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籲請正確申報汽車車窗稅則,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表示,邇來發生業者進口中國大陸產製汽車用膠合安全玻璃車窗,未正確申報稅則,經海關改列後,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業者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申請專案輸入許可文件,除延宕通關時效,倘無法取得上開文件,恐生貨物退運或放棄等情,提醒業者留意。
基隆關說明,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87章目註一規定,裝有框架的車窗;及裝有加熱裝置或其他電氣或電子裝置的車窗,不論是否裝有框架,適合專用或主要用於第8701至8705節的機動車輛者,皆屬稅則第8708.22目範疇,歸屬稅則號別第8708.22.00號「本章目註一所列之前擋風玻璃、後車窗及其他車窗」,第1欄關稅稅率15%,無輸入規定;非屬前開態樣汽車車窗,化學強化玻璃製者,歸列稅則號別第7007.11.00號「強化安全玻璃,尺寸及形狀適合於車輛、飛機、太空船或船隻使用者」,第1欄關稅稅率8%,無輸入規定;膠合安全玻璃製者,歸列稅則號別第7007.21.00號「膠合安全玻璃,尺寸及形狀適合於車輛、飛機、太空船或船隻用者」,第1欄關稅稅率8%,倘又為中國大陸產製者,則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籲請業者報運進口前,宜確認貨品稅則、稅率及輸入規定等,以維自身權益。
基隆關呼籲,鑒於科技日新月異,汽車車窗推陳出新,業者倘欲瞭解應歸列稅則,可於進口前,依指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提供貨品資訊,向進口地海關申辦稅則預先審核,相關資訊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點選『稅則稅率』項下(GC433)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
聯絡人:五堵分關許股長 電話:(02)8648-6220分機2721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展開反傾銷調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力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依申請書所附資料認進口涉案貨物已達傾銷及損害我國產業之合理懷疑,為查明國產同類貨物是否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經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結果,於115年4月10日公告展開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貿易環境。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移請經濟部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調查,經濟部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40日內,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若經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再據以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外,為防止調查期間進口商大量進口涉案貨物,致破壞反傾銷措施之救濟效果,申請人亦申請對開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前90日內進口之貨物回溯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將於完成傾銷最後認定時,一併公告回溯課徵傾銷部分之認定結果。
關務署指出,本案特定聚醯胺薄膜為以重量計含超過50%之聚醯胺-6,不論是否經任何表面處理,但未經進一步加工之薄膜,且其寬度超過5公厘,厚度為0.0114公厘(含)以上至0.0315公厘(含)以下者;主要供下游業者加工後用於食品、化學用品、醫療(藥)用品與電子材料等包裝。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提供該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涉案製造出口商如充分配合反傾銷案調查,得獲核定個別傾銷稅率,而我國廠商進口應課徵反傾銷稅之涉案貨物時,須提交涉案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該廠商之個別稅率。因此倘進口商欲向財政部就本案申請接受調查,建議通知相關交易之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一併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申請書公開版及展開調查公告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如有疑問,請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31。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
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核估作業新制,於115年正式上路
基隆關表示,依1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的國外自用舊汽車,符合特定條件下若能提供原購車價格證明,將可適用折舊表(作業要點附表2)核定其完稅價格,以簡化作業程序。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過去旅客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時,須依據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如交易價格、同樣或類似貨物交易價格、國內銷售價格、計算價格、合理價格等)依序核估完稅價格,由於傳統核估程序涉及型式及配備等複雜認定,常導致程序繁瑣及進口稅費預算難估。採用新制之後,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於國外旅居超過1年,若能提供原始新車購車契約或訂單、付款證明及在國外已領照1年以上之本人行車執照,並檢附旅居證明文件者,海關得依該購入價格與折舊表,直接核定完稅價格與應繳納之進口稅費,避免爭議。
基隆關提醒,旅客有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攜回國外自用舊汽車規劃,務必保留購車時原始單據及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海關審核,若對相關證明文件的認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於進口前向本關洽詢。
聯絡人:桃園分關黃股長政偉 電話:(03)3558220 分機161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旅客受託攜帶商品或樣品入境,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以免受罰
高雄關表示,近來科技產業蓬勃發展,貨品型態日益多元,業者報運進口高科技產品或樣品,因體積微小,常委由所屬職員以旅客身分隨身攜帶入境。惟邇來發現有旅客受託攜帶公司貨品入境時,因不諳規定,疏忽誤走綠線檯,未經由「紅線(應申報)檯」向海關申報,致貨品未經查驗即攜入國境,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而遭受處罰。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我國實施入境旅客紅綠線通關制度,入境旅客攜帶貨品須以廠商名義辦理進口報關,縱使於入境前廠商已向海關預先申報進口報單,受託旅客仍應至紅線檯向海關申報,並申請查驗,經海關查驗無訛後放行,旅客始得提領貨物,切勿直接由「綠線(免申報)檯」通關入境。
高雄關呼籲,廠商如有委託旅客攜帶貨物入境,應善盡告知義務,事先提醒旅客入境應主動由紅線檯通關,倘旅客對於所攜帶行李物品應否申報存有疑義時,亦可於入境紅線檯向海關洽詢,以免違規受罰。倘另有進口通關程序上問題,歡迎洽詢高雄關,以保障通關權益。
業務單位:高雄機場分關
聯 絡 人:劉股長
電 話:07-8057010#7060
新聞稿聯絡人:林課員
電 話:07-5628223
關務署:檢送「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美國進口快遞貨物通關新制」宣導簡報(如附),自美報運進口價值低於等值2,500美元之快遞貨物,放寬得以簡易申報辦理通關,預定115年5月中旬實施。
關務署:檢送「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美國進口快遞貨物通關新制」宣導簡報(如附),自美報運進口價值低於等值2,500美元之快遞貨物,放寬得以簡易申報辦理通關,預定115年5月中旬實施。
公告自115年4月1日起增列CCC2904.99.00.20-1「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全氟己烷磺醯鹵化物」等7項貨品號列,並刪除CCC2932.19.90.00-9「其他之結構中含有一未稠合之呋喃環…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57005543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115年4月1日起增列CCC2904.99.00.20-1「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全氟己烷磺醯鹵化物」等7項貨品號列,並刪除CCC2932.19.90.00-9「其他之結構中含有一未稠合之呋喃環(不論是否氫化)之化合物」1項貨品號列。
依據:貿易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1、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115年2月23日環化評字第1158103334號函。
公告事項:旨揭貨品中文名稱如附件「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修訂項目表」。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屬
公告自115年5月1日起刪除CCC7006.00.00.00-0「第7003、7004或7005節之玻璃,經彎曲、邊緣處理、鏤刻、鑽孔、上釉或其他加工,但未鑲框或裝配其他材料者」1項貨品號列,並增列C…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50656499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自115年5月1日起刪除CCC7006.00.00.00-0「第7003、7004或7005節之玻璃,經彎曲、邊緣處理、鏤刻、鑽孔、上釉或其他加工,但未鑲框或裝配其他材料者」1項貨品號列,並增列CCC7006.00.00.10-8「第7003、7004或7005節之玻璃,僅邊緣處理而無其他加工,未鑲框或裝配其他材料者」等2項貨品號列。
依據:貿易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1及本部產業發展署114年8月5日產化字第11400850060號函。
公告事項:旨揭貨品之中文名稱如附件「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修訂項目表」。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屬
籲請出口人報運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於報單完整申報學名及俗名等,以加速通關
基隆關表示,近來出口人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列管物種及其產製品,時有忽略於出口報單逐項填報學名、俗名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證號、項次等,以致影響通關時效,並遭貿易署裁處情形。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貿易法第13條之1、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15條及「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出口CITES列管物種及其產製品,須事先申請許可文件,並應於報單欄位申報上開內容,「申請審驗方式」欄位填報代碼「8」(文件審查),以利查核是否相符。
基隆關強調,未依規定申報並檢附CITES輸出許可文件辦理出口,除貨品將遭退關,海關亦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移請貿易署裁處,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基隆關提醒,倘有CITES列管物種及法規疑問,可至貿易署網站(https://www.trade.gov.tw,路徑:首頁/貿易法規與管理/貿易管理/瀕臨絕種動植物管理–法規)查詢,通關流程請洽該關承辦人,以利正確申報,加速通關。
聯絡人:業務二組
電話:(02)2420-2951分機5101、5110-5116、5120-5124、5313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