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代理商出口」須穿透至真實貨主!稅務總局新規加強委託出口收入管理,查「買單出口」、「不合規代理」有據可依了

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明确自2025年10月1日起,对代理出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流程作出重大调整。公告首次对以代理、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提出“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信息”的硬性要求,并配套发布《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以堵塞代理出口业务长期存在的“买单出口”、“不合规代理”等税基侵蚀漏洞。

新规核心:代理出口须“穿透”至真实货主

《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七条明确: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必须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需逐笔列明实际委托出口方(即境内真实生产销售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对应出口金额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典型案例示范

案例1:A公司代理B公司出口货物1000万元,收取代理费10万元。预缴时,A公司须将B公司(实际委托方)信息及1000万元出口额全部填入汇总表,并仅就10万元代理费确认收入;B公司则就1000万元确认委托出口收入。

案例2:C公司→D公司→E公司三级代理链条中,只有实际报关出口的C公司需在预缴时填报境内真实货主E公司的信息。若C公司漏填,1000万元出口额将全额计入C公司应税收入。

业内人士表示,这是首次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就引入‘穿透式’信息比对,彻底堵住了过去代理出口环节层层转包、“假自营”隐藏代理关系、真实货主游离在申报之外的灰色空间。这也意味着传统“买单出口”模式(无真实货主或隐瞒实际生产方)将无法操作;生产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委托出口收入,否则代理企业将被迫承担连带税负。

“买单出口”被严查!

在日常的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单出口”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出口操作方式,一直处于货物出口的灰色地带。虽然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或个人带来了操作上的便利,但其背后也潜藏着诸多法律与税务方面的风险。

早在2025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局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8号)提及:“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少报货值、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处理”,上述《公告》对“买单出口”的违法性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那么,究竟什么是“买单出口”?这种做法可能带来哪些隐患和危害?“代理出口”“自营出口”又是什么?三者有什么区别呢? 

1. 买单出口

定义与法律属性买单出口是指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主体(如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通过借用其他具有合法进出口资质企业的报关单据(含报关单、商业发票、贸易合同等)实施货物出口的行为。该行为实质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相关规定,因报关主体与实际货主的法律主体不一致,且常伴随虚构贸易背景、伪造单证等情形,可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逃汇罪(《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等刑事犯罪。

违法后果与监管定性:此类操作通过冒用他人资质规避国家出口管制,破坏海关监管秩序,具体表现为:

  • 利用虚假贸易数据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 通过拆分外汇、非法外汇交易渠道(如地下钱庄)逃避外汇管理局监管;
  • 形成 “虚假资质 + 虚构交易” 的系统性监管套利链条,衍生涉税犯罪、金融秩序扰乱等多重风险。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已将其列为重点打击的 “买单配票” 违法模式。

2. 代理出口

合规操作与法律依据:代理出口是指具备出口需求的企业(委托方)与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代理企业(受托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书面代理协议,由受托方以自身名义办理报关、运输、收汇、退税等出口环节手续的合规贸易模式。其核心特征为:

  • 报关单 “经营单位” 栏标注代理企业名称,“发货单位” 栏注明实际货主(委托方),符合《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
  • 外汇由代理企业代收后按协议划转委托方,退税由委托方凭代理企业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报,遵循《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规定;
  • 代理企业按协议收取固定代理费(通常为货值的 1%-3%),不承担货物质量、汇率等商业风险。

典型场景:中小生产企业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阿里巴巴国际站合作服务商)代理出口,既满足合规要求,又可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优惠。

3. 自营出口

主体资格与操作规范:自营出口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自身名义独立完成出口全流程的贸易模式。其法律特征包括:

  • 报关时 “经营单位” 与 “发货单位” 一致,均为企业自身,符合《海关法》关于报关主体资格的规定;
  • 外汇直接收至企业自身外汇账户,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指引》办理核销;
  • 退税由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需提供全套自营出口单证(如提单、商业发票、报关单退税联等)。

报关实施方式:企业可自行聘用报关员办理报关,或委托报关行代理报关(即 “委托报关”)。需注意:“委托报关” 仅指报关环节的服务委托,与 “代理出口” 的法律关系不同 —— 前者不改变出口主体的自营性质,后者涉及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整体构建。

4. 三者本质区别

维度 买单出口 代理出口 自营出口
法律依据
无合法依据,属违法操作
依据《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合规操作
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等
主体关系
冒用他人资质,无正式法律委托关系
委托方与代理方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企业独立作为出口主体
报关属性
经营单位与实际货主不一致(虚假报关)
经营单位为代理方,实际货主明确标注
经营单位与实际货主一致(自营报关)
税务外汇
骗取退税、逃汇等违法操作
委托方合规办理退税,外汇合规划转
企业自行办理退税与外汇核销
法律后果
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缉私调查)及刑事追责
受法律保护,享受政策优惠
自主承担商业风险,合规享受贸易便利
核心界定:买单出口的本质是 “通过虚假主体规避监管”,而代理出口与自营出口的核心区别在于 “是否独立承担出口主体责任”,两者均属《对外贸易法》认可的合法贸易模式,但代理出口需依赖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合规构建,自营出口则以企业自身资质为基础。(如需构建供应链全面风控体系或全面排查供应链业务合规与风险点服务,联系咨询19168536275)

以下为公告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三、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五、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六、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时间关于“汇缴享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doc
   2.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7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优化申报项目,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4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进一步加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优惠力度。为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同时结合纳税人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预缴环节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口径及出口业务等特定事项的申报要求,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专用设备抵免政策执行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应在汇缴环节享受。为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便利纳税人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公告》明确,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即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预缴环节选择不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也可在汇缴环节选择享受优惠。

(二)明确出口企业申报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提升预缴申报合规性,《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要求。

一是重申出口企业纳税申报义务。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的,应就其出口货物的收入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自营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出口本企业生产或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除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外,出口企业还需进一步申报上述两类出口收入的具体情况。

二是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将其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并申报具体情况。同时,为规范代理出口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以代理,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要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原则上应为境内主体。若上述企业填报的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1】A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B公司委托出口其生产的货物,涉及多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A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应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逐笔填报B公司委托A公司出口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B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最终B公司对应的出口金额合计应为1000万元。

B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案例2】C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D公司委托出口其代理出口的货物,涉及一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C公司与D公司确认,该批货物实际为D公司接受E公司委托办理出口。D公司向E公司收取代理费12万元。E公司是境内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境内真实货主)。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C公司与D公司、D公司与E公司均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只有C公司是实际报关出口的代理公司,E公司是该批出口货物的实际委托出口方。因此,C公司有义务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E公司的相关信息。C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填报对应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E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1000万元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

D公司与E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但D公司不是实际报关出口代理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2万元,但无需填报“出口代理费收入”栏次,无需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E公司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销售方,也是实际委托出口方,在预缴时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在本案例中,如果C公司没有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报E公司相关出口情况,应作为自营方式,由C公司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优化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结合上述政策执行口径优化情况及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一是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上述事项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

二是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三是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四是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一是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即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A公司是2024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分别在山东省、陕西省、天津市设立了B、C、D分支机构。2025年9月,天津市D分支机构注销。A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均按规定及时并准确完成汇总纳税信息备案。2025年第1季度预缴时,B、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别为10%、40%、50%。第2季度预缴申报时,A公司发现第1季度分配比例计算有误,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应为30%、60%。

A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400万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700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300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200万元,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A公司各季度税款和分摊情况如下:

1.A公司各季度税款计算

2.分支机构税款分摊计算

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B、C、D分支机构均参与分配,按照10%、40%、50%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发现分配比例计算有误,应按照10%、30%、6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由于D分支机构已经注销,其不再参与分配,已经缴纳的税款也不再重新分配,B、C分支机构按照20%、8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根据上述计算规则类推,具体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注销分支机构、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等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若汇总纳税企业前期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或当季发生分支机构注销情形,新计算方法将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案例中,由于第二季度发现第一季度C、D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计算错误,在第二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5万元;D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5万元;B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没有错误,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一致。D分支机构注销后,需重新计算分配比例,在第三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B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1.75万元,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1.75万元。

二是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基于计算方法调整的需要,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公告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0704美國調整對等關稅實施國家一覽

美國總統川普7月7日陸續宣布新關稅,首波名單含面臨25%關稅的日韓、同樣遭徵25%的馬來西亞及哈薩克,南非則是30%,以寮國及緬甸被課徵40%為最高,皆自8月1日上路。

參考網站: https://infogram.com/0704-1hnp27epo8zzn4g

 

川普連番宣布關稅 印尼32%孟加拉35%泰國柬埔寨36%

(中央社記者鍾佑貞華盛頓7日專電)美國總統川普今天公布對14國課徵的關稅稅率,根據他的最新發文,印尼將面臨32%的關稅,泰國及柬埔寨都是36%,孟加拉則是35%。整體而言,新稅率不是低於今年4月宣布的對等關稅就是持平。

川普(Donald Trump)也簽署命令,將對等關稅90天暫緩期延至8月1日。

川普4月宣布對多數貿易夥伴全面課徵10%進口關稅,另外針對數十個經濟體公布更高額的「解放日」(Liberation Day)對等關稅,隨後又暫緩上路,藉此為談判留餘地。

他下午在自家「真實社群」(Truth Social)陸續公開寄給其他國家的關稅通知函,包括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哈薩克、南非、寮國、緬甸、印尼、泰國、柬埔寨、孟加拉、塞爾維亞、波士尼亞及突尼西亞,其中以寮國和緬甸面臨的關稅最高,來到40%。

美國對印尼徵收32%關稅;對孟加拉徵收35%;對泰國和柬埔寨徵收36%關稅。

此外,川普今天也公布對塞爾維亞徵收35%的關稅;突尼西亞被課徵25%。

川普在致外國領導人的信函中警告,如果這些國家的政府因此提高關稅因應,美國將在今天公布的關稅基礎上加徵相同的百分比。

他也說,如果透過第3地轉運以規避更高關稅,則仍將按較高稅率徵收;選擇在美國境內設廠或生產,就不會被徵收這項關稅。

川普目前公開的關稅名單未含台灣,但美國財政部長貝森特(Scott Bessent)今天對財經媒體CNBC表示,美國將在接下來48小時內發布多項貿易公告。

他也提到,這些關稅通知函不必然是最後通牒。

貝森特指出:「這只是表達:『感謝你們希望與美國進行貿易,我們歡迎你們成為貿易夥伴,這是(對貴國輸美產品課徵的關稅)稅率,除非你們想回來再進行談判。』」

對等關稅90天暫緩期將於7月9日期滿,川普今天簽署行政命令,將暫緩期延至8月1日,等於給其他國家更多談判空間。(編輯:曾依璇、陳彥鈞)1140708

 

新聞來源: 中央通訊社

美對等關稅暫緩延至8/1 川普致函14國通知新稅率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華盛頓7日專電)美國對等關稅暫緩期將於9日屆滿,美國總統川普今天在社群媒體上公布發給14國領導人的信件,告知8月1日起適用的新關稅,其中日、韓將面臨25%的稅率;他下午也簽署行政命令,將對等關稅暫緩期延至8/1。

川普(Donald Trump)4月初在「解放日」祭出對等關稅措施,對多國徵收11%至50%不等的關稅,引發全球金融市場動盪。他隨後宣布90天暫緩期,期間僅實施10%基準關稅,各國把握時間與美談判,盼爭取較低稅率。

隨著原定7月9日暫緩期限將至,川普日前表示,將陸續開始向尚未和美國達成貿易協議的國家寄出信件,告知他們所需支付的關稅稅率。

川普致函14國領導人告知新關稅 產業關稅分開處理

川普今天中午開始陸續透過自家社群媒體平台「真實社群」(Truth Social)公布寫給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哈薩克、南非、寮國、緬甸、突尼西亞、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印尼、孟加拉、塞爾維亞、柬埔寨、泰國等14國領導人的信件,通知新關稅。台灣未在其中。

上述14國面臨的新稅率介於25%至40%不等,有些國家被課徵的新稅率高於先前宣布的對等關稅稅率,有些國家的新稅率則比之前低,或與先前相同。

川普每一封信的措辭幾乎相同,除了告知稅率,還警告,若採取報復行動,美國將回敬更高的關稅。但他也語帶保留表示,「這些關稅可能會根據我們與貴國的關係而上修或下調。」

另外,他在信中寫道,這些稅率將與「所有產業關稅分開處理」。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報導,白宮證實,舉例來說,這代表新關稅不會加在現行25%的汽車關稅之上,同樣原則適用未來任何針對特定產業課徵的關稅。

日韓面臨25%關稅 衝擊企業及消費者

其中,日本、韓國面臨的新關稅稅率都是25%。對此,華府智庫哈德遜研究所國際經濟專家華特斯(Riley Walters)向中央社記者分析指出,25%的關稅很高,特別是考量到越南只面臨20%的關稅;高關稅對企業、消費者都會造成重大衝擊。

他表示,高關稅也許會促使部分企業增加在美投資,但「也可能讓更多企業盡可能把美國排除在供應鏈之外」。他希望這只是川普再次向日、韓施壓,逼迫他們達成更好協議的做法。

CNN報導,日本、韓國分別為美國第6大、第7大貿易夥伴,去年向美國出口價值2800億美元的商品。

川普簽署行政命令 對等關稅暫緩期延至8/1

對等關稅暫緩期原定於7月9日凌晨到期,川普今天一方面公布通知14國新關稅的信函,一方面也在下午簽署一項行政命令,正式延長暫緩期至8月1日。

根據行政命令內容,川普認為,「依照多位資深官員提供的進一步資訊與建議,包括與貿易夥伴磋商的情況」,他決定有必要將暫緩措施延長至美東時間8月1日凌晨12時01分。

白宮發言人李威特(Karoline Leavitt)下午在記者會上表示,原訂7月9日的期限延後至8月1日,這代表原先的對等關稅或新稅率,將在未來一個月內透過信函通知各國領袖,也或者會達成協議,各國目前仍持續和美國談判。

她指出,美國目前已宣布和中國達成一項貿易架構,以及和英國、越南達成貿易協議。

 

 

新聞來源: 中央通訊社

英美經濟繁榮協定(EPD)於6月30日生效,英國汽車的出口關稅已降至10%,並有助於削減積壓的庫存

2025-07-02 駐英國代表處經濟組 吳組長若蘭

參考資料:Shiploads of cars ready to set sail for US from UK as trade deal kicks in
日期:114年7月1日
文號:駐英經(113)經字第290/P200號(商情文號:第290號)

商情本文:

依據英國衛報(The Guardian)報導,美國川普總統於今年4月3日在其既有的2.5%汽車進口關稅上加徵25%關稅,導致5月份英國跨大西洋汽車出口量衰退50%以上。隨著英美經濟繁榮協議(EPD)於6月30日生效,英國對美汽車出口關稅已降至10%,有助於出清積壓的庫存。

EPD係兩國第一個旨在降低出口關稅的雙邊協議,雙方於5月初就其大綱達成共識,惟因相關細節尚未敲定,導致27.5%關稅仍繼續適用。英國蓮花(Lotus)汽車公司曾考慮將生產轉移到美國,影響約1300個工作崗位。英國商業暨貿易部長Jonathan Reynolds已在該協議生效前夕得到該汽車製造商承諾不會關閉其位於Nolfolk郡的工廠。同時,英國汽車業對EPD生效表示歡迎,稱其避免汽車製造商被迫裁員的風險。然而,10%的較低關稅僅適用於每年10萬輛汽車的配額,此數量略低於去年英國的出口總量,因此成長空間有限,捷豹路虎(JLR)一家公司在截至2025年4月的一年間就出口84,000輛汽車

另一方面,最初的EPD亦承諾對鋼鐵實施零關稅,但由於 在原材料來源方面仍在談判 ,尤其與塔塔公司位於南威爾斯Talbot港 鋼廠冶煉原料有關,因此該項目實施細節尚無進展  ,或即便達成零關稅協議,英國Tata集團的Port Talbot鋼廠仍可能因其鋼材部分來自印度與荷蘭冶煉而被排除。該廠正在轉型為較環保的電弧爐製程,英國政府正爭取將其納入豁免範圍。英國鋼鐵協會表示,鋼鐵尚未降稅讓英國鋼鐵製造商付出高昂代價,包括合約流失、投資決策擱置、不確定性阻礙商業決策等,其迫切需要迅速、積極的談判解決方案,以保護就業、釋放經濟成長動力並恢復產業信心。

在農業方面,雙方對彼此市場的牛肉進口實施新的免關稅配額,並取消備受爭議的美國乙醇進口 19% 關稅,英國業界表示,此將導致生物燃料工場倒閉。農業代表不滿被當成談判籌碼,全國農民聯盟組織批評政府將農業當成與美國鋼鐵談判的籌碼,要求首相 Starmer 將農業排除在談判之外,並撤銷川普對所有進口商品設定的 10% 基礎關稅。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署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參考本網頁刊載商情資訊,請注意國情及商業環境之不同,而且不代表本部立場或政策。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墨Manzanillo塞港情形需半年緩解

據墨國改革報2025年6月25日報導重點如下:

  1. 墨國太平洋岸第一大港(同時也是全國第一大港)Manzanillo關務人員於5月12日開始罷工,影響物流運輸問題,
  2. 據墨國物流協會Circulo Logistico理事長Hector Romero表示,墨國政府因應Manzanillo關務人員罷工之問題,有增派員工,但數量仍不足,預計該塞港問題需要等到本年10月後才能解決。
  3. 目前M港每日進口貨櫃數約4,000櫃,約有30%貨櫃受罷工影響無法出關,據報關行Global Forwarding經理Carlos Tamayo表示貨櫃通關約延遲14天。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籲請廠商正確申報糖果稅則號別以加速通關

基隆關表示,邇來有廠商進口未含傳統糖的糖果,申報稅則號別第1704.90.00號「其他糖食(包括白色巧克力),不含可可者」,第1欄稅率27.5%。經審核結果,來貨係以代糖取代傳統糖,應歸列稅則號別第2106.90.96號「以合成甜味劑替代糖之糖食、口香糖及類似品」,第1欄稅率30%。

基隆關說明,隨著肥胖與糖尿病等問題被重視,為使消費者在享受甜味同時,仍能控制糖分攝取,減少熱量增加,代糖已廣泛取代傳統糖,應用於日常飲食。惟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之詮釋,第1704節所稱糖食,係以蔗糖、葡萄糖等傳統糖為主要成分製成的甜食,因此若係以代糖(例如赤藻醣醇、麥芽醣醇、山梨醇等)為主要成分製成的糖果,則非屬海關進口稅則第1704節「糖食(包括白色巧克力),不含可可者」範疇,通常歸列於第2106節「未列名食物調製品」。另須注意的是,若係含有可可,不論是以傳統糖或代糖製成的糖果,均應歸列於稅則號別第1806.90.99號「其他第1806節所屬之貨品」。

基隆關呼籲廠商進口糖果貨品時,應先釐清主要成分,再正確申報稅則號別,以利通關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如對貨品稅則號別有疑問,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關稅法第21條及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加速通關。

聯絡人:桃園分關呂小姐 電話:(03)355-8220 分機120

籲請廠商正確申報糖果稅則號別以加速通關

資料來源: 關務署基隆關

呼籲進口人提供完整原廠型錄,以利貨物稅則核定,加速通關

基隆關表示,進口貨物要繳多少關稅,係由海關依貨物特性適用相關規定核定稅則後,按其對應的稅率徵收,但貨物型態多樣且日新月異,稅則核定尚須參照進口人提供文件及資料為專業判斷。爰廠商於申報貨物進口時,如能主動提供完整原廠型錄供海關審核,將有助稅則核定,提升通關效率。

基隆關說明,依據關稅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進口貨物報關時,除應檢附發票及裝箱單外,仍具備其他有關文件,包括型錄、說明書、仿單或圖樣等,這些都是海關正確歸列貨物稅則的重要參考依據,其原廠型錄因詳載貨物用途、組成、規格及工作原理等重要資訊,常是核定進口貨物稅則關鍵資料。以電機或機械類產品為例,完整原型錄內容通常包含電器規格書、電路方塊圖、爆炸圖、設計施工圖及規格性能表等,有助海關快速釐清貨物特性若未提供,海關就須額外查證或採行人工查驗,延長通關時間,甚至可能影響稅則歸列正確性,影響進口人權益

基隆關呼籲,進口人如能善盡協力義務,於申報時一併提供詳盡且完整原廠型錄資料,有助縮短審核流程,核定正確稅則,避免補送文件及取樣查驗等情事延宕通關時間。另如有貨物稅則申報問題亦可先至關港貿單一窗口查詢(網址:https://portal.sw.nat.gov.tw,路徑:首頁/稅則稅率),或善用稅則預先審核機制,俾正確申報貨物稅則,加速通關。

聯絡人:業務一組彭智平 電話:(02)2420-2951 分機2320

呼籲進口人提供完整原廠型錄,以利貨物稅則核定,加速通關

資料來源: 關務署基隆關

入境攜帶食藥醫粧限自用,返國轉賣恐觸法!

暑假是出國旅遊的高峰期,許多民眾喜愛在國外血拼購物,回國後有時會將用不到的產品轉售。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提醒,無論是以郵寄或親自攜帶方式,將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帶回國內,皆僅限個人自用,不得販售,以免違法受罰。
此外,提醒民眾,須注意以下限量與輸入規定:
一、個人自用食品:符合下列情形時,可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一)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
(二)一般食品: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

二、個人自用藥品:攜帶入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處方藥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
(二)處方藥者: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2個月用量為限;有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等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至多為6個月用量。
(三)管制藥品: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不得超過處方箋等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至多為6個月用量,並應避免購買攜帶含我國管制藥品成分藥品回國。
(四)寄送一般藥品回國,應向食藥署申請核准,且管制藥品不得郵寄或快遞。

三、個人自用醫療器材:攜帶或郵寄方式輸入,且未超過下列數量,得以便捷通關方式,並以半年一次為限:
(一)OK繃:合計不超過60個(片)。
(二)液體OK繃:合計不超過4條(罐、瓶、支)。
(三)醫用棉棒:合計不超過200支。
(四)衛生套:合計不超過60個。
(五)衛生棉條:合計不超過120個。
(六)日拋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不同度數為限。
(七)矯正鏡片:合計不超過1副。
(八)醫用口罩:合計不超過250個(片)。

四、個人自用化粧品:應留意海關「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等規定。此外,若購買以玻璃安瓿(AMPOULE)為容器之個人自用化粧品,需向食藥署申請核准後方可輸入。

最後,食藥署再次提醒,從國外攜帶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返國,僅限個人自用、不得販售,若違反規定,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等相關法規處罰,請勿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公告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國際貿易署更新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納管601個涉武擴活動實體

有關媒體報導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網站公布將中國大陸華為科技、中芯國際等公司納入我國實體名單事一事,綜合說明如下:

國際貿易署定期召開跨部會審查會議,依據貿易法第13條授權,討論更新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相關更新作業主要參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及友盟國家的制裁與管制名單,迄今已有10,844個實體與個人列入該名單。

國際貿易署近日召開跨部會實體清單審查會議,基於防止武器擴散及其他國安考量,於本(6)月10日發布,新增俄羅斯、巴基斯坦、伊朗、緬甸、中國大陸涉及武擴活動等601個實體,其中亦包括華為、中芯等中資企業。

經濟部籲請國內廠商,倘欲出口予我國實體名單中受管制實體,應事先取得國際貿易署核發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始得憑證出口。另,海關將協助執行邊境攔查,倘有業者在未經許可擬出口實體名單之對象,海關將不予放行。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提醒廠商務必遵守出口管制規範,善盡企業查證之義務,謹慎評估交易風險,以避免涉入武擴活動。該署將持續辦理宣導說明會,協助業者瞭解出口管制規範。

 

貿易署本新聞稿發言人:胡副署長啟娟

聯絡電話:02-2397-7109、02-2397-7178

電子郵件信箱:cchu@trade.gov.tw

 

業務聯絡人:貿易安全管理辦公室曾顯照執行秘書

聯絡電話:02-2397-7552

電子郵件信箱:hctseng@trad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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