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鑒於瓦聖那協議(Wassenaar Arrangement)等國際出口管制規範已更新出口管制清單,基於貿易管理需要,爰公告修正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之「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與「一般軍用貨品清單」。

二、本公告內容及修正清單項目另刊載於本部國際貿易署經貿資訊網(網址為https://www.trade.gov.tw)。

 

公告

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品清單

對照表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網購族請注意,海關自3月1日起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保障民眾個資及權益!

為防杜冒名報關,維護民眾個資安全及防止幽靈詐騙包裹,財政部於115年2月23日修正發布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相關規定,明定自115年3月1日起,就個人進口簡易申報快遞貨物採取「實名認證」線上委任者,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下稱預先委任)制度。
關務署表示,「預先委任」係指民眾網購境外貨物後,先由報關業者透過「EZ Way易利委」APP推播貨物資訊予民眾,經民眾確認與實際購買之貨物相符並完成線上委任後,再由報關業者辦理後續報關程序,以防杜不肖人士盜用民眾個資,冒名進口違禁物品或詐騙包裹,損害民眾權益。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該署除函請數位發展部向各大電商公會及電商平臺業者進行宣導外,另於近日邀集運輸業者、承攬業者、報關業者及快遞專區業者辦理修法說明會,充分討論相關配套措施,並請報關業者配合於貨物抵臺前儘速推播資訊予民眾,以確保通關時效,維護民眾權益。
全面實施預先委任制度受各界普遍支持,關務署最後呼籲,民眾於網購後請密切注意報關業者通知及EZ Way APP推播訊息,務必詳實核對貨物品項及申報金額等資訊,若資訊無誤請於EZ Way APP點選「申報相符」;若有誤或遭冒名,請點選「申報不符」並洽報關業者釐清,待業者重新推播正確資訊後再行確認。民眾倘有相關問題,歡迎洽詢海關聯絡窗口及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網址:https://gov.tw/6Rc)。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1

 

新聞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賠償或調換之進口貨物,申請免徵關稅,請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權益受損

高雄關表示,近來有廠商進口貨物經提領後發現來貨規格品質不符,並經國外供應商承諾免將貨物退回,其即自行處分貨物,未將原貨送海關查驗,致未能符合申請補運進口貨物免徵關稅之要件。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關稅法第5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0至42條規定,進口貨物有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進口人應於原貨物放行之翌日起1個月內,機器設備則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檢具申請書並備原訂合約及有關來往文件(如發票、賠償協議、公證報告等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核辦,日後報運進口之賠償調換貨物方可免稅。若原貨物經國外供應商聲明放棄無須復運出口,進口人仍須將原貨送海關或申請海關派員至該貨存儲地查驗,如其尚有剩餘價值者,應重行估價徵稅,日後進口之賠償調換貨物始可適用上開免稅規定。

高雄關提醒,前述補運進口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6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之,其延長以6個月為限。請進口人注意相關辦理時程,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業務單位:高雄關旗津分關
聯 絡 人:李課員
電   話:07-5727137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賠償調換流程圖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

國貨復運進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免證通關 應提供「原出口報單」供海關審核

基隆關表示,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國內製造經輸出後復(退)運進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得免請領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核發進口許可證,進口人應於報關時,主動檢具該貨物「出口報單」供海關審核,方得免證通關。

基隆關說明,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國內製造經輸出後復(退)運進口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視為未輸入,無須辦理進口許可證,惟進口人如未能提供「原出口報單」,則無法適用國貨復運進口免證規定,應取得通傳會或其認可委託驗證機關核發的審驗合格證明通關。

基隆關呼籲,進口人就國貨復運進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備齊原出口報單等證明文件,加速貨物通關。如欲進一步解電信管制射頻器輸入管制範疇,可逕洽通傳會,或參考其官方網站 (https://www.ncc.gov.tw →業務申辦管制射頻器材業務通關流程請洽該關承辦人。

聯絡人:業務一組劉課員     電話:(02)2420-2951 分機2321

國貨復運進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免證通關 應提供「原出口報單」供海關審核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國貿署: 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40667965號

 

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處分原則

發布令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海關因應陸方2026年稅則調整,配合更新ECFA早收清單稅則對照表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下稱早收清單),自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優惠關稅稅率,臺灣方面計267項貨品,中國大陸方面計539項貨品。後續因應雙方稅則變更,該署均即時更新早收清單兩岸稅則8位碼對照表(下稱ECFA對照表),以利商民對照參考。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因應中國大陸自2026年1月1日公布實施「進出口稅則稅目調整表」,該署配合更新ECFA對照表陸方減讓項目共2項(序號22及455),序號22係將稅則第2710.1911號「航空煤油」分列為稅則第2710.1913號「生物航空煤油」及第2710.1914號「其他航空煤油」,序號455係將稅則第8508.1100號「電動真空吸塵器」分列為稅則第8508.1110號「電動清潔機器人」及第8508.1190號「其他電動真空吸塵器」;另我方減讓項目則未變動。經檢視本次異動不影響整體早收清單雙方關稅減讓承諾範圍,目前ECFA對照表優惠關稅貨品,臺灣方面計354項,中國大陸方面計712項。
關務署補充說明,ECFA對照表更新版,已公布於該署官網【下載路徑: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檔案下載/ECFA臺對陸對照表(2026)及ECFA陸對臺對照表(2026)】,提供各地區海關、簽審機關(構)及進出口廠商閱覽或下載。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16

海關因應陸方2026年稅則調整,配合更新ECFA早收清單稅則對照表

 

新聞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公告自115年4月1日起CCC0303.89.89.42-2「冷凍鱰魚」等2項貨品增列輸出規定代號「441」,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表」。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47045852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115年4月1日起CCC0303.89.89.42-2「冷凍鱰魚」等2項貨品增列輸出規定代號「441」,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表」。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及農業部114年12月8日農授漁字第1141526051號函。
公告事項:檢附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

115D2000265-01

公告+關防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墨西哥政府公告對未簽署FTA國家1,463項貨品調高關稅

一、墨西哥聯邦公報2025年12月29日依據國會審查結果進行公告,修正進出口關稅法調增1,463項產品關稅,並於2026年1月1日生效。另墨國聯邦政府授權該國經濟部得因維持墨國製造業競爭力之需,採取自未簽署FTA國家進口原物料之機制。

二、本次墨國政府調增關稅1,463項產品包括汽車及汽車零配件、紡織、鋼鐵及鋼鐵製品、塑膠及化工製品、傢俱及玩具等。檢送墨國聯邦公報及中譯版如附件(相關內容倘有疑義,應以西文資料為主)。

三、上述聯邦公報網站請參閱 https://www.dof.gob.mx/nota_detalle.php?codigo=5777376&fecha=29/12/2025#gsc.tab=0

115.01.16-收文第017號-附件1_墨西哥聯邦政府公報20251229

115.01.16-收文第017號-附件2_墨國聯邦公報1463項產品中譯版20260107

115.01.16-收文第017號-國貿署_轉知墨西哥政府公告對未簽署 FTA 國家1,463項貨品調高關稅案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食藥署: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鹿角菜膠」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鹿角菜膠」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鹿角菜膠」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718
(五)傳真:(02)26531256
(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鹿角菜膠」草案。 Qrcode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食藥署: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朱技士

(四)電話:02-27877382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sherry40931@fda.gov.tw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草案 Qrcode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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