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鞋靴產品反傾銷稅課徵期限屆滿不繼續課徵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調查案(下稱版材反傾銷稅案),財政部及經濟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並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為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財政部公告自112年12月7日起對上述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4個月;另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期間至113年1月16日屆滿,翌日起停止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40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有損害我國產業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除以傾銷及產業損害等因素為主要之認定基礎,並得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決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同時表示,我國自96年3月16日起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為期5年,歷經101年12月13日及108年1月17日公告分別繼續課徵5年,課徵期間持續至113年1月16日;財政部112年6月6日公告,國內同類貨物產業代表認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者,得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前開期限內,財政部未接獲任何就該案提出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之申請,爰課徵期限屆滿即停止課徵。

版材反傾銷稅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公告、傾銷及產業損害初步認定報告,請至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官網(https://www.trade.gov.tw/經貿往來/我國採行之貿易救濟措施/案件調查/調查中案件)查閱,如有疑問請電洽關務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31。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麗鈞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

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鞋靴產品反傾銷稅課徵期限屆滿不繼續課徵

民眾購買一般車輛後改裝成輪椅車,不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無法據以申請退還已納貨物稅

基隆關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如購買已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再改裝為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是否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

基隆關說明,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條第5項規定,自104年2月6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所稱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指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14條附件第67、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車輛。因此,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該車輛除應符合前揭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規定外,其加裝輪椅升降設備應於新領牌照前完成,才符合貨物免徵條件。

基隆關提醒,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規定免徵貨物稅之要件為「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所以,購買一般車輛後,再行改裝為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並不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無法據以申請退還已納貨物稅。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進口地海關(基隆關業務一組02-24202951、五堵分關02-86486220、八里分關02-86305427、桃園分關03-3558220)。

聯絡人:八里分關劉宇秦股長     電話:02-8630-5427分機120

公告自112年12月15日起CCC2804.30.00.00-8「氮」增列輸入規定代號「508」,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27035110號
附件說明:如文1127035110-1.pdf

主旨:公告自112年12月15日起CCC2804.30.00.00-8「氮」增列輸入規定代號「508」,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11月15日FDA食字第1121303150號函。
公告事項: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

 

1127035110-1

修正「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部分條文。

經濟部、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 日
發文字號:經園字第11255600420號
台財關字第1121026393號

修正「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部分條文

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修正條文

 

部  長 王 美 花
部  長 莊 翠 雲  出國
政務次長 阮 清 華  代行

行政院核定繼續機動調降汽油、柴油與水泥貨物稅應徵稅額,及牛肉、奶粉、奶油與小麥等貨品關稅稅率

財政部表示,因應俄烏戰爭情勢,為確保國內物資充裕,穩定物價,業依貨物稅條例第7條與第10條及關稅法第71條規定,報奉行政院核定,自1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3月31日止,繼續機動調降汽油、柴油與卜特蘭一型水泥3項貨物稅應徵稅額,汽油由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下同)6.83元調降至4.83元,降幅29.3%,柴油由每公升徵收3.99元調降至2.49元,降幅37.6%,卜特蘭一型水泥由每公噸320元調降至160元,降幅50%;繼續機動調降牛肉、奶粉、奶油及小麥等22項關稅稅率,牛肉由每公斤10元調降至5元、烘焙用奶粉由10%調降至5%、奶油由5%調降至2.5%、無水奶油由8%調降至4%,降幅均為50%,另小麥由6.5%調降至免稅,降幅100%。

財政部提醒,配合本次降稅措施之實施期間,國產汽油、柴油及水泥之適用期間,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規定,以出廠日為準;其他進口貨物適用期間之認定,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又依同細則第6條規定,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海運貨物係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適用之準據。

財政部提供「機動調降牛肉、奶粉、奶油及小麥等22項貨品關稅稅率品目表」1份供外界參考。

機動調降牛肉、奶粉、奶油及小麥等22項貨品關稅稅率品目表

 

新聞稿聯絡人:

貨物稅部分:游科長忠信(聯絡電話:02-23228139)

 

關稅部分:江科長顯和(聯絡電話:02-25505500轉1040)

單項少量不得進口大陸物品之數重量及金額,均符合規定者免申辦輸入許可

基隆關表示,依據經濟部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未准許輸入之大陸工業產品(稅則第25章至第97章,註:公告排除適用者除外),其起岸價格在新臺幣3萬2,000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24件以內者(即24 PIECES/UNITS,不能以件數論計者,在40公斤以內)准許免證進口,但屬稅則第6802節下之石材、稅則第6907節下之瓷磚者,其單項產品需同時符合在24件以內且在40公斤以內。

基隆關說明,前述「起岸價格」係指海關對全份進口報單所核定前述大陸物品之CIF總價;「單項產品」係以型號認定,如無型號,則以報單之單一項次分別計算,不論有無型號,均不得以尺寸規格及顏色分項計算;惟稅則第68章及69章貨品,其有貨品專屬號列之相同貨品者,應以專屬號列作為計算「單項產品」之基礎,如專屬號列係以尺寸區分,應合併計算(例如稅則第6907節下之瓷磚合併為一項次計算),若無專屬號列者,則以「貨品名稱」為計算基礎。

基隆關補充,以花崗岩產品為例,貨品分類號列6802.23.00.00-1「花崗岩,經簡單鋸切成表面平整者」、6802.93.30.00-0「花崗岩製家庭用具和衛生用具」均為專屬號列,6802.93.90.00-7「其他花崗岩製品」,則為非專屬號列。倘來貨為「花崗岩製風水球底座」及「花崗岩製樣品-柱珠」,因均核歸貨品分類號列6802.93.90.00-7「其他花崗岩製品」之非專屬號列,則可以貨品名稱「花崗岩製風水球底座」及「花崗岩製樣品-柱珠」,分別計算其件數或重量是否符合上開少量免證規定,提醒商民多加注意,以加速通關。

關鍵字:大陸物品

聯絡人:五堵分關何振宏股長  電話:02-8648-6220  分機2331

公告112年度柿子累積進口量已於10月31日達特別防衛措施基準數量之九成。

財政部關務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台關綜字第11210266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2年度柿子累積進口量已於10月31日達特別防衛措施基準數量之九成。
依據:農產品課徵額外關稅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農產品課徵額外關稅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四、(一)1.規定,累積進口量包含持關稅配額證明書及未持關稅配額證明書之進口數量,並依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年度按報關時間先後累計,累積進口量達基準數量時,即為課徵額外關稅之起徵點,但檢附關稅配額證明書者不予加徵額外關稅。
二、注意事項四、(一)5.規定,累積進口量應由海關隨時於網站上揭示,累積進口量達基準數量之九成時,進口貨物應俟海關完成相關報單查核、確認報關時間先後順序及核定應否課徵額外關稅後,再據以徵稅放行﹔納稅義務人如有先行提貨之必要者,得加計額外關稅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請驗放。
三、注意事項四、(二)規定,上開額外關稅額度為原應課徵關稅稅額33.3%。
四、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貨品之累積進口量,可於本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項下「特別防衛措施」之「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農產品累計進口量查詢」查得。
五、依據財政部111年12月29日台財關字第1111032254號公告,112年度柿子之基準數量為47.5公噸,其九成為42.75公噸。

署長 彭 英 偉

公告自即日起刪除「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入規定八「輸入稅則第4407節下貨品,如屬經鉻化砷酸銅(CCA)處理木材,應檢附環境部核發之『進口經鉻化砷酸銅(CCA)處理之木材…

2023-10-27 管理組廠商管理科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27030690號
附件說明:如文1127030690-1.pdf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刪除「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入規定八「輸入稅則第4407節下貨品,如屬經鉻化砷酸銅(CCA)處理木材,應檢附環境部核發之『進口經鉻化砷酸銅(CCA)處理之木材貨品登錄文件』,違者,廠商應自負法律責任」之規定。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及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112年9月15日環化評字第1128131918號函。
公告事項:檢附其他相關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

1127030690-1

預告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11250061440號
附件說明:如文1121450604-1.pdf、1121450604-2.pdf、1121450604-3.pdf

主旨:預告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三、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管理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另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公告於本部國際貿易署網站,爰配合修正機關名稱,並修正「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及「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之輸出規定代號內容。
四、旨揭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國際貿易署經貿資訊網(網址:https://www.trade.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五、對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三)電話:02-23977393
(四)傳真:02-23217736
(五)電子郵件:tsec-dept@trade.gov.tw

 

1121450604-3 1121450604-2 1121450604-1

公告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之受委託單位及委託事項,並自即日實施。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27030052號
附件說明:無

主旨:公告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之受委託單位及委託事項,並自即日實施。
依據:貿易法第20條之2第1項、第2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第16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分局辦理下列委託事項:
(一)一般性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二)輸往歐盟及英國大蒜之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三)本署公告之特定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二、委託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其臺中分局與高屏分局辦理所轄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下列業務:
(一)一般性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二)本署公告之特定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三、委託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所轄科學園區區內事業下列業務:
(一)一般性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二)本署公告之特定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四、委託交通部航港局及民用航空局辦理一般性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五、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辦理一般性原產地證明書簽發業務。
六、本署(原國際貿易局)103年1月23日貿服字第1030150158A號及110年6月8日貿服字第1107017572號公告停止適用。

© Copyright - 高甲實業有限公司
- design by Morce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