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籲正確申報「露營用車輛」稅則號別,以加速貨物通關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隨著國人日益注重休閒生活品質,戶外露營活動蓬勃發展,進口露營相關車輛持續增加。惟露營用車輛依其使用型態不同,適用稅則及稅率不同,其輸入規定亦不盡相同。
關務署說明,邇來屢有進口人詢問「露營用車輛」適用稅則,查露營用車輛常見有「露營車」、「露營拖車」及「露營車廂」等3種。「露營車」主要是用以載人至露營區之車輛,其配置有睡眠、烹飪及盥洗等設備,屬稅則第8703節「小客車及其他主要設計供載客之機動車輛」之範疇,第1欄關稅稅率17.5%,輸入規定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露營拖車」是設計供機動車輛曳引之無動力拖車(半拖車),亦配置睡眠、烹飪及盥洗等設備,屬稅則第8716節「全拖車及半拖車」之範疇,歸列稅則號別第8716.10.00號「頂篷式全拖車及半拖車,供居家或露營者」,第1欄關稅稅率5%,無輸入規定;「露營車廂」是設計安裝於具有載貨台之機動車輛(如皮卡車)上,且配置有露營住宿設備之車廂,屬於專用或主要用於機動車輛之附件,歸列稅則號別第8708.99.90號「其他機動車輛之零件及附件」,第1欄關稅稅率15%,無輸入規定。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由於各類露營相關新穎產品推陳出新,進口人對於新產品之稅則號別歸屬倘有疑義,得於貨物進口前,檢具「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稅則,以維護自身權益並便捷通關。

新聞聯絡人: 蔡科長文鈞
連絡電話: (02)25505500分機1004

 

露營用車輛

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35020066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本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7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歐盟自108年2月2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6類鋼鐵產品實施防衛措施,採關稅配額方式,為期3年(自107年7月19日實施臨時性防衛措施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歐盟110年6月11日公告延長實施防衛措施至113年6月30日,對其中7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惟依據WTO防衛協定,防衛措施得延長期間,歐盟113年2月9日展開延長鋼鐵產品防衛措施調查案,預計113年6月30日前公布調查結果。

二、為協助廠商因應歐盟可能續行防衛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爰公告旨揭貨品出口歐盟應取得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第7期產證。本公告實施後,倘歐盟修正防衛措施執行方式,由鋼鐵公會依實際情形調整以作因應。

三、旨揭貨品配額管理如下:

(一)配額總量:暫以第6期我國獲配之7類鋼鐵產品國家配額數量為第7期之配額總量,配額分為出口實績配額及自由申請配額,7類鋼鐵產品之配額總量及核配比例詳如附件2。倘歐盟公布延長鋼鐵產品防衛措施及我國獲配數量,由鋼鐵公會依前揭核配比例調整額度。

(二)核配方式:

1、出口實績配額:

(1)110年至112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附件3),得填具配額申請書(附件4) 於113年4月29日下午5時前(含)送達鋼鐵公會申請配額,由該公會依實績比例核配,獲配配額廠商得自113年5月1日起申請使用。

(2)獲配配額廠商得於114年1月24日前(含)檢附轉讓同意書(附件5)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轉讓。獲配配額廠商及受讓廠商未於114年1月24日前(含)申請利用之配額,將收回併入自由申請配額;如仍需利用該配額,得於114年1月24日前(含)檢附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6)向鋼鐵公會申請保留配額,並應於114年3月1日前(含)向海關報運出口。

(3)出口人第6期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本期獲配額度扣除,扣除數量將按本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該類別之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

2、自由申請配額:倘歐盟公布延長鋼鐵產品防衛措施及我國獲配數量,本部依核定之各類自由配額比率及視廠商申請情形決定可釋出之配額,於「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產地證明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公布各類自由申請額度。

(1)可申請對象:

甲、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已利用完;

乙、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可用額度不足以履行單一交易;

丙、未獲出口實績配額之鋼鐵製造業廠商(工廠登記證為第24類「基本金屬製造業」或第25類「金屬製品製造業」)。

(2)113年7月1日起每日中午12時前(含)檢附3個月內交貨之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7)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者,由公會於當日按申請量及剩餘量依比例核配;逾中午12時申請者,併入次日核配。時間依申請人書件送達該公會之時間認定。廠商應自獲配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報運出口,倘獲配日起算3個月之日期晚於114年5月15日,最遲應於114年5月15日向海關報運出口,未利用之配額將予收回。

(3)利用自由申請配額之廠商以空運方式出口旨揭貨品至歐盟,倘114年5月15日後(含)仍有配額,廠商得向鋼鐵公會申請利用配額出口,並於114年7月10日前(含)檢附歐盟進口人114年6月30日前(含)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

(4)自由申請配額不得轉讓。

四、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或歐盟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出口人欲爭取歐盟第4季(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剩餘配額時,應檢附切結書(附件8)及雙方協議之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產證向海關申報出口,開放申請時間自114年2月14日起,採空運出口者,開放申請時間自114年3月20日起;並於114年7月10日前(含)檢附歐盟進口人114年6月30日前(含)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倘歐盟繼續採行鋼鐵產品防衛措施,出口人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下期獲配之實績配額額度中扣除;扣除數量將按下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該類別之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出口人不可於下期申請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及爭取歐盟第4季剩餘配額之產證。

五、倘歐盟不繼續採行措施,考量我國至歐盟之船期,除114年5月15日後國家類別仍有配額且採空運至歐盟之廠商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外,自114年5月21日起輸往歐盟之旨揭鋼品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

部長 王美花

 

附件8+-+輸往歐盟鋼品自願負擔額外關稅申請切結書

附件7+-+自由配額申請書

附件6+-+保留實績配額申請書

附件5+-+實績配額轉讓同意書

附件4+-+輸往歐盟鋼品第7期實績配額申請書

附件3+-110年至112年具出口歐盟實績者

附件2+-+配額總量及核配比例

附件1+-+158項貨品號列

1120426經貿字第11350200660號公告

修正「出進口績優廠商涉及違法情事且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或有 重大危害之虞認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出進口績優廠商涉及違法情事且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 或有重大危害之虞認…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4月17日
發文字號:貿展字第1130550729號

主旨:修正「出進口績優廠商涉及違法情事且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或有 重大危害之虞認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出進口績優廠商涉及違法情事且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 或有重大危害之虞認定要點」
修正「出進口績優廠商涉及違法情事且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或有
重大危害之虞認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出進口績優廠商涉及違法情事且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
或有重大危害之虞認定要點」

 

1130550729-1

海關呼籲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憑領用數除帳之保稅貨品應事先申請核准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如屬研發使用之原料或物(燃)料,或因情形特殊不易收集報廢之物(燃)料,除屬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外,因實務作業上有憑領用數量核銷保稅帳冊需求,應事先向海關申請核准。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因研發產品需要,有不易評估投入之原料或物(燃)料數量情形,以及物(燃)料因價格低廉、體積微小不易點數、使用後即行消耗或具劇毒性等特殊原因,致不易收集報廢,難以憑報廢清冊除帳者,得依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申請憑領用數除帳,以簡化帳冊管理並降低行政作業成本。
關務署呼籲業者,為確保國課並利海關控管保稅貨品流向,倘有憑領用數除帳需求,應事先向海關申請核准,並將相關領用單據妥善保存3年供查核;保稅貨品領用後本質仍屬應課關稅之進口貨品,僅係處於暫緩課徵關稅之保稅狀態,若輸往課稅區,請業者注意仍應按出廠型態報關繳稅,避免受罰,業者對於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問,歡迎向該署洽詢(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4)。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千惠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1

公告113年度花生累積進口量已於4月10日達特別防衛措施基準數量之九成。

財政部關務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台關綜字第1131009766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3年度花生累積進口量已於4月10日達特別防衛措施基準數量之九成。
依據:農產品課徵額外關稅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農產品課徵額外關稅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四、(一)1.規定,累積進口量包含持關稅配額證明書及未持關稅配額證明書之進口數量,並依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年度按報關時間先後累計,累積進口量達基準數量時,即為課徵額外關稅之起徵點,但檢附關稅配額證明書者不予加徵額外關稅。
二、注意事項四、(一)5.規定,累積進口量應由海關隨時於網站上揭示,累積進口量達基準數量之九成時,進口貨物應俟海關完成相關報單查核、確認報關時間先後順序及核定應否課徵額外關稅後,再據以徵稅放行;納稅義務人如有先行提貨之必要者,得加計額外關稅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請驗放。
三、注意事項四、(二)規定,上開額外關稅額度為原應課徵關稅稅額33.3%。
四、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貨品之累積進口量,可於本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項下「特別防衛措施」之「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農產品累計進口量查詢」查得。
五、依據財政部113年1月16日台財關字第1131000128號公告,113年度花生之基準數量為10,547.8公噸,其九成為9,493.02公噸。

署長 彭 英 偉

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3月29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30651820號

主旨: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 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 則」
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
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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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少量自用醫療器材請注意種類及限額,以免觸法

基隆關表示,近來不少民眾因低價促銷活動,自國外透過快遞或郵包購買醫療器材進行保健醫療,常見有OK繃、液體OK繃、棉棒、衛生套、衛生棉條、日拋隱形眼鏡、矯正鏡片、以及醫用口罩等,提醒民眾應注意此類產品種類與限額,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基隆關說明,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規定,進口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違反者,依同法第62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如果民眾進口的醫療器材是專門供個人使用,且符合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附表所列項目及數量,則無需申請輸入許可,包括OK繃(60個、片)、液體OK繃(4條、罐、瓶、支)、棉棒(200支)、衛生套(60個)、衛生棉條(120個)、日拋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每人以單一品牌及2種不同度數為限、矯正鏡片(1副),以及醫用口罩(250個、片)等,但每人每半年只能免證輸入1次。

基隆關呼籲,民眾網購醫療器材前,務必注意醫療器材種類及限額是否符合上述免證規定,相關規定及申請輸入許可途徑,可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署官網查詢【網址:https://www.fda.gov.tw,路徑:業務專區/醫療器材/輸入通關與專案進口/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專區/便捷通關管理方式(專供個人自用或臨床試驗用)】。

聯絡人:業務一組李忠憲         電話:(02)2420-2951 分機2302

進口少量自用醫療器材請注意種類及限額 以免觸法

海關為0403地震受災商民提供各項協助措施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今日臺灣東部海域地震造成民眾財產損失,該署已請各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提供受災商民減免關稅、救難物資免稅進口快速通關及受損保稅物品除帳等協助措施。
關務署就與商民關係較為密切的規定及措施補充說明如下:
一、進口貨物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得依關稅法第50條規定免徵關稅。
二、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進口之器材及物品,得依關稅法第49條規定免徵關稅。企業或個人捐贈政府機關作為賑災之物品,得先向海關辦理押款進口,並於規定之期限內補送相關免稅文件,供海關查核無訛後辦理退押。
三、存儲於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科學園區及科技產業園區之保稅貨物因災變遭受損失,得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及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辦法除帳。
四、因天災事變致無法如期辦理原料沖退稅,得申請延期,期限最長1年。
五、機動成立救災物資快速通關單一窗口,以利救災物資快速通關。
關務署指出,商民如對於上述協助措施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當地海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5-055諮詢。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佩樺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101

預告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草案。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3100842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關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三項。
三、「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翌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三)聯絡人:郭科員。
(四)電話:02-25505500分機2558。
(五)傳真:02-25508104。
(六)電子郵件:cp01@customs.gov.tw。
(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長 莊 翠 雲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審查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財政部表示,臺馬(馬紹爾)經濟合作協定我方關稅減讓承諾、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及配合組織改造,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於今日(113年3月28日)經行政院第3898次會議決議通過,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關稅減讓承諾部分:原產自馬紹爾之農業及工業產品計稅則3,043項,第 2 欄關稅稅率修正至免稅。
二、依據WTO秘書處對我國貿易政策檢討報告及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2017年版關稅減讓彙總表之檢核報告,百蟎克、鋼鐵製刀柄、家用分門冷凍冷藏箱與腳架等7項貨品稅則,現行稅率仍超過入會承諾稅率,爰該等貨品第1欄關稅稅率修正至約束稅率。
三、因應組織改造之機關名稱變更,修正增註18項;另稅則第87章增註二十施行期限屆滿,無繼續必要,予以刪除。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修正草案行政院於近日送請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顯和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40

行政院審查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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