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審查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財政部表示,臺馬(馬紹爾)經濟合作協定我方關稅減讓承諾、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及配合組織改造,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於今日(113年3月28日)經行政院第3898次會議決議通過,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關稅減讓承諾部分:原產自馬紹爾之農業及工業產品計稅則3,043項,第 2 欄關稅稅率修正至免稅。
二、依據WTO秘書處對我國貿易政策檢討報告及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2017年版關稅減讓彙總表之檢核報告,百蟎克、鋼鐵製刀柄、家用分門冷凍冷藏箱與腳架等7項貨品稅則,現行稅率仍超過入會承諾稅率,爰該等貨品第1欄關稅稅率修正至約束稅率。
三、因應組織改造之機關名稱變更,修正增註18項;另稅則第87章增註二十施行期限屆滿,無繼續必要,予以刪除。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修正草案行政院於近日送請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顯和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40

行政院審查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借名供人報關,小心觸法受罰

海關為有效遏止不肖廠商及私梟取巧借用他人進口商牌照虛報貨物進口,以逃避受罰,對不知情之進口人違反真實申報義務,視其報運進口之貨物所夾藏之物品為管制物品或准許進口類物品,分別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第36條第1項或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而對幕後走私之實際貨主則依同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

海關近年查獲不少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口貨物,因涉及虛報或夾藏走私等違法情事遭受重罰,進口人主張因非實際違章之行為人,不服海關處分而提起行政救濟之案件。對此,臺中關指出,進口貨物通關係採申報及查驗制度,並課以進口人誠實申報之義務。進口人(即報單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為他人報運貨物進口,若有虛報情事致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者,即有違反誠實申報之作為義務,亦應自負其責,不得因其非實際貨主而開脫責任。又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並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9號判決意旨,若納稅義務人基於逃避管制之意圖,或明知内容不實而為申報者,固因具備「故意」之主觀要件而應受罰;倘納稅義務人並無不法之意圖,亦無預見申報内容與實際來貨不符之結果,惟未善盡其注意義務,致其申報内容錯誤,亦因構成「過失」虛報行為,而得予處罰。

臺中關表示,進口商如出借牌照或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口貨物,若經查獲其內夾藏毒品、槍械或其他管制物品者,除追究幕後實際貨主刑事及行政上私運責任外,進口商亦將一併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縱進口商對夾藏走私一事不知情,或經司法機關偵辦結果免受刑罰,仍需因過失負虛報責任,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被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處罰相當重。

臺中關再次提醒進出口業者,切勿為貪圖小利而輕忽了借牌衍生的貿易風險,以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涉及虛報或私運貨物進出口而遭受處罰,因小失大,並賠上了商譽。

越南鋼鐵產業應改善技術及節能製程,以確保對歐盟之出口

2024-03-27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丁組長偉

一、依據越南媒體報導,越南鋼鐵出口至海外30多個市場,其中歐盟占25-30%,自2020年8月歐盟與越南自由貿易協定(EVFTA)生效以來,越南對歐盟出口持續擴大,去(2023)年輸歐鋼鐵達2,500萬噸,約為2022年之兩倍。

 

二、越南鋼鐵總公司副處長Pham Cong Thao表示自去年中旬起,輸歐鋼鐵面臨防衛措施及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之雙重挑戰:

 

(一)CBAM:鋼鐵產品在CBAM第1階段僅須申報碳排放量,2026年起則須購買憑證(CBAM Certificate),將增加企業成本,因此鋼鐵廠應規畫如何在製程中減少碳排放量。越南鋼鐵協會鄭魁元副主席則表示越南鋼鐵業者已開始優化生產技術,減少原物料及能源浪費,降低溫室氣體排放,至2035年前鋼鐵產業將逐步採用再生能源及新技術。

 

(二)歐盟鋼鐵防衛措施:歐盟對部分鋼鐵產品實施防衛措施將於本年6月30日屆期,目前取得關稅配額(越南國家配額為3%)者不須負擔25%防衛稅。

 

三、越南鋼鐵協會建議政府制定政策,鼓勵業者升級製程技術,同時評估是否採行貿易救濟措施,以抑制低價濫制的鋼鐵產品。另該協會預測2024年越南鋼鐵將緩步復甦,需求量將上升7%,至2,170萬噸,產量則是2,900萬噸。

公告自即日起中國大陸產製CCC7007.19.00.00-8EX「強化低鐵壓花玻璃,含鐵量(Fe2O3)≦120ppm及透光率≧91%」等5項貨品准許輸入、修正CCC7606.12.19.00-9EX…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35030028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中國大陸產製CCC7007.19.00.00-8EX「強化低鐵壓花玻璃,含鐵量(Fe2O3)≦120ppm及透光率≧91%」等5項貨品准許輸入、修正CCC7606.12.19.00-9EX「鋁合金捲板材,0.26mm-0.50mm(厚度)X700mm-1750mm(寬度),材質:Alloy 3104-H19」1項准許輸入項目之貨品名稱(如附件1),及變更CCC8421.29.90.10-1「一次性血液透析器」1項貨品之輸入規定(如附件2)。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本部國際貿易署113年2月16日113年度第1次「開放中國大陸物品輸入審查會議」決議事項。

 

1130326+部公告關防版

N147輸入規定變更公告_附件2

N147++公告附件+1

民眾反映於海外電商平台購物價格低於新臺幣2,000元卻遭海關課稅之說明

媒體報導民眾反映海外購物平台購買低於新臺幣2,000元貨物,以快遞方式進口被徵收稅費情事。高雄關表示,經查該案係電腦抽中應查驗案件(C3),因查驗結果申報價格疑似偏低,爰依關稅法規定核定完稅價格並課徵稅費,民眾對於核估之價格及稅費倘有疑義,可備妥相關交易憑證,自行或委託報關業者向海關申請退稅事宜。

該關籲請民眾詢問時,可提供報單號碼或海運快遞分提單號碼,以方便海關及時查詢與回復相關詢問。

聯絡單位:高雄關業務二組
聯絡人:巫豐男
電話:07-8111026分機101

新修正「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自113年3月1日起實施

基隆關表示,為期進口小客車申報事項更臻明確及周延,並減少徵納雙方對查驗與核價結果發生爭議,關務署特別修正「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下稱配備表),並自本(113)年3月1日(進口日期)實施,請進口人依新格式申報,使貨物通關更便捷。

基隆關指出,上述配備表共32項次,用以補充進口報單申報事項的不足,並作為進口小客車通關時查驗與核估價格依據,惟該配備表自103年修正迄今已近10年,而現今汽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且電動車市場日漸普及,相關內容已不敷使用,經整合各大廠牌汽車配備後酌予修正,例如刪除卡帶及CD音響,新增Apple與Android系統手機整合介面、智慧型頭燈、電子後視鏡、電動輔助踏板及電動車外接供電功能等配備。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倘進口車輛配備未能按配備表中功能相近項目申報,仍應於新修正配備表第32項下(PACKAGES OR OTHER OPTIONS)如實報明。至進口日期為本年3月1日前的小客車,申報進儲保稅倉(D8報單)或自由貿易港區(F1報單)者,爾後仍得以修正前的配備表辦理出倉(區)進口。

基隆關最後提醒,新格式配備表可至關務署官網(路徑:首頁https://web.customs.gov.tw/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報單—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項下下載。特別呼籲小客車業者,應以實際車輛的配備誠實申報,以免受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五堵分關王稽核    電話:(02)8648-6220 分機2707

邦船オペ向け長期用船満了でケープサイズの退役が本格化

海關呼籲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應誠實申報貨物資訊,以維權益並免受罰

財政部關務署提醒進口人報關或委託報關時,務必誠實申報貨物名稱、數量、重量、品質、價值、規格及產地等各項貨物資訊,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關務署說明,進口貨物經海關查驗結果發現實際來貨與申報內容不符時,不論是出於偽報、匿未申報、短報或漏報,均構成虛報行為,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及第44條規定,將依法裁處所漏進口稅額5倍以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貨物,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如虛報行為涉及逃避管制,依據同條例第37條第3項及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定,將裁處進口貨物貨價3倍以下罰鍰及沒入貨物。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虛報案件如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等相關規定,亦將依法裁處罰鍰並補徵營業稅及貨物稅,進口人可能因此被處以鉅額罰鍰。邇來發生進口人報運進口白蝦,未依據實際交易價格正確申報貨物價值,經海關查核發現有低報價格之申報不實情形,依前揭規定裁處罰鍰及追徵稅款,金額總計高達新臺幣192萬餘元。關務署特別籲請進口人申報貨物進口應更加審慎並誠實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杜科長佳雯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45

海關呼籲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應誠實申報貨物資訊,以維權益並免受罰

公告「輸往巴西飲料、醋、酒類及葡萄酒衍生物之原產地證明書申請及簽發標準作業程序」(附件1)及其原產地證明書格式(附件2),並自即日實施。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3月14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30651030號
附件說明:如文共7頁

主旨:公告「輸往巴西飲料、醋、酒類及葡萄酒衍生物之原產地證明書申請及簽發標準作業程序」(附件1)及其原產地證明書格式(附件2),並自即日實施。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為利廠商出口飲料、醋、酒類及葡萄酒衍生物至巴西之需要,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管事項,改由本署管轄,爰公告旨揭規定。
二、旨揭產證檢驗單位及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下稱簽發單位)以巴西農業部網站(SISCOLE)所登錄之我國檢驗單位及簽發單位為準(網址:https://sistemasweb.agricultura.gov.br/siscole/consultaPublicaCadastro.action)。
三、檢驗單位核發之證明書或分析報告所包括之相關數據,須依據巴西農業部2019年1月24日第1號作業規則辦理(網址:https://www.gov.br/agricultura/pt-br/assuntos/inspecao/produtos-vegetal/legislacao-1/bebidas)。
四、本署(原國際貿易局)109年3月2日貿服字第1090150460號公告停止適用。

 

1130651030-1 公告 1130651030-2 1130651030-1-2 1130651030-1-1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八日生效。

主旨: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八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其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二、本次修正之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三、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四、本次變更CCC2934.99.90.90-1「其他雜環化合物」1項貨品號列之輸入規定為「847」,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13年1月18日貿管理字第1127039477號公告(業於公告日同日生效),屬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之情況急迫、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於本次公告進行修正,並溯及自113年1月18日生效。

公告「進口鞋類商品之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3月12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30651367號
附件說明:如文1130651367-1.pdf

主旨:公告「進口鞋類商品之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爰辦理旨揭公告。
二、本署(原國際貿易局)95年10月2日貿服字第09570187420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署長  江文若

 

1130651367-1

1130312+署公告+關防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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