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即日起修正CCC0101.21.00.00-3「馬,純種繁殖用」等210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內容,並修正CCC0101.21.00.00-3「馬,純種繁殖用」等232項貨品之輸出規定代號內容;另…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20003502號
附件說明:如文計24頁1120003502-1.pdf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修正CCC0101.21.00.00-3「馬,純種繁殖用」等210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內容,並修正CCC0101.21.00.00-3「馬,純種繁殖用」等232項貨品之輸出規定代號內容;另修正「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入規定二(一)、(二)、(三)、(四)及(十四)之內容,及其他相關輸出規定一(一)及(六)之內容。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及農業部112年9月8日農際字第1120063391號函。
公告事項: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其他相關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及其他相關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各1份。

 

1120003502-1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跨區移運採雙軌制

自由貿易港區貨櫃(物)跨區運送已建立雙軌運作管理制度,除以原有之專用車隊載運外,亦可使用保稅運貨工具運送。

財政部關務署昨(十七)日表示,交通部於一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修正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將自由港區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增納關稅法規定之保稅運貨工具,亦即自由港區與其他自由港區或海空港管制區間之貨櫃(物)運送,除以自由港區專用車隊加封載運外,亦可使用向海關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業者得依需求擇一採用。

關務署近來發現,部分貨櫃集散站業者不知有上述修正規定,該署已立即請所屬各關積極向業者再次宣導,歡迎業者多加參考運用。關務署表示,該署已配合於今(一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四條,並公告修正關港貿作業代碼二十五、放行附帶條件代碼「8」意義為「自由港區專用運貨工具運送(專用車隊或專用貨箱)或保稅運貨工具」,相關修正公告亦已函知各公協會,並置於該署官網首頁(https://web.customs.gov.tw/)之業務公告項下。

公告113年度輸入貝里斯原產之粗製糖及精製糖,適用關稅配額輸入事宜。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21025457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113年度輸入貝里斯原產之粗製糖及精製糖,適用關稅配額輸入事宜。
依據:我國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下稱臺貝ECA)附件一及海關進口稅則第17章增註八。
公告事項:
一、113年度適用臺貝ECA關稅配額之粗製糖及精製糖,由貝國管理配額之核配並核發關稅配額證明書(下稱配額證),相關輸入事項如下:
(一)貨品名稱、稅則號別、配額數量及分配(進口)期間如附表。
(二)配額內關稅:免稅,應持憑配額證並於進口報單之「自由貿易協定優惠關稅註記」欄填報「PT」字樣。
(三)有關貝國獲配廠商及分配情形,請洽我國駐貝里斯大使館,電話:501-227-8744,電子郵件: blz@mofa.gov.tw。
二、原產地之認定:依臺貝ECA原產地規則辦理,進口時須檢具貝國政府權責機關核發之產地證明文件供海關查核。
三、輸入規定:貨品進口時,應依我國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相關查驗規定辦理。

部長 莊 翠 雲

 

臺貝-113年公告附表

公告自即日起進口人輸入中國大陸製CCC9404.40.00.00-6「蓋被褥、牀罩、鴨絨被及羽絨被(蓋被)」等4項貨品(如附件1),應檢附本部國際貿易署備查之文件憑以報關進口。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1250400100號
附件:如文(請參考附件)

主旨:公告自即日起進口人輸入中國大陸製CCC9404.40.00.00-6「蓋被褥、牀罩、鴨絨被及羽絨被(蓋被)」等4項貨品(如附件1),應檢附本部國際貿易署備查之文件憑以報關進口。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現行中國大陸製CCC6302.21.00.00-8「棉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6302.22.00.00-7「人造纖維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及6302.29.90.00-1「其他紡織材料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等3項貨品(如附件2)禁止自中國大陸進口;惟依據世界關務組織(WCO)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之解釋準則三(乙)「零售之成套貨物」規定,輸入成套寢具,內含前述63章貨品,屬准許進口之貨品項目。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及避免旨述中國大陸製94章貨品輸入時,內含禁止自中國大陸進口之63章貨品,影響國內相關產業發展,爰公告旨述94章貨品之輸入條件,進口人須切結不含前述63章貨品,向本部國際貿易署申請備查文件。
(一)申請備查文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如附件3)。
2.切結書(如附件4)。
(二)相關應注意事項:
1.進口報單各項貨品應逐項繕打備查文件證號(如附件5),並於所載期限(6個月)內報關進口。
2.備查文件屆期失效,應另案申辦。
三、本案如經海關查獲旨述中國大陸製94章4項貨品輸入時,內含前述禁止自中國大陸進口之63章3項貨品,本部不受理該等貨品之專案申請。
四、本部112年8月14日經貿字第11250201110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部長   王  美  花

 

11210053-A

國貿署:修正「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20153079號

主旨:修正「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修正「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11210039-AC

農業部: 修正「植物或植物產品復運輸入檢疫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1012

發文字號:防檢四字第1121495957

 

修正「植物或植物產品復運輸入檢疫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植物或植物產品復運輸入檢疫作業要點」

 

 

 

署長 邱垂章

發布令 修正對照表 行政規則

因應2050年淨零排放,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制定「能源管理系統-組織能源績效量測與查證-一般原則及指引」國家標準供各界參考使用

依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IEA)之全球節能減碳方案,能源效率對總減碳量的預期貢獻高達37%,高於再生能源與其他減碳技術。除此之外,節能尚具有降低能源費用、提升產業競爭力、減少空氣污染、改善人類健康、提升經濟成長和發展等多元效益。
經濟部「臺灣2050淨零轉型『節能』關鍵戰略行動計畫」中推動製造業依ISO 50001國際標準,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導入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除了公布ISO 50001外,由ISO TC 242技術委員成立的工作小組亦逐步發展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之系列標準,以增訂規範要求或提供指引之方式,協助組織及認驗證機構作為建立或實施之遵循或參考。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112年9月14日公布之CNS 50015「能源管理系統-組織能源績效量測與查證-一般原則及指引」,係依據ISO 50015:2014制定,該標準為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中能源績效量測與查證所指定之參考標準,該標準可以協助組織建立能源績效的量測與查證過程之一般原則及指導綱要,亦為所有已符合ISO 50001或想要符合ISO 50001之組織在建立能源績效量測與查證時參考使用。
標準檢驗局說明,CNS 50015內容包括量測與查證(measurement and verification, M&V)之用語定義、量測與查證原則、量測與查證計畫、量測與查證計畫之實施、不確定度、量測與查證文件化等內容。
相關標準資料並已置放於該局「國家標準(CNS)網路服務系統」,網址為https://www.cnsonline.com.tw,歡迎各界上網查詢閱覽。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謝副局長翰璋
辦公室電話:02-23431711
電子郵件:hc.hsieh@bsmi.gov.tw
承辦單位:標準組副組長張簡鴻儷
辦公室電話:02-33435168 行動電話:0933-499513
電子郵件:sophia.cc@bsmi.gov.tw
新聞聯絡人:秘書室科員許瓊文
辦公室電話:02-23431900 行動電話:0905-286250
電子郵件:Louies.Hsu@bsmi.gov.tw

藥草按摩球竟開出毒花!高雄關偕同法務部調查局查獲旅客走私大麻花雙響砲

本(112)年5月7日下午本國籍楊姓旅客自泰國搭乘微笑航空公司航班由高雄國際機場入境,高雄關行李檢查關員發現該名旅客行為舉止異常,並不時與另1名旅客交談,神情慌張,基於查緝專業敏感度,將該2人分別予以攔檢,經就各該行李詳查結果,發現2人行李中均裝有外層以棉布纏繞,再以保鮮膜包覆之球狀不明乾燥植物,該2名旅客均辯稱該球狀物為藥草按摩球,惟執檢關員為求審慎,隨即進行毒品檢測,結果發現該植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第2級毒品「大麻」,毛重合計近5公斤,爰將2名涉案旅客及案物,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偵辦。

高雄關表示,海關職司邊境查緝,毒品更是查緝之重點,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國人健康,海關必定堅守崗位,落實執法;有心違犯者切莫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並再次籲請國人,人人都可當治安尖兵,若有任何走私資訊,可隨時利用免付費檢舉電話:0800-711117,讓我們共同打擊不法。

業務承辦單位:高雄機場分關
新聞稿聯絡人:黃以寧
電話:(07)805-7744

海關籲請進口人多加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繳納稅費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為便利商民繳納進口貨物稅費,不受金融機構上班時間及距離限制,提供線上轉帳繳納方式,並可於繳納稅費完成後1年內線上查詢「e-bill全國繳費網交易結果」、「財政部關務署電子付費交易存根」及稅費繳納收據,方便商民下載自行利用。
關務署說明,商民得利用憑證上網至海關關港貿單一窗口辦理註冊,嗣後以憑證登入並查詢待繳納之稅單,並以非約定金融帳戶(每筆及每日限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每月累計限額20萬元)、約定金融帳戶(每筆限額500萬元、每日累計限額3,000萬元)或晶片金融卡(每筆限額200萬元、每日累計限額300萬元)線上轉帳繳納。
關務署最後提醒,商民欲辦理約定金融帳戶轉帳繳納稅費者,得以憑證登入後線上填寫「關港貿單一窗口/稅規費繳納系統/(TP001)約定帳戶授權轉帳申請作業」,並將申請表單列印1式2份,以掛號郵寄臺灣銀行延平分行,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406號,待扣款銀行核印作業(約需20個營業日)完成後,即可利用約定金融帳戶轉帳繳納稅費。倘有相關申請問題,可洽詢「關港貿單一窗口」客服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299-889),將有專人提供協助與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碧琯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70

 

海關籲請進口人多加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繳納稅費

進口貨物於提領前,經海關核准退運出口,可退還其原繳稅費

基隆關表示,依據關稅法第64條第3款規定,已繳納關稅之進口貨物於提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可退還其原繳納的關稅。若進口貨物於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內地稅,提醒商民留意,以保障退稅權益。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第十四點規定及財政部98年11月18日第09804546160號令,進口貨物在完納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另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財政部77年8月18日台財稅第770261481號函,對於已完稅貨物未經使用且已原貨退運出口的貨物,海關可予核實退還貨物稅。倘進口貨物為菸酒品,依據菸酒稅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財政部95年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1980號函,進口之菸酒,因故復運出口,如查明未經消費,可憑進口時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復運出口部分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基隆關提醒,進口人請於貨物退運出口前,備妥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核辦,以免影響退稅權益。

聯絡人:桃園分關蔣郁菁    電話:03-355-8220 分機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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