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因應陸方2026年稅則調整,配合更新ECFA早收清單稅則對照表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下稱早收清單),自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優惠關稅稅率,臺灣方面計267項貨品,中國大陸方面計539項貨品。後續因應雙方稅則變更,該署均即時更新早收清單兩岸稅則8位碼對照表(下稱ECFA對照表),以利商民對照參考。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因應中國大陸自2026年1月1日公布實施「進出口稅則稅目調整表」,該署配合更新ECFA對照表陸方減讓項目共2項(序號22及455),序號22係將稅則第2710.1911號「航空煤油」分列為稅則第2710.1913號「生物航空煤油」及第2710.1914號「其他航空煤油」,序號455係將稅則第8508.1100號「電動真空吸塵器」分列為稅則第8508.1110號「電動清潔機器人」及第8508.1190號「其他電動真空吸塵器」;另我方減讓項目則未變動。經檢視本次異動不影響整體早收清單雙方關稅減讓承諾範圍,目前ECFA對照表優惠關稅貨品,臺灣方面計354項,中國大陸方面計712項。
關務署補充說明,ECFA對照表更新版,已公布於該署官網【下載路徑: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檔案下載/ECFA臺對陸對照表(2026)及ECFA陸對臺對照表(2026)】,提供各地區海關、簽審機關(構)及進出口廠商閱覽或下載。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16
海關因應陸方2026年稅則調整,配合更新ECFA早收清單稅則對照表
新聞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公告自115年4月1日起CCC0303.89.89.42-2「冷凍鱰魚」等2項貨品增列輸出規定代號「441」,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表」。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47045852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115年4月1日起CCC0303.89.89.42-2「冷凍鱰魚」等2項貨品增列輸出規定代號「441」,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表」。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及農業部114年12月8日農授漁字第1141526051號函。
公告事項:檢附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墨西哥政府公告對未簽署FTA國家1,463項貨品調高關稅
一、墨西哥聯邦公報2025年12月29日依據國會審查結果進行公告,修正進出口關稅法調增1,463項產品關稅,並於2026年1月1日生效。另墨國聯邦政府授權該國經濟部得因維持墨國製造業競爭力之需,採取自未簽署FTA國家進口原物料之機制。
二、本次墨國政府調增關稅1,463項產品包括汽車及汽車零配件、紡織、鋼鐵及鋼鐵製品、塑膠及化工製品、傢俱及玩具等。檢送墨國聯邦公報及中譯版如附件(相關內容倘有疑義,應以西文資料為主)。
三、上述聯邦公報網站請參閱 https://www.dof.gob.mx/nota_detalle.php?codigo=5777376&fecha=29/12/2025#gsc.tab=0 。
115.01.16-收文第017號-附件1_墨西哥聯邦政府公報20251229
115.01.16-收文第017號-附件2_墨國聯邦公報1463項產品中譯版20260107
115.01.16-收文第017號-國貿署_轉知墨西哥政府公告對未簽署 FTA 國家1,463項貨品調高關稅案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食藥署: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鹿角菜膠」草案。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食藥署: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朱技士
(四)電話:02-27877382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sherry40931@fda.gov.tw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食藥署: 預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增列7-Hydroxymitragynine等3項管制藥品)
三、「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修正草案如下:
四、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上述修正品項,為配合政府政策,避免管制空窗期影響科學上之需用,本公告周知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國貨復運進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免證通關 應提供「原出口報單」供海關審核
基隆關表示,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國內製造經輸出後復(退)運進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得免請領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核發的進口許可證,惟進口人應於報關時,主動檢具該貨物「原出口報單」供海關審核,方得免證通關。
基隆關說明,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國內製造經輸出後復(退)運進口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視為未輸入,無須辦理進口許可證,惟進口人如未能提供「原出口報單」,則無法適用國貨復運進口免證規定,應取得通傳會或其認可委託驗證機關核發的審驗合格證明通關。
基隆關呼籲,進口人就國貨復運進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備齊原出口報單等證明文件,加速貨物通關。如欲進一步瞭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管制範疇,可逕洽通傳會,或參考其官方網站 (https://www.ncc.gov.tw →業務申辦→管制射頻器材業務),通關流程請洽該關承辦人。
聯絡人:業務一組劉課員 電話:(02)2420-2951 分機2321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經濟部標準局提醒「兒童雨鞋」穿著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向海關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應就全年度貨物整體考量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確保營利事業依據公平交易原則進行集團間跨國交易,並符合移轉訂價規範及關稅估價規定,營利事業向海關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應就全年度貨物進口價格進行整體考量。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若營利事業就同樣貨物僅部分報單註記申辦一次性移轉訂價,部分報單未註記,或為便於作業,將利潤集中於少數報單,導致同樣貨物完稅價格出現落差,與關稅估價規定不符,海關將不接受營利事業調整內容。因此,營利事業於申請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應對整個會計年度內進口貨物價格進行統一調整,而非針對單一報單或特定賣方進行選擇性調整,且申報之價格應符合國際移轉訂價準則,並與企業內部會計報表一致。營利事業應準備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申請書、進口報單與正式商業發票勾稽清表、交易合約、正式商業發票、付款單證或說明,及其他海關審查交易價格所需文件資料,亦可提供移轉訂價報告,俾利海關審查,加速核定。
關務署建議,營利事業在進行價格調整前,先與海關各承辦窗口聯絡,以確保申辦過程順利,減少後續爭議或補稅風險。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本署及各關承辦窗口(關務署(02)2550-5500分機2780、2785/基隆關(02)2420-2951分機2102/臺北關(03)383-4265分機2091/臺中關(04)2656-5101分機244、241/高雄關(07)561-3251分機8273)。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80
營利事業向海關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應就全年度貨物整體考量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