籲請廠商進口機械、設備或器具,務必確認是否屬輸入規定代碼「375」列管產品,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表示,時有廠商進口機械設備器具,就來貨是否屬勞動部指定邊境管制物品,即輸入規定代碼「375」列管範疇,未事先查明確認,致生適用免證專用代碼爭議,導致貨物通關延宕。該關提醒廠商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為防止不安全機械產品流入市場造成危害,保障國內工作者操作安全,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經勞動部指定或公告指定的13種機械、設備或器具(下稱受指定產品),於納管的貨品稅則,訂有輸入規定代碼「375」 ,廠商如不瞭解該代碼列管範疇,可於進口前至「勞動部列管機械設備器具(375)產品認定諮詢」網站查詢(網址: https://trade.osha.gov.tw/SpecifyConsult/Index),倘非屬受指定產品,可逕於進口報單填列免證專用代碼「ML999999999989」,且無須向勞動部補辦免申報登錄或先行放行的申請;至屬受指定產品,則須依規定向該部申請專屬通關代碼辦理通關,擅用上開免證專用代碼進行報關經海關查獲者,將依規定通報勞動部查處,廠商不可不慎。

基隆關呼籲,為加速貨物通關,減少爭納歧見,廠商如有上開受指定產品認定需要,請務必至前揭網站或向勞動部洽詢;倘有進口通關程序疑問,歡迎洽詢該關。

聯絡人:業務一組林股長        電話:(02)2420-2951分機2310

籲請廠商進口機械、設備或器具,務必確認是否屬輸入規定代碼「375」列管產品,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美國調整輸美232鋼鋁銅產品關稅計算方式並自2026年4月6日起生效

一、    美國白宮2026年4月2日就調整鋼鋁銅之進口措施發布「加強調整美國鋁、鋼、銅之進口措施」總統文告以及「川普總統強化對鋼鋁銅之進口關稅」事實文件。
二、    綜整上述兩份文件要點如次:
(一)    232條款鋼鋁銅產品關稅計算規則修正如下:
1.    全部或幾乎全部由鋁、鋼鐵或銅製成之貨品,將按其
全部價值之50%徵收關稅,如鋼捲、鋁板。來自英國
之鋼鋁貨品稅率為25%。在國外製造但完全使用美國鋼鐵、鋁與銅之產品適用10%之較低關稅稅率。(公告附件Annex I-A)。
2.    由鋼鐵、鋁或銅製成之衍生產品,按其全部價值之25%徵收關稅。來自英國之鋼鋁貨品稅率為15%。在國外製造但完全使用美國鋼鐵、鋁與銅之衍生產品適用10%之較低關稅稅率。(公告附件Annex I-B)。
3.    部分金屬含量大之工業設備及電網設備,在2027年底前適用15%稅率,以加速目前全美各地正進行之大規模工業基礎建設,2028年起稅率恢復為25%。(公告附件Annex III)。
4.    鋼鐵、鋁或銅含量低於15%之產品及列在公告附件
Annex II產品將不再適用232條款金屬關稅。
(二)    上述文告不影響美國先前與英國、歐盟、日本、韓國或任何其他貿易夥伴就世界貿易組織中《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管轄產品範圍所達成之任何協議。
(三)    來自貿易夥伴國之產品或該產品之鋼鋁銅含量皆由貿易夥伴國製造,該等產品可享有製造退稅(manufacturing drawback,指廠商進口半成品或原料時已向海關繳交關稅,在美國加工後再出口時可申請退稅),貿易協定夥伴國包括英國、歐盟、日本、韓國、墨西哥、加拿大以及與美國締結最終對等貿易協定(ART)之任何貿易夥伴國(公告之(13)(c)(d))。
三、    美國總統文告、事實文件詳如附件。

 

總統文告

總統文告附件

實事文件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海關籲正確申報醫療器材稅則號別,以加速貨物通關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隨著國人平均壽命增加,高齡化社會對醫療器材之需求亦隨之增加,邇來發生廠商誤認所有醫療器材關稅皆為免稅,進口時未能申報正確稅則號別,導致徵納雙方產生爭議而影響通關時效。
關務署說明,海關對進口貨物之稅則核列,係就貨物之材質、功能、應用原理,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及類章目註相關規定,並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辦理。然而,醫療器材包羅萬象,散布於海關進口稅則各章節,雖部分醫療器材為免關稅,尚有應稅之貨物,舉例,充氣硫化橡膠製防褥瘡坐墊,依據第90章章註一(甲)「第4016節硫化橡膠製品」排除規定,歸列稅則號別第4016.95.00號「其他可充氣之製品」(稅率10%);內視鏡用影像處理器,依據第90章章註二(甲)「零件」分類規定,歸列稅則號別第8543.70.99號「其他電機及器具」(稅率4.5%);手術刀,屬第9018節之手術器械,歸列稅則號別第9018.90.80號「其他第9018節所屬之貨品」(稅率0%)。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進口醫療器材不論其歸列稅則為何,倘屬衛生福利部公告列管者,無論其輸入規定是否為504,進口時應檢附該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辦理進口,違者,廠商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
關務署最後提醒,倘進口人對於貨物之稅則號別歸屬有疑義,得於進口前,檢具「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稅則,以維護自身權益並便捷通關。
新聞聯絡人: 蔡科長
連絡電話: (02)25505500分機1004

海關籲正確申報醫療器材稅則號別,以加速貨物通關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出口貨物放行後申請報單更正,除有特殊情形外,請於6個月內辦理,以維權益

基隆關表示,邇來發生出口人於貨物放行後向海關申請報單更正,惟已逾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6個月申請期限, 致未能辦理,提醒出口人務必留意。

基隆關說明,依上開規定,前揭6個月期限計算,自海關第1次核發出口報單副本沖退原料稅用聯翌日起算;未申請核發出口報單副本沖退原料稅用聯者,自出口放行翌日起算。逾期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予受理:一、持有簽證機關核准的輸出許可證修改申請書。二、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出口報單資料有誤或營業人申請更正零稅率銷 售額等,經稅捐稽徵機關認為有必要更正出口報單,而持有稅捐稽徵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三、情況特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海關查核屬實。

基隆關提醒,出口人於貨物放行後向海關申請報單更正,務須依前開規定期限等辦理,並備妥文件供海關審核,倘有疑問,歡迎洽詢該 關聯絡人。

聯絡人:桃園分關林股長                  電話:(03)355-8220 分機162

出口貨物放行後申請報單更正,除有特殊情形外,請於6個月內辦理,以維權益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籲請進出口人多加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平臺」主動通知功能,以掌握貨物即時通關資訊

基隆關表示,近來多次接獲進出口人來電詢問貨物即時通關狀態,該關提醒除電詢外,進出口人亦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平臺申請海關主動通知服務,即時掌握貨物通關資訊,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基隆關說明,上開平臺提供海關主動通知服務項目包含「進(出)口貨物放行通知」、「應補辦事項通知」、「查驗貨物通知」及「收單通知」等,進出口人可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至該平臺設定所需服務項目,設定完成後,海關受理進出口人申報時,將主動通知貨物通關狀態等至進出口人指定的電子郵件信箱或以APP(單一窗口主動通知服務)通知,俾利進出口人掌握貨物即時通關資訊。

基隆關呼籲,關港貿單一窗口平臺(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兼顧安全性與便利性,請多加利用,如須進一步瞭解相關功能或有系統操作問題,可於網站首頁點選「資料下載」>「作業手冊」項下查閱,或撥打關港貿單一窗口服務中心免付費客服電話:0800-299-889或(02)2550-6409洽詢。

聯絡人:業務二組 朱先生   電話:(02)2420-2951分機5124

籲請進出口人多加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平臺」主動通知功能,以掌握貨物即時通關資訊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跨境網購注意:中國大陸製電動腳踏車等3項號列貨品排除適用少量免證規定

基隆關表示,經濟部公告自115年3月10日起,中國大陸製電動腳踏車等3項號列貨品,排除適用「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下稱少量免證規定),民眾跨境網購應特別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上開公告排除適用少量免證規定的物品項目包含貨品分類號列8543.70.99.50-4「第8711‧60目電動機器腳踏車或電動腳踏車用控制器」、8711.60.10.00-9「機器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及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即是類貨品不適用貨物起岸價格在新臺幣32,000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24件以內(不能以件數論計者,在40公斤以內)的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證進口,民眾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申請專案輸入許可文件,方予徵稅放行,倘無法取得上開文件,貨物將予退運或放棄等,如又涉虛報貨名,海關得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併沒入貨物,民眾不可不慎。

基隆關提醒,電動機器腳踏車及電動腳踏車包含「電動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滑板車」等,民眾倘有申辦輸入許可文件需要,請務必向貿易署洽詢。倘有進口通關程序上疑問,歡迎洽詢該關,以保障通關權益。

聯絡人:倉棧組江股長              電話:(02)2421-1170分機2004

跨境網購注意:中國大陸製電動腳踏車等3項號列貨品排除適用少量免證規定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

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今(115)年2月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去(114)年12月31日簽署,雙方各自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今(13)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就源扣繳之稅款,新約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前於70年12月30日簽署之協定(下稱原協定),自新約適用日起,對於新約所涵蓋之所有情形不再適用。

財政部說明,臺新經貿往來密切,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統計資料,114年新加坡為我國第8大貿易夥伴,雙邊貿易總額達534億美元;至去年12月底,我商赴新投資約325億美元,新商來臺投資約127億美元;本次修約主要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提供更合宜減免稅待遇(附表:主要更新內容),營造更有利於雙邊經貿投資關係之賦稅環境。

財政部補充,原協定第18條(雙重課稅之消除)提供間接稅額扣抵及視同已納稅額扣抵,係為促進雙邊經濟發展提供較優惠稅額扣抵機制,鑑於我國與新加坡皆非開發中國家,扣抵機制宜與我國其他生效租稅協定一致,且企業需合理時間因應新制之調整,爰新約第23條(雙重課稅之消除)第2項第2款及第3項分別規定,於我國該等扣抵機制將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後落日,即僅適用於116年度至1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財政部籲請營利事業注意適用時限,適時因應調整。

財政部強調,將持續秉持平等互惠原則推動與經貿投資往來密切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提升我國租稅環境友善程度,促進我國人民與企業國際競爭力。

 

附表:主要更新內容

新約條號 原協定 新約    
第1條

適用之人

無集合投資工具(Collective Investment Vehicle, CIV)適用規定。 增訂符合規定集合投資工具取得之所得視為居住者及受益所有人;於我國指依相關法律規定公開募集及成立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及不動產投資信託。
第5條

常設機構(PE)

  1. 構成工程PE期間為在1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或在2年內合計連續達6個月。
  2. 無服務PE規定。
  1. 修訂構成工程PE期間為持續超過9個月。
  2. 增訂構成服務PE期間為任何12個月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
第8條

海空運輸

於來源地國:

  1. 空運收益免徵所得稅、營業稅。
  2. 海運總收益2%課稅。
於來源地國:

  1. 海、空運利潤免稅。
  2. 與經營海、空運業務相關資金產生之利息免稅。
第9條

關係企業利潤

無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 有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
第10條

股利

「股利」及「給付該股利相對應盈餘應納公司所得稅」(包括依促進經濟發展目的之法律規定減免稅額)合計課徵稅額,不超過給付該股利相對應之課稅所得額之40%。 上限稅率10%。
第11條

利息

無此條文。
  1. 上限稅率10%。
  2. 特定實體取得利息免稅。
第12條

權利金

上限稅率15%。 上限稅率10%。
第13條

財產交易所得

無此條文。
  1. 轉讓來源地國之不動產、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及其有關動產、價值超過50%來自該國不動產之未上市櫃股份或權益,來源地國得予課稅。
  2. 轉讓其他財產,來源地國應予免稅。
第15條

個人受僱勞務

個人於國際運輸業務之船舶或航空器提供勞務之報酬,企業居住地國免稅。 個人於國際運輸業務之船舶或航空器提供勞務之報酬,企業居住地國得課稅。
第20條

學生

個人以其身分在居留地提供勞務符合特定條件,為學生者取得報酬在新臺幣9萬元(新加坡幣5千元)以下;為受訓人員者取得報酬在新臺幣27萬元(新加坡幣1萬5千元)以下,居留地免稅。 為生活、教育或訓練目的,自停留地以外取得之給付,該停留地免稅。
第23條

雙重課稅之消除

適用我國部分:

  1. 直接稅額扣抵法。
  2. 間接稅額扣抵法(持股25%以上)。
  3. 視同已納稅額扣抵。
適用我國部分:

  1. 直接稅額扣抵法。
  2. 間接稅額扣抵法(持股25%以上):僅適用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過渡期間規定)。
  3. 視同已納稅額扣抵:僅適用於新約適用起3個年度(過渡期間規定)。

附註:

  1. 下載臺新所得稅協定新約英文本及中譯本,或至財政部網站(www.mof.gov.tw)>首頁>核心業務>國際財政>所得稅協定查詢。
  2. 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稽徵作業規定請參考附註1網址之「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3. 各式申請書表格請自附註1網址之「陸、申請書表及疑義洽詢」之「所得稅協定申請相關表格」下載。

 

新聞稿聯絡人:王專門委員瑀璇、林科長天琴

聯絡電話:(02)2322-8000#8169、8150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

落實「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115年5月12日起自美國進口低於2,500美元之快遞貨物可採簡易申報單通關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落實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預計本(115)年5月12日起,對自美國報運進口(裝貨港國別為美國)完稅價格低於2,500美元之快遞貨物,放寬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以促進雙方貿易便捷化。
關務署說明,依空(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進口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未逾新臺幣5萬元者,始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嗣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於113年12月10日生效,依該協定第2.14條第2項及第2.30條規定,應於協定生效後3年內,放寬自美國進口快遞貨物適用簡易申報門檻之限額為「低於2,500美元」。該署將據以修正「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通關作業要點」,並定自本年5月12日起實施。
關務署進一步提醒,前項新制實施後,業者仍應遵守空(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至第10款規定,凡涉及輸入規定(如食品)或應課徵貨物稅(如藍芽音響)等貨物,仍應以一般進口報單辦理通關。另為利業者及民眾查詢進口美國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是否符合上述門檻,海關將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之「(GC339)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每旬進口快遞簡易申報單完稅價格門檻」網頁,定期公告每旬適用簡易申報單之新臺幣門檻,並提供電子報訂閱,訂閱者可於每月5、15、25日收到下一旬之資訊,歡迎大眾多加運用。
關務署最後呼籲快遞報關業者及早因應,預先調整報關系統之設定,並辦理人員教育訓練,以確保新制順利上路,貨物通關順暢。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1

落實「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115年5月12日起自美國進口低於2,500美元之快遞貨物可採簡易申報單通關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

修正「應施檢驗輪胎商品檢驗作業規定」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pdf 2026/04/23

 

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海關籲請正確申報汽車車窗稅則,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表示,邇來發生業者進口中國大陸產製汽車用膠合安全玻璃車窗,未正確申報稅則,經海關改列後,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業者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申請專案輸入許可文件,除延宕通關時效,倘無法取得上開文件,恐生貨物退運或放棄等情,提醒業者留意。

基隆關說明,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87章目註一規定,裝有框架的車窗;及裝有加熱裝置或其他電氣或電子裝置的車窗,不論是否裝有框架,適合專用或主要用於第8701至8705節的機動車輛者,皆屬稅則第8708.22目範疇,歸屬稅則號別第8708.22.00號「本章目註一所列之前擋風玻璃、後車窗及其他車窗」,第1欄關稅稅率15%,無輸入規定;非屬前開態樣汽車車窗,化學強化玻璃製者,歸列稅則號別第7007.11.00號「強化安全玻璃,尺寸及形狀適合於車輛、飛機、太空船或船隻使用者」,第1欄關稅稅率8%,無輸入規定;膠合安全玻璃製者,歸列稅則號別第7007.21.00號「膠合安全玻璃,尺寸及形狀適合於車輛、飛機、太空船或船隻用者」,第1欄關稅稅率8%,倘又為中國大陸產製者,則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籲請業者報運進口前,宜確認貨品稅則、稅率及輸入規定等,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呼籲,鑒於科技日新月異,汽車車窗推陳出新,業者倘欲瞭解應歸列稅則,可於進口前,依指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提供貨品資訊,向進口地海關申辦稅則預先審核,相關資訊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點選『稅則稅率』項下(GC433)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

聯絡人:五堵分關許股長         電話:(02)8648-6220分機2721

海關籲請正確申報汽車車窗稅則,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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