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福島食品輸台全面解禁 食藥署:即日起取消雙證及100%逐批查驗

日本福島5縣食品管制全解禁,衛福部食藥署今天表示,正式取消檢附產地及輻射檢測等雙證管理、100%逐批檢驗,回歸源頭管理與邊境管理,與其他國家地區輸入規定一致,即日起生效。食藥署長姜至剛說,自2022年來,檢驗進口福島食品2.4萬餘批次全部合格,邊境也將持續把關。至於近期中國與日本因「台灣有事論」情勢緊張,解禁時機點引發外界聯想,姜至剛聞言秒答「沒有啦!」一切按照行政程序走。

食藥署(圖)21日表示,正式取消日本福島5縣食品檢附產地及輻射檢測等雙證管理、100%逐批檢驗,回歸源頭管理與邊境管理,與其他國家地區輸入規定一致,即日起生效。(中央社資料照)
食藥署(圖)21日表示,正式取消日本福島5縣食品檢附產地及輻射檢測等雙證管理、100%逐批檢驗,回歸源頭管理與邊境管理,與其他國家地區輸入規定一致,即日起生效。(中央社資料照)
(圖/食藥署提供)
(圖/食藥署提供)

不過,日本禁止流通品項仍不准輸台。包括日本國內已限制流通的產品,以及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5縣的野生鳥獸肉、菇類、漉油菜,仍禁止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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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1日發生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後,台灣禁止福島、茨城、櫪木、群馬與千葉5縣食品將近11年,台灣陸續於2022年及2024年調整日本食品管制措施,採雙證管理及逐批檢驗。

衛生福利部今年8月29日預告廢止「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草案,回歸源頭管理及邊境管制,僅針對日本政府限制流通食品品項進行管制,台灣主管機關則於邊境依據風險管控機制,抽樣檢驗輻射,確保食品安全。

歷經預告60天後,食藥署今天傍晚正式公告廢止「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與其他國家地區輸入規定一致,即日起生效。目前全球只剩下中國(含香港、澳門)、俄羅斯及韓國仍限制輸入。

(圖/食藥署提供)
(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長姜至剛接受媒體聯訪說明,預告期間共收到6個意見,其中1個贊成,另外則是詢問相關規定、調整方式等。此外,根據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公開資訊顯示,日本政府已採取妥適的監測及因應措施,依監測結果滾動式更新其國內的食品管制,有效管控食品供應鏈安全性。

姜至剛指出,食藥署統計2022年2月21日至今年11月16日止,就福島5縣檢驗2萬4304批,且15年來在邊境檢驗累計27萬餘批次,檢測結果均符合我國標準及日本標準,不合格率為零。

姜至剛強調,「依據台灣對日本食品風險評估結果,額外輻射曝露所產生的風險為可忽略。」至今有6份風險評估報告,證明健康無虞,且在放寬限制後,日本輸入食品仍得要符合《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汙染容許量標準》規定,銫-134與銫-137之總和限量為100貝克/公斤。

至於近期中國與日本因「台灣有事論」,兩國關係緊繃,解禁時機點引發外界聯想。對此,食藥署長姜至剛強調「真的沒有啦!只是剛好行政程序走到這裡。」

(圖/食藥署提供)
(圖/食藥署提供)

林口長庚臨床毒物中心主任顏宗海指出,銫-134半衰期2年,銫-137卻長達30年,福島事故至今不過10幾年,未來恢復福島食品作為一般進口食品檢驗,半衰期長的仍須特別注意。

顏宗海說,站在他的立場雖「同意解禁」,但食安把關政策並非一成不變,未來若台、日雙方在邊境查驗,仍有查到福島食品出現超標或異常,建議食藥署就要重新檢討政策。

 

 

新聞來源: YAHOO 新聞

虛報貨物進口案件,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或同意抵繳稅款,可減輕裁罰倍數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鼓勵受處分人積極履行稅捐義務,並提高稽徵行政效益,對於虛報進口貨物名稱、數量  、重量、品質、價值、規格,及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等違法行為,倘受處分人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可減輕裁罰倍數。
關務署舉例說明,如甲廠商因虛報進口貨物價值,逃漏進口稅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應處所漏進口稅額3倍之罰鍰3,000萬元,但甲廠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上開逃漏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因符合裁倍表所列之減罰要件,依法可處所漏進口稅額2.5倍之罰鍰2,500萬元。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貨物於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或以書面聲明放棄之情形,亦可適用減輕裁罰倍數  。經統計自112年起至114年10月止,約有近6成案件適用減輕裁罰倍數之規定,其中逾8成案件係符合「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之要件。海關特別提醒,受處分人申請復查之權利不因適用裁倍表減罰規定而喪失,亦不影響後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權益,籲請受處分人可多加利用裁倍表之減罰要件規定,以減輕財務負擔。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45

虛報貨物進口案件,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或同意抵繳稅款,可減輕裁罰倍數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預告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三。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11450117910號
附件:如文(計11頁)

主旨:預告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三。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貿易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
三、配合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修正附錄三列管物種清單,爰辦理旨揭修正。
四、本次歐盟新增FAUNA(動物界)/CHORDATA(脊索動物門)/REPTILIA(爬蟲綱)/SAURIA(蜥蜴亞目)/LACERTIDAE(蜥蜴科)/Gallotia spp. (加納利蜥屬)及多明尼加新增FAUNA(動物界)/CHORDATA(脊索動物門)/ACTINOPTERI(輻鰭魚綱)/ANGUILLIFORMES鰻鱺目/ANGUILLIDAE鰻鱺科/Anguilla rostrata美洲鰻鱺。
五、旨揭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登載於本部國際貿易署經貿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trade.gov.tw/)首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六、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三)電話:02-23977519。
(四)傳真:02-23970522。
(五)電子郵件:sv-dept@trade.gov.tw。

資料來源: 經濟部

公告自114年12月1日起CCC8806.21.00.00-5「其他無人機,僅供遙控飛行,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250公克」等14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617」,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4703838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114年12月1日起CCC8806.21.00.00-5「其他無人機,僅供遙控飛行,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250公克」等14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617」,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4年5月2日標準四字第1145005014號函及114年10月16日標準四字第1140030317號函。
公告事項: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

114D2001804-01

貿管理字第1147038381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預告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三。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11450117910號
附件:如文(計11頁)

主旨:預告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三。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貿易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
三、配合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修正附錄三列管物種清單,爰辦理旨揭修正。
四、本次歐盟新增FAUNA(動物界)/CHORDATA(脊索動物門)/REPTILIA(爬蟲綱)/SAURIA(蜥蜴亞目)/LACERTIDAE(蜥蜴科)/Gallotia spp. (加納利蜥屬)及多明尼加新增FAUNA(動物界)/CHORDATA(脊索動物門)/ACTINOPTERI(輻鰭魚綱)/ANGUILLIFORMES鰻鱺目/ANGUILLIDAE鰻鱺科/Anguilla rostrata美洲鰻鱺。
五、旨揭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登載於本部國際貿易署經貿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trade.gov.tw/)首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六、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三)電話:02-23977519。
(四)傳真:02-23970522。
(五)電子郵件:sv-dept@trade.gov.tw。

 

1147038415-1-02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自即日起CCC2924.29.90.31-0「5-硝基-2-(氯乙醯胺基)二苯酮及其異構物、酯類、醚類及鹽類」等3項貨品增列輸出入規定,並分別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及「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47034715A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CCC2924.29.90.31-0「5-硝基-2-(氯乙醯胺基)二苯酮及其異構物、酯類、醚類及鹽類」等3項貨品增列輸出入規定,並分別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及「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表」。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4年9月16日FDA管字第1149066392號函。
公告事項: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及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各1份。

114D2001193-01

114D2001194-01

 

新聞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羽毛球」非屬「球」 海關籲正確申報「羽毛球」稅則號別第 9506.99.00號

基隆關表示,邇來業者進口「羽毛球」常以「球」稅則申報,惟財政部 114年9月5日以台財關字第1141023812 號令核示,自同年9月15 日起,羽毛球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 號「其他本章未列名之其 他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期符合世界 關務組織(WCO)所訂定的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籲請業者 正確申報,以免影響通關權益。

基隆關說明,過往業者多將羽毛球申報於稅則號別第9506.69.90號「其他球」,惟查羽毛球英文名稱為「shuttlecock」,由羽毛及半圓球狀軟木組成,外型與一般球類迥異,並非「ball」,爰非稅則號別第9506.69.90號「其他球」的範疇,參酌各國海關稅則分類案例,應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其他本章未列名之其他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稅則號別第9506.69.90號,屬ECFA早收清單臺灣方面減讓稅號,羽毛球現歸列的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則非屬之;此一調整將影響自中國大陸進口業者成本計算,若申報錯誤,恐延誤通關或涉及補稅風險,不可不慎。

基隆關再次提醒,業者倘欲了解進口貨物應歸列的稅則,可於進口前,依指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提供貨品相關資訊,向進口地海關申辦稅則預先審核,相關資訊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點選『稅則稅率』項下(GC433)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倘有任何疑義,歡迎隨時與海關洽詢,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五堵分關 羅股長 電話:(02)8648-6220 分機2341

「羽毛球」非屬「球」 海關籲正確申報「羽毛球」稅則號別第 9506.99.00號

資訊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

啤酒調酒都是酒 入境超量攜帶未申報恐受罰

基隆關表示,民眾常誤以為包裝標示為「低酒精」或「調酒」等飲品不屬於「酒類」,所以越來越多旅客返國時會攜帶啤酒、梅酒、沙瓦等含酒精飲料入境,導致超量攜帶未申報遭海關查獲後裁處。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條規定,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的飲料屬於「酒類」,民眾在攜帶含酒精成分飲料入境前,應先確認酒精濃度、免稅及限量規定,避免超量攜帶未依規定申報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入境旅客年滿18歲始得攜帶酒類產品,自用免稅數量為1.5公升(不限瓶數),可直接走「綠線檯」免向海關申報;如攜帶超過免稅數量,入境時應走「紅線檯」向海關主動申報。於酒類5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限量內,扣除前開免稅酒數量,可向海關申請補稅放行;超過限量者應檢附酒類進口業許可執照,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或就超過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

基隆關提醒,旅客攜帶超過免稅數量酒類未向海關申報者,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及「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第1項第3款規定,超量部分由海關沒入,且酒精成分超過10%者,每公升處新臺幣(下同)2,000元罰鍰;酒精成分10%以下者,每公升處500元罰鍰,旅客不可不慎。

基隆關呼籲,旅客如對攜帶或申報規定有疑問,請於入境時至紅線檯洽詢海關人員,誠實申報,安心通關,開心回家。如需瞭解更多旅客通關資訊,可至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首頁→旅客通關)查詢。

聯絡人:稽查組蔡股長       電話:(02)2420-2951 分機1136/1113

啤酒調酒都是酒 入境超量攜帶未申報恐受罰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羽毛球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海關籲正確申報

台財關字第1141023812號令核示,「羽毛球」應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其他本章未列名之其他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自本年9月15日起生效,請進口人留意,正確申報。
關務署說明,海關進口稅則分類上,運動用品一般歸列稅則第9506節「本章未列名之一般體能運動、體操、競技比賽、其他運動(包括乒乓球)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例如高爾夫球歸列第9506.3目「高爾夫球桿及其他高爾夫球設備」,乒乓球歸列第9506.40目「乒乓球用品及設備」,網球、足球、籃球、排球、棒球歸列第9506.6目「球,不包括高爾夫球及乒乓球」。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羽毛球」(shuttlecock,或簡稱 shuttle)雖中文名稱有「球」字樣,惟其係由羽毛及半圓球狀軟木組成,外形與一般球類迥異。該署參酌各國海關稅則分類案例,視「羽毛球」非屬「球」(ball,第9506.6目)之範疇,而歸列第9506.99目「其他」下,因此,「羽毛球」應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其他本章未列名之其他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進口人進口該貨物時,請正確申報稅則,以加速貨物通關。
關務署最後提醒,為協助進口人正確歸列稅則號別,海關已提供「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制度」,進口人倘有貨品分類疑義,可於貨物進口前,檢具「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進口地海關申辦稅則預先審核,相關資訊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 (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點選「稅則稅率」項下(GC433)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16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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