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 : 經貿字第11550200330號

 

修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發布令

修正規定

 

籲請出口人報運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於報單完整申報學名及俗名等,以加速通關

基隆關表示,近來出口人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列管物種及其產製品,時有忽略於出口報單逐項填報學名、俗名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證號、項次等,以致影響通關時效,並遭貿易署裁處情形。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貿易法第13條之1、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15條及「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出口CITES列管物種及其產製品,須事先申請許可文件,並應於報單欄位申報上開內容,「申請審驗方式」欄位填報代碼「8」(文件審查),以利查核是否相符。

基隆關強調,未依規定申報並檢附CITES輸出許可文件辦理出口,除貨品將遭退關,海關亦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移請貿易署裁處,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基隆關提醒,倘有CITES列管物種及法規疑問,可至貿易署網站https://www.trade.gov.tw路徑:首頁/貿易法規與管理/貿易管理/瀕臨絕種動植物管理法規)查詢,通關流程請洽該關承辦人,以利正確申報,加速通關。

聯絡人:業務二組

電話:(02)2420-2951分機5101、5110-5116、5120-5124、5313

籲請出口人報運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於報單完整申報學名及俗名等,以加速通關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標檢局:公告訂定「應施檢驗發光二極體(LED)光源控制裝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應施檢驗發光二極體(LED)光源控制裝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其他檢驗規定:

一、表列商品自116年1月1日起實施輸入及國內產製商品檢驗,檢驗方式為驗證登錄(型式試驗

模式加符合型式聲明模式),不設輸入規定,報驗義務人免憑本局簽發之任何證明文件向海關

辦理進口手續,惟應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始得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自公告日起,本

局即可受理表列商品申請驗證登錄作業,經本局審查符合者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11503077-AC

公告自115年3月8日起刪除CCC8517.62.00.00-5「接收、轉換及傳輸或再生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機器,包括交換器及路由器」貨品號列,並增列CCC8517.62.00.10-3「網路電話交…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5065563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115年3月8日起刪除CCC8517.62.00.00-5「接收、轉換及傳輸或再生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機器,包括交換器及路由器」貨品號列,並增列CCC8517.62.00.10-3「網路電話交換機(IP-PBX)、網路電話閘道器(VoIP-Gateway),屬電信終端設備者」等2項貨品號列。
依據:貿易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1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4年12月11日通傳基礎字第11465029810號函。
公告事項:旨揭貨品中文名稱如附件「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修訂項目表」。

 

115D2001423-01

115D2001425-01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自115年3月8日起CCC8517.62.00.10-3「網路電話交換機(IP-PBX)、網路電話閘道器(VoIP-Gateway),屬電信終端設備者」增列輸入規定代號「643」,並列入「海關協助…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50655631A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115年3月8日起CCC8517.62.00.10-3「網路電話交換機(IP-PBX)、網路電話閘道器(VoIP-Gateway),屬電信終端設備者」增列輸入規定代號「643」,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4年12月11日通傳基礎字第11465029810號函。
公告事項: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

 

115D2001424-01

115D2001426-01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報運國貨出口內外包裝皆應依規定標示產地,以免影響通關時效及違規受罰

高雄關表示,近來發現有出口人報運出口我國產殖水生生物,貨品外箱雖標示「MADE IN TAIWAN R.O.C」,惟內包裝卻標示有國外廠商公司名稱及國外地名,且未標示我國產地,除責令辦理退關,另移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議處,請出口人報運出口貨物務必確認產地標示,並應符合貿易法相關規定,以免違規無法順利通關及受罰處分。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出口我國產製(殖)貨品,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4條、第15條第2項及「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第2點第1款規定,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之行為,除須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外,嚴禁加註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係其他產地之文字或圖案,例如國外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傳真或網址等資訊。

高雄關呼籲,為維護我國出口之產品信譽及貿易利益,出口貨物請依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正確標示產地。如經查獲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者,海關將移請貿易署議處。出口人倘有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標示相關疑問,建議於報運貨物出口前洽詢貿易署,以利通關順暢並維護自身權益。

業務單位:高雄機場分關
聯絡人:蔡股長
電 話:07-8057010轉7103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出口外包裝標示臺灣,內包裝也要遵守規定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公告自115年2月1日起CCC2404.11.00.00-5「含菸葉或複合菸葉之以非燃燒方式吸入之產品」等2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501」修正為「516」,及修正CCC2404.11.00.00-5「…

主旨:公告自115年2月1日起CCC2404.11.00.00-5「含菸葉或複合菸葉之以非燃燒方式吸入之產品」等2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501」修正為「516」,及修正CCC2404.11.00.00-5「含菸葉或複合菸葉之以非燃燒方式吸入之產品」等48項貨品輸入規定代號「463」內容,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1月12日國健教字第1159000043號函及財政部國庫署114年12月31日台庫酒字第11403804380號函。
公告事項: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

115D2000714

115D2000714-01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鑒於瓦聖那協議(Wassenaar Arrangement)等國際出口管制規範已更新出口管制清單,基於貿易管理需要,爰公告修正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之「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與「一般軍用貨品清單」。

二、本公告內容及修正清單項目另刊載於本部國際貿易署經貿資訊網(網址為https://www.trade.gov.tw)。

 

公告

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品清單

對照表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網購族請注意,海關自3月1日起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保障民眾個資及權益!

為防杜冒名報關,維護民眾個資安全及防止幽靈詐騙包裹,財政部於115年2月23日修正發布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相關規定,明定自115年3月1日起,就個人進口簡易申報快遞貨物採取「實名認證」線上委任者,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下稱預先委任)制度。
關務署表示,「預先委任」係指民眾網購境外貨物後,先由報關業者透過「EZ Way易利委」APP推播貨物資訊予民眾,經民眾確認與實際購買之貨物相符並完成線上委任後,再由報關業者辦理後續報關程序,以防杜不肖人士盜用民眾個資,冒名進口違禁物品或詐騙包裹,損害民眾權益。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該署除函請數位發展部向各大電商公會及電商平臺業者進行宣導外,另於近日邀集運輸業者、承攬業者、報關業者及快遞專區業者辦理修法說明會,充分討論相關配套措施,並請報關業者配合於貨物抵臺前儘速推播資訊予民眾,以確保通關時效,維護民眾權益。
全面實施預先委任制度受各界普遍支持,關務署最後呼籲,民眾於網購後請密切注意報關業者通知及EZ Way APP推播訊息,務必詳實核對貨物品項及申報金額等資訊,若資訊無誤請於EZ Way APP點選「申報相符」;若有誤或遭冒名,請點選「申報不符」並洽報關業者釐清,待業者重新推播正確資訊後再行確認。民眾倘有相關問題,歡迎洽詢海關聯絡窗口及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網址:https://gov.tw/6Rc)。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1

 

新聞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賠償或調換之進口貨物,申請免徵關稅,請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權益受損

高雄關表示,近來有廠商進口貨物經提領後發現來貨規格品質不符,並經國外供應商承諾免將貨物退回,其即自行處分貨物,未將原貨送海關查驗,致未能符合申請補運進口貨物免徵關稅之要件。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關稅法第5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0至42條規定,進口貨物有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進口人應於原貨物放行之翌日起1個月內,機器設備則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檢具申請書並備原訂合約及有關來往文件(如發票、賠償協議、公證報告等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核辦,日後報運進口之賠償調換貨物方可免稅。若原貨物經國外供應商聲明放棄無須復運出口,進口人仍須將原貨送海關或申請海關派員至該貨存儲地查驗,如其尚有剩餘價值者,應重行估價徵稅,日後進口之賠償調換貨物始可適用上開免稅規定。

高雄關提醒,前述補運進口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6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之,其延長以6個月為限。請進口人注意相關辦理時程,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業務單位:高雄關旗津分關
聯 絡 人:李課員
電   話:07-5727137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賠償調換流程圖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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