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起出口MIT貨品至美國 應附聲明書

美國對各國課徵對等關稅後,將造成各國間稅率差距,高稅率國家產品可能流向低稅率國家,透過更換產地標示、重新包裝或簡單加工等方式轉運美國。一旦這些產品透過我國轉運至美國以規避高關稅,將影響我國國際信譽,及向美方爭取較優惠的關稅待遇。

為防杜他國貨品藉由我國違規轉運,經濟部基於貿易管理需要,公告從114年5月7日起,出口人出口我國產製(MIT)貨品至美國,應簽具「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具結產地屬實。(公告網址連結)

經濟部呼籲,MIT就要是MIT,出口加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不是要限制貨品出口,而是希望和出口商通力合作,防杜洗產地等違規行為,共同維護臺灣的貿易利益及經濟發展。

另外,經濟部為協助業者順利將貨品出口美國,特別於4月24日邀請美國專業律師說明美國原產地規則及通關實務,並分享美國海關判定原產地案例,與會業者達3,000人。美國律師提供具體詳細解答,交流熱烈,業者反應良好。

經濟部將持續關注美國情勢發展,適時邀請美國律師再度說明美國課稅措施及通關實務,協助廠商順利出口貨品。經濟部並籲請業者出口前,應與美國客戶充分溝通,或透過美國海關(CBP網站:https://www.cbp.gov/)申請預審產地,以維護自身權益。

 

貿易署發言人:胡副署長啟娟

聯絡電話:02-2397-7109、02-2397-7178

電子郵件信箱:cchu@trade.gov.tw

 

業務聯絡人:貿易管理組黃瀞萱組長

聯絡電話:02-2397-7501

電子郵件信箱:annhuang@trade.gov.tw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配合經濟部公告自5月7日起輸美之國產品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海關公布通關配套措施

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114年4月24日貿管理字第1140652188號公告自同年5月7日起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下稱聲明書),財政部關務署業於同年月25日修正「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要求輸往美國且報單類別屬G3、G5、D5、B8、B9者,應於出口報單(N5203)「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位填報是否為我國產製者,貨物屬我國產製者,填報「YT」;非屬我國產製者填報「NT」。貨物輸出人或報關業者未依規定逐項填報「YT」或「NT」者,海關不予受理報關(不受理報關原因代碼「C86」)。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延宕出口通關,請報關業者受委託申報符合上開公告條件之報單,請先取得貨物輸出人提供之聲明書正本後,始能於出口報單填列指定代碼向海關申報。海關核定通關方式為C2(文件審核通關)及C3(貨物查驗通關)者,貨物輸出人應檢附聲明書正本辦理通關。通關方式為C1(免審免驗通關)者,海關將透過資訊系統以錯單或應補辦事項A59訊息通知輸出人於3日內檢送聲明書至出口地海關,未依規定提供者,將予以裁罰。業者如涉具結聲明不實,將依規定移由貿易署處罰;倘涉有刑事責任者,則依法告發。

關務署呼籲,為積極防杜其他國家貨物透過臺灣違規轉運規避美國加徵關稅,請輸出人配合辦理相關輸美報關新措施,如輸出人係委託報關業者代為申報,亦請務必於報關前依貿易署公告,先行填妥聲明書並簽章,以利報關業者申報「YT」或「NT」代碼。另為利商民查詢,關務署網站提供「海關防杜違規轉運資訊專區」,提供問答集、簡報及相關公告等內容(下載路徑:首頁/資訊匯流/宣導活動/海關防杜違規轉運資訊專區),歡迎廠商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一般報單)、陳科長(保稅報單)、林科長(快遞及郵包)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40、2751、2521

資料來原:財政部關務署

海關籲正確申報「除濕機」稅則號別,以加速貨物通關

我國位於亞熱帶氣候區,年平均相對濕度高於75%,除濕機成為國人常用之家電,進口除濕機依其組成、規格及用途不同,適用的進口稅則、稅率及輸入規定亦不盡相同,財政部關務署提醒注意幾項要點,以正確申報貨物稅則號別,加速貨物通關程序。

關務署說明,梅雨季節即將來臨,近來屢有進口人詢問「除濕機」適用稅則。依據稅則章註規定及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詮釋,若內置有馬達且重量不超過20公斤之家用除濕機,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09.80.90號「其他家用電動用具」,適用第1欄關稅稅率5%,輸入規定為C02(部分商品須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若不符合上述條件,則應歸列至稅則號別第8479.89.10號「空氣增濕機、除濕機」,適用第1欄關稅稅率8%,輸入規定為C02(部分商品須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及MP1(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

關務署進一步指出,由於市面上除濕機種類及樣式繁多,進口人對於新產品之稅則號別歸屬倘有疑義,可於貨物進口前,檢具「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稅則,以確保自身權益並加速通關流程。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04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高雄關提醒業者,進口具支援WiFi技術之筆記型電腦,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筆記型電腦申報貨品分類號列為第8471.30.00.00-8號「攜帶式自動資料處理機,其重量不超過10公斤並至少包含有一中央處理單元,一鍵盤及一顯示器者」,輸入規定「C02」(本項下部分商品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

高雄關表示,申報進口之筆記型電腦若有支援WiFi技術,屬「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照輸入規定「602」,應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後由海關放行。進口上述貨物,若有疑義,應先行檢附產品型錄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詢,以利通關。

高雄關呼籲業者進口此類貨品時,應依照輸入規定代碼「602」辦理,及正確申報貨品分類號列,以利通關。

業務單位:高雄機場分關
聯絡人:葉專員
電 話:07-8057010#7063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高雄關

關務署:為避免貨物未達實質轉型,即以臺灣製造名義出口,請注意出口貨物應正確標示產地

關務署:為避免貨物未達實質轉型,即以臺灣製造名義出口,請注意出口貨物應正確標示產地

 

11404101-AC

 

資料來源: 台北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

標檢局:公告修正「應施檢驗一般家用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本局修正旨揭商品之應施

檢驗範圍,包含新增「具二次電池及USB連接埠且未附電源

轉接器」、「具二次電池並附汽車點菸電源供應器」之一

般家用電器電捕昆蟲器(包含捕蚊拍)等七項商品,並增

訂具二次鋰系電池者應符合之相關檢驗規定。

11404101-AC

 

資料來源: 台北市航空貨運承攬商業同業公會

公告自即日起CCC2932.99.00.75-1「四氫大麻己酚、六氫大麻己酚、六氫大麻酚,及其異構物、酯類、醚類及鹽類」等5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CCC2932.99.00.75-1「四氫大麻己酚、六氫…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04月23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47010071A號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CCC2932.99.00.75-1「四氫大麻己酚、六氫大麻己酚、六氫大麻酚,及其異構物、酯類、醚類及鹽類」等5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CCC2932.99.00.75-1「四氫大麻己酚、六氫大麻己酚、六氫大麻酚,及其異構物、酯類、醚類及鹽類」等4項貨品增列輸出規定,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及「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表」。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4年3月31日FDA管字第1149019796號函。
公告事項: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及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各1份。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04月24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11450034380號
附件說明:如文1140652190-1.pdf

主旨: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三、為防杜他國產製貨品藉由我國轉運,維護我國產製貨品整體利益及貿易秩序,爰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如附件)。
四、本案另登載於本部國際貿易署經貿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trade.gov.tw/)首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五、為防杜他國產製貨品透過我國轉運,及避免影響我國產製貨品之國際信譽,爰預告期間予以縮短為7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三)聯絡人:羅小姐。
(四)電話:02-23977522。
(五)傳真:02-23970522。
(六)電子郵件:sv-dept@trade.gov.tw。

1140652190-1公告 1140652190-1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自114年5月7日起修正「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出規定,增列「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G3、G5、D5、B8、B9),應檢附『…

025-04-24 管理組進出口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04月24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40652188號
附件說明:如文

主旨:公告自114年5月7日起修正「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出規定,增列「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G3、G5、D5、B8、B9),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如附件1),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1條。

1140652188_1 1140652188公告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有關業者關切輸美產品如何課徵對等關稅 (美國對等關稅 懶人包)

對等關稅 稅率及課徵時間

  1.    在美東時間 4月 5日 凌晨零時 1分 前已裝船,及在最後運輸途中貨品,將僅課徵原應課關稅。
  2.    在美東時間 4月 5日 凌晨零時 1分 以後至 4月 9日 凌晨零時 1分 以前已裝船,及在最後運輸途中之貨品,除原應課關稅外,將額外課徵 10%對等關稅。
  3.    在美東時間 4月 9日 凌晨零時 1分 以後裝船之貨品,將依國家別不同之對等關稅稅率額外課徵對等關稅,台灣為 32%。
  4.    為避免已裝船及在途運輸貨品之例外被濫用,引用在途貨物例外之最後報關期限為美東時間 5月 27日 凌晨零時 1分 。
  5.    並非所有 5月 27日前報關貨品均可適用在途運輸例外,必須符合以上各裝船日期之要求。

最新資訊:川普總統在美東時間 4月 9日下午於社交平台truth social發文, 表示 將 「 對等關稅 」 暫停 90天,暫停
期間稅率降至 10%,並立即生效。 (實際情形仍以美國官方公布為主)

不適用對等關稅貨品如下 

  1.    已依 《 1962年貿易擴展法》 第 232條款加徵 25%國安關稅之鋼鐵、鋁、汽車及汽車零件。(已被加徵232國家安全關稅之產品稅號清單,請詳附件1)
  2.    其他特定貨品:包括銅 (copper)、藥品 (pharmaceuticals)、半導體 (semiconductors)、木材相關產品 (lumber articles)、特定關鍵礦物 (certain critical minerals)、能源及能源產品 (energy and energy products)等。(產品稅號清單請詳附件2)

含美 成分 的定義,以及如何申報 

  1.    倘輸美產品的「美國成分」( U.S. content 占 進口貨品報關價值的 20%以上,則其「美國成分」僅課徵第一欄關稅稅率 (最惠國待遇 /MFN 。至扣除「美國成分」之其他價值,仍需課徵對等關稅。
  2.    「美國成分」是 指 完全在美國取得、製造,或實質上在美國轉型的零件所產生的貨品價值 ,且 美國海關 (CBP)依據相關規定,可要求進口人提交所進口商品的相關資訊,來判定這項商品所含有的美國成分。
  3.    「美國成分」達至少 20%之貨品,應以 9903.01.34稅號申報,且須將該貨品分為兩行 (lines)申報
    (1) 第一行 (first line)應敘明 稅則號列 、 原產國 、 美國 成分的價值 、 產品數量 及 所有適用的關稅 。
    (2) 第二行 (second line)應敘明 稅則號列 、 原產國 、 非美國 成分 物品的輸入價值 、 產品數量 及 所有適用的關稅 。
  4.    有關 9903.01.34「美國成分」說明 及申報方式請 詳附件3

(註 有關輸美產品的稅號分類,美國政府係授權由海關(CBP)認定,屬行政裁量權,爰輸美產品的稅則分類及美國成分之認定等,將由 美國 海關進行個案認定。)

如果產品有被課徵反傾銷及平衡稅是不是繼續繳交

另倘輸美貨品原即被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則仍需繳納該等反傾銷稅、平衡稅。

(最新被美國課徵反傾銷、平衡稅之 清單請詳附件4另最新資訊可上國際貿易署查詢,路徑 經貿 資訊 網 >經貿往來 >貿易救濟與障礙 >各國反傾銷措施)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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