,籲請業者配合遵循規定,加速貨物通關。

聯絡單位:高雄關嘉南分關
聯絡人:顏士益
電 話:06-2954471

 

新聞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

中國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佈公告決定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部分產品(第二批)關稅減讓

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4号

  台湾地区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违反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2023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9号,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但台湾地区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规定和程序决定进一步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4年6月15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附件所列润滑油基础油等134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关税减让产品(第二批)清单

中止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權益 關稅減讓 產品(第二批) 清單

新聞來源: 台灣新生報航運網

スエズ運河

海關擴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e化」適用範圍,持續精進無紙化作業

關務署表示,為擴大無紙化申辦效益,海關放寬保稅工廠申報B6報單進口非保稅原料(納稅辦法32)生產非保稅產品出口得辧理e化沖退原料稅,簡政便民。

關務署說明,依「保稅工廠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第3點及第10點等規定,保稅工廠業者自國外進口供生產非保稅產品使用之原料,應以G1報單或B6報單辦理通關並繳納稅費,於該非保稅產品出口後,業者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辦理沖退原料稅,為簡化業者作業,除原已納入「外銷品沖退原料稅e化」之G1報單外,該署進一步於112年將B6報單(納稅辦法32)案件納入作業範圍,以擴大無紙化作業效益。

該署進一步表示,海關持續推動無紙化申辦服務,自101年起即實施沖退稅e化作業,全程採無紙化線上辦理,成果豐碩;據該署統計,112年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案件逾17.2萬件,其中採e化辦理約12.9萬件,占75%,金額高達32億元,案件自申請到稅款入帳僅需3天,大幅提升廠商資金運用靈活度及企業競爭力。

關務署再次呼籲,尚未採e化申辦之業者,請儘速採用,以利享有加速退稅之效益;業者得以工商憑證或受委任之自然人以憑證登入關港貿單一窗口,選擇「憑證通關服務/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即可辦理,倘需專人服務,歡迎洽詢「關港貿單一窗口」客服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299-889)。

新聞稿聯絡人:簡科長沛芬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424

海關擴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e化」適用範圍,持續精進無紙化作業

 

新聞來源: https://web.customs.gov.tw/singlehtml/2222?cntId=c4e681bc333f4820becd227981859f4f

進口飲料品應注意是否須課徵貨物稅,以免受罰

臺中關近來發現有業者報運進口瓶裝甘蔗汁,未主動申請書面審查且未申報貨物稅,經海關審核後,核認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之稀釋天然果蔬汁,應從價課徵8%貨物稅,業者未依規定申報,違反該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處以罰鍰。

該關進一步說明,甘蔗汁係由甘蔗經擠壓過濾而得之汁液,屬天然果蔬汁,如經稀釋,即為符合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之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

該關提醒,貨物稅係依貨物稅條例第2章所列應稅項目、稅率及稅額徵收,貨品分類號列註記有稽徵特別規定T(進口應課徵貨物稅)或T*(部分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代碼,僅供進口人參考,貨物稅之課徵仍應依實到貨物是否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應稅品項辦理,業者如不確定應否繳納貨物稅,建議主動於進口報單[審驗方式]欄位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俾利海關審核,並免違規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葉小姐
聯絡電話:04-26565101 #225

 

新聞來源: https://web.customs.gov.tw/taichung/singlehtml/274?cntId=0d417182b04047bbb66d9a9670250549

修正「臺星經濟夥伴協定原產地聲明書相關事項」之機關名稱,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臺星經濟夥伴協定原產地聲明書相關事項」之機關名稱,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三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一、新加坡與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經濟夥伴協定(以下簡稱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文本之原產地聲明書屬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所指之「原產地聲明書」;出口貨品屬臺星經濟夥伴協定附件3A新加坡關稅減讓表之貨品,且符合臺星經濟夥伴協定附件4B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之相關規定時,符合資格之簽具者得自行簽具前述原產地聲明書,由出口商提供供進口人向進口國海關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該聲明書自簽署之日起一年內為進口國海關所接受。

二、上述所稱「符合資格之簽具者」,係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該貨品之出口人(出口商)。

(二)該貨品之生產者(製造商)。

三、符合簽具資格之出口人非貨品之生產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繕具並簽署原產地聲明書:

(一)對該貨品具有原產資格之認知。

(二)合理信賴生產者所為該貨品具有原產資格之書面說明。

(三)生產者繕具簽署並主動提供給出口人之聲明文件(此情形不應被解釋為要求生產者提供原產地聲明書予出口人)。

四、原產地聲明書之格式及填寫說明詳附件,簽具者應依該格式以英文繕具並據實填寫,其貨品應符合臺星經濟夥伴協定第四章原產地規則之原產貨物規定(原產地認定基準)。

五、簽具者對於向進口方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貨品原產地相關單證及原產地聲明書影本,應自簽具日起保存至少三年,包括與下列事項相關之單證:

(一)出口貨品之採購、成本、價格、運輸及支付款項等。

(二)用於生產出口貨品之所有直接及間接材料之來源、採購、成本、價格及支付款項等。

(三)出口貨品之生產製造。

六、原產地調查:

(一)為查證原產地聲明書所載貨品之原產資格及資料正確性,該貨品之出口人或生產者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或其委託之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我方)要求,提供上述單證及原產地聲明書影本。

(二)遇有進口方政府依臺星經濟夥伴協定透過我方政府向出口人或生產者寄發書面問卷或要求提供資料時,出口人或生產者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答復相關事項,該答復期限得以書面向我方申請展延,但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三)遇有進口方政府依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欲實地訪查,並於訪查日至少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出口人或生產者,以勘查製造貨品之設備及製造過程並檢視與原產地相關之單證時,出口人或生產者應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答復相關事項,或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進口方政府申請展延實地訪查日,惟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該展延情形應通知進口方及我方政府。

(四)出口人或生產者未於上述期限或展延期間內,答復相關事項或就實地訪查之要求出具書面同意文件,進口方政府得拒絕該原產地聲明書之貨品適用優惠關稅待遇。

七、簽具者合理認為其所簽之原產地聲明書內容有誤或基於錯誤之資料時,於進口方政府調查程序開始前,應將影響該聲明書正確性及有效性之任何修正事項,立即以書面通知其所提供該聲明書之所有收受人。

 

0894501132_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原產地聲明書

0894501132_公告pdf檔

 

新聞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一、個人跨境網購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得依關稅法第51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1項、第41條規定,於原貨物進口放行翌日起1個月內填具「個人跨境網購進口貨物賠償或調換免稅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原訂購合約(網購訂單及付款證明)、國外廠商同意賠償調換證明文件、進口課稅證明文件及原貨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賠償或調換進口貨物免稅,無須提供公證報告。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310144921號

一、個人跨境網購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得依關稅法第51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1項、第41條規定,於原貨物進口放行翌日起1個月內填具「個人跨境網購進口貨物賠償或調換免稅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原訂購合約(網購訂單及付款證明)、國外廠商同意賠償調換證明文件、進口課稅證明文件及原貨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賠償或調換進口貨物免稅,無須提供公證報告。
二、辦理賠償調換之原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總計未逾新臺幣5,000元,且屬經國外廠商聲明放棄無須復運出口之不良品,免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規定送海關查驗,亦無須辦理殘值估稅或監視銷毀。

部長 莊 翠 雲

 

台財關字第11310144921號令附件

資料來源: 關務署

逾期未儀檢貨櫃 海關籲遵期或申請展延

由於應施儀器查驗(C3X)貨物,進口業者常有以商銷活動未開始、倉庫滿倉或貨主尚未安排等為由,致逾期未辦理儀檢。基隆關呼籲,經核定C3X進口貨櫃,屆期未儀檢時,請報關業者主動轉知(或代理)納稅義務人申請展延儀檢期限,逾期未辦理展延時,海關將直接通知業者配合執行儀檢作業,屆時進口業者須額外支付拖吊費用,為免徒增負擔,請進口業者及報關業者務必留意,並配合規定期程辦理儀檢。

基隆關以該關所轄臺北港為例,經統計一一二年屆期待展延者,計八百餘櫃次,為確保貨物安全,該類逾期未儀檢貨櫃(物),會由海關通知港區貨櫃集散站業者拖吊至儀檢站辦理儀檢,惟港區貨櫃集散站業者將收取高額拖吊費用,徒增進口業者負擔。

基隆關表示,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核定儀器查驗的進口貨物,報關業者應自海關電腦發送儀檢訊息通知翌日起十日內申請儀檢,屆期仍未儀檢或未依規定申請展延者,由海關逕行通知儀檢,並副知報關業者或納稅義務人。

新聞來源: 台灣新生報航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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