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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擴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e化」適用範圍,持續精進無紙化作業

關務署表示,為擴大無紙化申辦效益,海關放寬保稅工廠申報B6報單進口非保稅原料(納稅辦法32)生產非保稅產品出口得辧理e化沖退原料稅,簡政便民。

關務署說明,依「保稅工廠生產非保稅產品作業規定」第3點及第10點等規定,保稅工廠業者自國外進口供生產非保稅產品使用之原料,應以G1報單或B6報單辦理通關並繳納稅費,於該非保稅產品出口後,業者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辦理沖退原料稅,為簡化業者作業,除原已納入「外銷品沖退原料稅e化」之G1報單外,該署進一步於112年將B6報單(納稅辦法32)案件納入作業範圍,以擴大無紙化作業效益。

該署進一步表示,海關持續推動無紙化申辦服務,自101年起即實施沖退稅e化作業,全程採無紙化線上辦理,成果豐碩;據該署統計,112年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案件逾17.2萬件,其中採e化辦理約12.9萬件,占75%,金額高達32億元,案件自申請到稅款入帳僅需3天,大幅提升廠商資金運用靈活度及企業競爭力。

關務署再次呼籲,尚未採e化申辦之業者,請儘速採用,以利享有加速退稅之效益;業者得以工商憑證或受委任之自然人以憑證登入關港貿單一窗口,選擇「憑證通關服務/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即可辦理,倘需專人服務,歡迎洽詢「關港貿單一窗口」客服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299-889)。

新聞稿聯絡人:簡科長沛芬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424

海關擴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e化」適用範圍,持續精進無紙化作業

 

新聞來源: https://web.customs.gov.tw/singlehtml/2222?cntId=c4e681bc333f4820becd227981859f4f

進口飲料品應注意是否須課徵貨物稅,以免受罰

臺中關近來發現有業者報運進口瓶裝甘蔗汁,未主動申請書面審查且未申報貨物稅,經海關審核後,核認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之稀釋天然果蔬汁,應從價課徵8%貨物稅,業者未依規定申報,違反該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處以罰鍰。

該關進一步說明,甘蔗汁係由甘蔗經擠壓過濾而得之汁液,屬天然果蔬汁,如經稀釋,即為符合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之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

該關提醒,貨物稅係依貨物稅條例第2章所列應稅項目、稅率及稅額徵收,貨品分類號列註記有稽徵特別規定T(進口應課徵貨物稅)或T*(部分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代碼,僅供進口人參考,貨物稅之課徵仍應依實到貨物是否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應稅品項辦理,業者如不確定應否繳納貨物稅,建議主動於進口報單[審驗方式]欄位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俾利海關審核,並免違規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葉小姐
聯絡電話:04-26565101 #225

 

新聞來源: https://web.customs.gov.tw/taichung/singlehtml/274?cntId=0d417182b04047bbb66d9a9670250549

修正「臺星經濟夥伴協定原產地聲明書相關事項」之機關名稱,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臺星經濟夥伴協定原產地聲明書相關事項」之機關名稱,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三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一、新加坡與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經濟夥伴協定(以下簡稱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文本之原產地聲明書屬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所指之「原產地聲明書」;出口貨品屬臺星經濟夥伴協定附件3A新加坡關稅減讓表之貨品,且符合臺星經濟夥伴協定附件4B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之相關規定時,符合資格之簽具者得自行簽具前述原產地聲明書,由出口商提供供進口人向進口國海關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該聲明書自簽署之日起一年內為進口國海關所接受。

二、上述所稱「符合資格之簽具者」,係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該貨品之出口人(出口商)。

(二)該貨品之生產者(製造商)。

三、符合簽具資格之出口人非貨品之生產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繕具並簽署原產地聲明書:

(一)對該貨品具有原產資格之認知。

(二)合理信賴生產者所為該貨品具有原產資格之書面說明。

(三)生產者繕具簽署並主動提供給出口人之聲明文件(此情形不應被解釋為要求生產者提供原產地聲明書予出口人)。

四、原產地聲明書之格式及填寫說明詳附件,簽具者應依該格式以英文繕具並據實填寫,其貨品應符合臺星經濟夥伴協定第四章原產地規則之原產貨物規定(原產地認定基準)。

五、簽具者對於向進口方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貨品原產地相關單證及原產地聲明書影本,應自簽具日起保存至少三年,包括與下列事項相關之單證:

(一)出口貨品之採購、成本、價格、運輸及支付款項等。

(二)用於生產出口貨品之所有直接及間接材料之來源、採購、成本、價格及支付款項等。

(三)出口貨品之生產製造。

六、原產地調查:

(一)為查證原產地聲明書所載貨品之原產資格及資料正確性,該貨品之出口人或生產者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或其委託之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我方)要求,提供上述單證及原產地聲明書影本。

(二)遇有進口方政府依臺星經濟夥伴協定透過我方政府向出口人或生產者寄發書面問卷或要求提供資料時,出口人或生產者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答復相關事項,該答復期限得以書面向我方申請展延,但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三)遇有進口方政府依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欲實地訪查,並於訪查日至少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出口人或生產者,以勘查製造貨品之設備及製造過程並檢視與原產地相關之單證時,出口人或生產者應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答復相關事項,或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進口方政府申請展延實地訪查日,惟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該展延情形應通知進口方及我方政府。

(四)出口人或生產者未於上述期限或展延期間內,答復相關事項或就實地訪查之要求出具書面同意文件,進口方政府得拒絕該原產地聲明書之貨品適用優惠關稅待遇。

七、簽具者合理認為其所簽之原產地聲明書內容有誤或基於錯誤之資料時,於進口方政府調查程序開始前,應將影響該聲明書正確性及有效性之任何修正事項,立即以書面通知其所提供該聲明書之所有收受人。

 

0894501132_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原產地聲明書

0894501132_公告pdf檔

 

新聞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一、個人跨境網購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得依關稅法第51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1項、第41條規定,於原貨物進口放行翌日起1個月內填具「個人跨境網購進口貨物賠償或調換免稅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原訂購合約(網購訂單及付款證明)、國外廠商同意賠償調換證明文件、進口課稅證明文件及原貨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賠償或調換進口貨物免稅,無須提供公證報告。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310144921號

一、個人跨境網購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得依關稅法第51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1項、第41條規定,於原貨物進口放行翌日起1個月內填具「個人跨境網購進口貨物賠償或調換免稅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原訂購合約(網購訂單及付款證明)、國外廠商同意賠償調換證明文件、進口課稅證明文件及原貨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賠償或調換進口貨物免稅,無須提供公證報告。
二、辦理賠償調換之原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總計未逾新臺幣5,000元,且屬經國外廠商聲明放棄無須復運出口之不良品,免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規定送海關查驗,亦無須辦理殘值估稅或監視銷毀。

部長 莊 翠 雲

 

台財關字第11310144921號令附件

資料來源: 關務署

逾期未儀檢貨櫃 海關籲遵期或申請展延

由於應施儀器查驗(C3X)貨物,進口業者常有以商銷活動未開始、倉庫滿倉或貨主尚未安排等為由,致逾期未辦理儀檢。基隆關呼籲,經核定C3X進口貨櫃,屆期未儀檢時,請報關業者主動轉知(或代理)納稅義務人申請展延儀檢期限,逾期未辦理展延時,海關將直接通知業者配合執行儀檢作業,屆時進口業者須額外支付拖吊費用,為免徒增負擔,請進口業者及報關業者務必留意,並配合規定期程辦理儀檢。

基隆關以該關所轄臺北港為例,經統計一一二年屆期待展延者,計八百餘櫃次,為確保貨物安全,該類逾期未儀檢貨櫃(物),會由海關通知港區貨櫃集散站業者拖吊至儀檢站辦理儀檢,惟港區貨櫃集散站業者將收取高額拖吊費用,徒增進口業者負擔。

基隆關表示,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核定儀器查驗的進口貨物,報關業者應自海關電腦發送儀檢訊息通知翌日起十日內申請儀檢,屆期仍未儀檢或未依規定申請展延者,由海關逕行通知儀檢,並副知報關業者或納稅義務人。

新聞來源: 台灣新生報航運網

萬海航運SI8首靠航孟買 深耕印度市場

萬海航運深耕印度市場,印尼至西印直航航線SI8(SOUTHEAST ASIA INDIASERVICE VⅢ)首靠航孟買。本(五)月十九日SI8順利完成NSA首航靠泊BMCT碼頭,該航線除涵蓋遠東範圍外,亦提供雅加達、泗水等港口直靠服務,提供往返印尼和印度之間的客戶更優質、更迅速且更為綿密之運輸服務,以滿足客戶需求。

為因應印度市場發展,並提供客戶更為完善與便捷的運送服務,萬海航運持續強化深耕印度市場的決心,進一步發展該航線範圍及廣度,並於五月份開航印尼至西印直航航線SI8,該航線靠泊港口為:雅加達―泗水―新加坡―巴生北港―蒙德拉―孟買―巴生北港―雅加達。

 

新聞來源: 台灣新生報航運網

美對中加徵關稅部分措施 8月生效

美國對一系列中國進口貨品包括電動汽車、鋰電池、光伏電池、關鍵礦產、半導體、鋼鋁及港口起重機等加徵關稅,部分措施將於八月一日生效。其中電動汽車關稅,將從二五%升至一○○%。

白宮日前宣布將對價值一八○億美元的中國進口貨品加徵關稅,為期三十天用來徵集公共意見,將於六月二十八日結束,將就加徵關稅措施對美國經濟包括消費者的影響徵求意見。

據悉,德國和瑞典表明對加徵關稅持保留立場,擔心將會帶來貿易摩擦風險,並可能拖慢歐盟推廣電動汽車和數位化轉型的進程。歐盟一旦證實中國對電動汽車產業進行非法的國家補助,將會對中國電動汽車實施針對性關稅。

針對美歐保護主義措施,中方警告將採取反制措施,並促美方遵守世貿組織規則,立即取消對中加徵關稅的措施。

 

出處: 台灣新生報航運網

菲律賓擴大進口電動車優惠關稅適用範圍

2024-05-20 台北駐菲律賓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 荀組長玉蓉

資料來源:NEDA BOARD APPROVES TARIFF RATES MODIFICATION ON ELECTRIC VEHICLES, KEY INFRA PROJECTS

 

菲國國家經濟發展部(NEDA)於本(113)年5月16日宣布,該部董事會審查第12號行政命令(E.O. No.12),亦即電動車進口關稅暫時調降案,通過採用關稅委員會(CTRM)之建議,將目前所涵蓋之34項電動車關稅品項維持零進口關稅至2028年,並將降稅品項擴大至電動機車(e-motorcycles)、電動自行車(e-bicycles)以及鎳氫蓄電池(nickel metal hydride accumulators)。

 

修正之行政命令除涵蓋上述三項產品外,還包括電動三輪車及四輪車、油電混合車(HEV)以及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車(PHEV)如吉普尼、巴士、汽車、卡車以及所有種類之完全散裝組裝電動車,暫時調降為零關稅至2028年。NEDA部長亦為該部董事會副主席Arsenio M. Balisacan表示,菲國正在推廣更清潔、更有彈性及環保之交通替代方案,以減少公眾運輸系統對化石燃料的依賴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小馬可仕總統於2023年1月批准E.O. No.12,將電動車之進口最惠國關稅暫時降為0%至2028年。惟僅限電動四輪車,不包括電動二輪車及油電混合車而為人詬病,民間產業公協會為此極力爭取。

 

菲貿工部(DTI)部長Alfredo Pascual表示,該行政命令修訂符合菲國對綠色轉型之承諾,有助促進環境永續以及潔淨空氣與環境。菲律賓歐洲商會(ECCP)會長Paulo Duarte認為擴大降稅品項有助推動電動車基礎設施發展,加速轉向更清潔之運輸解決方案。菲律賓商工總會(PCCI)主席George T. Barcelon亦認為,擴大該行政命令有助發展當地電動車製造及組裝中心。菲律賓電動車協會(EV Association of the Philippines)會長 Edmund Araga表示歡迎,惟認為納入油電混合車不利發展純電動車及產業基礎建設,因為成本考量民眾仍將優先採購使用內燃機等車款,爰不利純電動車競爭。

樣品及贈品等無交易事實的出進口貨物 應如何申報一次看

基隆關表示,近來查獲商民因出口屬無交易事實的樣品、外貨退回或賠償品等貨物,出口人認為未向國外買方收取價款,而隨意申報貨價,因涉低報貨物價值,致遭裁罰。提醒商民報運出口、進口貨物,均應誠實申報貨物價格,以免觸法或延宕通關,影響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出口貨物價格應以輸出許可證所列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免除輸出許可證者,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另依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申報「禮物、贈品、樣品、調換、賠償、廣告品等」時,即使發票載明「NCV」,亦應申報其實際價格,不得申報「NCV」(No Commercial Value) 、 「FOC」 (Free of Charge)或「0」。因此,倘出口貨物無交易事實,依前開規定,該貨物價格仍應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不得因無收取價款而隨意申報。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第3條規定,無商業價值貨物或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的進口廣告品及貨樣,免徵進口關稅,惟超逾前述金額的廣告品及貨樣,仍應依規定課徵進口關稅。另關稅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從價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再依加計項目調整;該「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價格」,倘為無實際交易事實的廣告品及貨樣,且超過免稅限額者,海關將依關稅法第31條至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並據以課徵稅費。

基隆關提醒,出、進口人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通關時效。

聯絡人:業務二組尚小姐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116

樣品及贈品等無交易事實的出進口貨物 應如何申報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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